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範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範》是為了進一步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有效防範和消除安全隱患,最大限度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園安全、師生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高校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範。由教育部辦公廳於2023年2月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範
  • 印發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3年2月8日
  • 發文字號:教科信廳函〔2023〕5號
  • 實施日期:2023年2月8日
印發信息,規範全文,

印發信息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範》的通知
教科信廳函〔20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確保廣大師生人身安全和校園穩定,現將《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3年2月8日

規範全文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有效防範和消除安全隱患,最大限度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園安全、師生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高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中高校實驗室,是指隸屬於高校從事教學、科研等實驗實訓活動的場所及其所屬設施。
第三條 高校實驗室建設和使用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實驗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第四條 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現規範化、常態化管理體制,重點落實安全責任體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安全準入、條件保障,以及危險化學品等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
第五條 校級安全責任體系
(一)學校應統籌管理實驗室安全工作,把實驗室安全工作納入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二)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原則。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是重要領導責任人,協助第一責任人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支持、監督和指導職責。
(三)設立校級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機構,並明確人員和分工。
(四)明確實驗室安全主管職能部門、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和二級教學科研單位(以下統稱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的職責,建立健全全員實驗室安全責任制,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人員。
(五)與各相關二級單位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
(六)建立健全項目風險評估與管控機制,尤其要依託現代技術手段加強信息化建設,構建實驗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機制。
(七)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體系。
(八)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體系。
(九)建立實驗室安全隱患舉報制度,公布實驗室安全隱患舉報信箱、電話、信箱等。
第六條 二級單位安全責任體系
(一)二級單位黨政負責人是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人。
(二)二級單位應明確分管實驗室安全的班子成員和各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
(三)與所屬各實驗室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
(四)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學科專業特點,有針對性的建立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制度。
(五)定期開展實驗室安全各類隱患檢查,對隱患整改實行閉環管理。
(六)建立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培訓和實施演練。
第七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
(一)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應嚴格落實實驗室安全準入、隱患整改、個人防護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實驗室安全。
(二)項目負責人(含教學課程任課教師)是項目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須對項目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並制定防範措施及現場處置方案。
(三)實驗室負責人應指定安全員,負責本實驗室日常安全管理。
(四)實驗室負責人應與相關實驗人員簽訂安全責任書或承諾書。
第八條 安全工作獎懲機制
(一)強化學校主體責任,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把責任落實到崗位或個人。
(二)學校應將實驗室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終考評內容。對在實驗室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盡責不到位的個人和所在單位,應予以批評和懲處,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後,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學校和二級單位應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和制度,出台規範性檔案,確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實際管理效應,並充分考慮學科專業特點和實驗用途,及時修訂更新。
第十條 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檢查制度:對實驗室開展“全員、全過程、全要素、全覆蓋”的定期安全檢查,核查安全制度、責任體系、安全教育落實情況和設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實行問題排查、登記、報告、整改、複查的“閉環管理”。
(二)安全教育培訓與準入制度:進入實驗室學習或工作的所有人員應先進行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範培訓,掌握設備設施、防護用品正確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操作。
(三)項目風險評估與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險源,即有毒有害化學品(劇毒、易制爆、易製毒、爆炸品等)、危險氣體(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動物及病原微生物、輻射源及射線裝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險性機械加工裝置、強電強磁與雷射設備、特種設備等的教學、科研項目,應經過風險評估後方可開展實驗活動。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項目,在未切實落實安全保障前,不得開展實驗活動。
(四)危險源全周期管理制度:應對重要危險源進行採購、運輸、儲存、使用、處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採購和運輸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渠道,儲存要有專門儲存場所並嚴格控制數量,使用時應由專人負責發放、回收和詳細記錄,實驗後產生的廢物應統一收儲並依法依規科學處置。應對危險源進行風險評估,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分布檔案和資料庫,並制定危險源分級分類處置方案。
(五)安全應急制度:學校、二級單位和實驗室應建立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制度,定期開展應急知識學習、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保障應急人員、物資、裝備和經費,保證應急功能完備、人員到位、裝備齊全、回響及時。應定期檢查實驗防護用品與裝備、應急物資的有效性。
(六)實驗室安全事故上報制度:出現實驗室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在 1 小時內如實向所在地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高校主管部門報告情況,並抄報教育部,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並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及時續報。
第四章 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宣傳
第十一條 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一)學校每年開展面向全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教育培訓活動,並存檔記錄。
(二)學校和二級單位開展結合學科專業特點的應急演練,並對演練內容、參加人數、效果評價等進行有效記錄。
(三)學校和二級單位根據實驗需要,開展專業安全培訓活動,並組織安全培訓考試,新入職的教職工、新入學的學生均應參加並通過考試,對培訓與考試進行有效記錄。
(四)實驗室應對進入實驗室的人員進行操作工藝、設備使用、試劑或氣體管理等標準操作規程的培訓和評估,並記錄存檔。第十二條 涉及重要危險源的高校應設定有學分的實驗室安
全課程或將安全準入教育培訓納入培養環節。
第十三條 加大安全教育宣傳力度,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學校和二級單位應按照“全員、全面、全程”的要求,創新宣傳教育形式,開展安全宣傳、經驗交流等活動,建設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五章 實驗室教學、科研活動安全準入制度
第十四條 開展涉及重要危險源的教學、科研活動(包括學生實驗課程、畢業設計、教師科研項目、自主立項研究、學科競賽實驗課程等)之前,項目負責人(含教學課程任課教師)應對實驗項目在實驗室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內容進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和控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指導有關人員做好安全防護;新錄用人員在簽訂契約後、進入實驗室前,應獲得實驗室準入資格。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含教學課程任課教師)應針對本項目特點制定具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對參與本項目的學生和工作人員等進行全員安全培訓,依法履行安全告知義務。
第十六條 學生的研究選題,應包含針對開展實驗研究所涉及安全風險的分析、防控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並通過審查,或者單獨就該選題進行安全分析並通過審查。
第十七條 進入實驗室學習或工作的所有人員均應遵守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準入資格後,再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或實驗指導書開展實驗。
第十八條 學校、二級單位或實驗室應與進入實驗室的相關方或外來人員簽訂契約或安全協定,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
第六章 實驗室安全條件保障
第十九條 經費保障
(一)學校每年做好實驗室安全常規經費預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運行。
(二)學校應有專項經費投入實驗室建設,同時確保全全隱患整改工作及時落實。
(三)二級單位通過多元化投入,加強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條 物資與設施保障
(一)高校加強安全物資保障,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器材,建立能夠保障實驗人員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
(二)實驗室配備合適的消防設施,並定期開展使用訓練。
(三)存在受到化學和生物傷害可能的區域,配置應急噴淋和洗眼裝置。
(四)重點場所安裝門禁和監控設施,並有專人管理。
第二十一條 加強隊伍建設,有充足的人力保障
(一)學校根據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配備專職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並不斷提高其素質和能力。推進專業安全隊伍建設,保障隊伍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二)學校和二級單位分別設立實驗室安全督查隊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並提供檢查報告和整改意見。實驗室安全督查隊伍可由在職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含退休返聘人員)及校外專家組成。
(三)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負責人應接受實驗室安全管理培訓後上崗,並定期輪訓。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建築安全保障
實驗室工程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維修以及裝修等)在論證、立項、建設以及驗收時,應當依法依規進行,並通過學校實驗室安全職能部門組織的審核後,方可實施。第七章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須向具有生產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爆炸品等購買前須經學校審批,報公安部門批准或備案後,向具有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購買,並保留報批及審批記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購買前還須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報批同意後向定點供應商採購。
第二十四條 對危險化學品建立動態管理台賬,實驗室設定專用存放空間併科學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總量符合規定要求,並按照化學試劑性質分類規範存放,化學品(含配製試劑)標籤應完整清晰。
第二十五條 管制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須符合治安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劇毒化學品執行“五雙”管理(即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專人管理並做好貯存、領取、發放情況登記,登記資料至少保存 1 年,防盜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製毒化學品應設定專用存儲區或者專櫃儲存並有防盜措施,其中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實行雙人雙鎖管理,賬冊保存期限不少於 2 年;易制爆化學品存量合規,設立專用存儲區或者專櫃儲存並有防盜與防爆措施,符合雙人雙鎖管理要求;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有專用賬冊,設立專用存儲區或者專櫃儲存,專用存儲區與專櫃的防盜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實行雙人雙鎖管理;爆炸品單獨隔離、限量存儲,使用、銷毀按照公安部門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 進口危險化學品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建有危險品存儲區、化學實驗廢物貯存站,對化學實驗廢物集中定點存放。
第二十八條 建立化學實驗危廢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實驗危廢管理計畫並報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委託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實驗危廢進行清運、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對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學校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操作失誤、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等造成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事件的,將進行嚴肅追責問責,具體參照高校實驗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責問責相關辦法。
第三十條 高校應根據本規範,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各項具體實施辦法。各類實驗室要符合國家行業相關實驗室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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