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制

體育法制,即體育法律制度,是法制在體育領域中的運用和體現,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確立體育活動的法律和制度。體育法制,既指靜態意義上的體育法律,也指動態意義上的體育法律,即體育立法、體育執法、體育司法、體育守法和對體育法律實施的監督等各個環節構成的一個系統,還指體育活動中依法辦事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法制
  • 全稱:體育法律制度
  • 要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
  • 目標:工作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國家體育總局1997年1月22日頒布的《關於加強體育法律建設的決定》中,指明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要求,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加快體育立法,強化體育執法,使體育工作全面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開創依法行政、以法治體的新局面。《決定》還指明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目標是:在本世紀末下世紀初,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符合現代體育運動規律,以憲法為指導,以體育法為龍頭,以行政法規為骨幹,以部分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為基礎,結構合理、層次銜接有序的體育法規體系和與之相適應的體育執法監督及法律服務體系,建立一支體育執法監督檢查隊伍,使體育法制建設狀況明顯改善。爭取在2010年前後,使體育工作全面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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