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律關係主體

體育法學術語。體育法律主體是指體育權利義務關係的參與者,即在體育法律關係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其中享有權利者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者稱為義務主體。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體育法律關係的參與者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法律主體
  • 外文名:subject in sport law relationship
概念,特徵,資格,

概念

體育法律主體,是指體育權利義務關係的參與者,即在體育法律關係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其中享有權利者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者稱為義務主體。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體育法律關係的參與者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某一體育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主體可以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者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由於體育法律關係的性質不同,涉及每一體育法律關係主體的數目也有所不同,但至少不能少於兩個。在體育法律關係上,體育法的主體往往處於不同的地位,其中享有體育權利的一方為權利人,承擔體育義務的一方為義務人。此外,參加體育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由法律規範所規定的,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得任意參加到法律關係之中而成為該體育法律關係的主體。

特徵

我國體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具有廣泛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國家(特殊主體)都可以成為我國體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它們享有體育權利的同時,也承擔體育義務。

資格

不論是國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學校、體育社團還是公民個人,參與體育法律關係成為體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就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或能力,亦即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才能在體育法律關係主體中享有體育權利和承擔體育義務。
[1]王建中主編.體育法學[M]. 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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