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律關係客體

體育法學術語。體育法律關係客體是指體育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指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財富。其內容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三大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法律關係客體
  • 外文名:object of sport legal relation
1. 概念
體育法律關係客體是指體育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指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財富。其內容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三大類。
2. 內容
物是指能夠滿足人的需要,能為人所支配、控制的進行體育運動所憑藉的物質對象。與其他自然物不同的是,體育法主體所認識、控制和支配,並為體育法加以規定保護的物品或物質財富,才能成為體育法律關係的客體。如體育場地和土地、體育器材和設施、體育資金和經費、體育教學和科研、體育訓練和競賽、體育方法和技能手段等。
行為是法律關係主體有意識的活動,它是由體育法律規範加以規定的,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如競賽行為、運動訓練、裁判執法、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行為等。
智力成果,又稱精神財富,是人身密切相關的非物質財富,是指體育法主體從事智力活動取得的成果,它包括體育有關的各種發明、創作作品、教學訓練智力成果、學術信息、體育標記、吉祥物的設計和一些體育無形資產等。在我國95年《體育法》第35條中規定“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重大體育競賽,其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