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市轄含山縣、和縣、當塗縣、花山區、雨山區、博望區人民代表大會及駐馬部隊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馬鞍山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7年3月召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性質: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

主要職責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全市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五)討論、決定全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全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撤銷市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中級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一)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批准任免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領導分工

主任:錢沙泉
副主任:朱來友、王曉焱、尹宗應、阿克斌、謝紅心
秘書長:周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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