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馬森,
懷安縣(今
閩侯縣廷坪鄉馬厝)人。生於明正德元年(1506年),少從
莆田學者林學道讀書。嘉靖十四年(1535年),馬森
進士及第,授戶部主事轉
員外郎,出知太平府(今安徽當塗)。不久,遷江西副使,轉任
按察使。當地有一進士,因寵愛情婦而殺妻。案發後,巡撫想暫緩處理,予以輕判,馬森不同意,終於按律判他死罪。馬森再升左布政使、巡撫、右
副都御史。他久居江西,多惠政,特別是疏請南糧改道拆運,節省民財數萬金。原來江西行淮鹽三十九萬引,後南安、
贛州、吉安改用廣東鹽,惟南昌諸府仍流行淮鹽,於是
私鹽乘機盛行,原三十萬引的淮鹽僅行十六萬引。數年間,國用大絀。馬森上疏
陳其害,請於峽江縣建橋設關,“扼閩廣要津”,不許廣鹽入境,乃盡復淮鹽舊額。馬森被召入京,任刑部右
侍郎,改為戶部。馬森前任
江西巡撫時,曾推薦宋淳為江西布政使,後宋淳出巡
南贛,貪贓枉法被查處,馬森以薦人不當,降為
大理寺卿。在任期間,執法嚴正,屢平冤假錯案,與
刑部尚書鄭曉、
都御史周延被稱為“三平”。後以病辭職回里,不久,起用為南京
工部右侍郎,改戶部,以右副都御史總督
漕運,兼巡撫鳳陽,升南京
戶部尚書。
隆慶元年(1567年)馬森改任北京戶部尚書。此時
穆宗初登基,下詔免除天下田租一半,國家倉庫入不敷出,京、通二倉也積聚不多,皇帝查問內庫大倉錢糧數字,馬森如實上報,並說:“積貯是治天下大事,如果積糧不能供應三年,國家就面臨困難了。現在催征急,搜括已窮,陛下登極,先下詔布告天下,停止大規模土木工程,廢除珍奇的貢品,減少無益的費用,除去不急於設定的官員。《書經》里說‘慎乃儉德,惟懷永圖’,請陛下勵行節儉而已”。皇帝聽了不高興,手詔要他籌措錢糧。馬森奏:“祖宗舊制:河淮以南以四百萬供京都,河淮以北以八百萬供邊關,一歲收入足供一歲之用。後邊陲多事,開支費用漸多,一變而有客兵之年例,再變而有主兵之年例,初時只有三十五萬,後增至一百三十餘萬。屯田十虧七、八(成),鹽法十折四、五,皆以年例補給。邊疆兵馬雖沒有比過去增多,但太倉的收入卻比以前減少,而邊事開銷增加數倍,加上朝廷下詔減免賦稅,所以財糧虧損更比以前嚴重,請皇上集思廣益,令廷臣各陳所見。”結果也無下文。
在會議推舉鎮守邊關人才時,馬森說:“以前輔佐國家政務大臣
楊一清,以南方的人派到陝西任職;尚書
王驥,以北方人派到雲南任職。他們都很有政績,所以用人不能分南北,應量才取用”。詔從馬森所請。
隆慶二年四月,皇帝命中官崔敏發戶部銀六萬兩收買黃金,馬森堅持不可。他說:“舊制,皇上的御批,應由內閣下達,不能由司禮官直接傳諭的”。這件事因而中止。不久,又命收買珠寶,馬森雖極力勸阻,但皇上不聽。三年後,馬森以母老乞養歸。後雖屢薦而不復出。
馬森當考官時,宰相
夏言的女婿是他的門生,要介紹他去見夏言,他謝絕了。夏的政敵
嚴嵩聞知很高興,但馬森也不依附嚴嵩。他的剛正不阿為老臣
徐階所器重,曾給予引薦。
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在福州的部分閩省衛卒於三月和十月間兩度因索欠餉譁變,當時以
戶部侍郎在籍的馬森,葛巾素服出來
勸諭,譁變士卒隨即解散。臨武人劉堯海巡撫福建,擬復“夫
甲庫役法”,馬森備陳此法的害處,遂
罷議。繼任福建巡撫的
龐尚鵬欲行“
一條鞭”法,他極力贊成。鄉人為馬森立
報功祠於福州
九仙山。
家富藏書,所居曰“
鐘邱園”,自作有《鐘邱園記》,記其周圍高槐大樹數株,種植有大量柑橘和柚樹。樹深處修建有藏書樓一幢,樓分上下兩層,四面開門,樓四周羅列木石、花卉等。每日在樓中一心於校勘,所藏之書,均有
朱黃批點。同縣著名藏書家
徐火勃 所撰《筆精》記:“吾鄉前輩藏書富者馬恭敏公森”,可見其藏書數量和質量矚目。
萬曆八年(1580年)馬森病逝,贈
太子少保,謚“恭敏”。遺著有《四書口義》、《書經敷言》、《周易說義》等。
史載
馬森,字孔養,懷安人。父俊,晚得子,家人抱之墜,殞焉。俊紿其妻曰“我誤也”,不之罪。逾年而舉森。嘉靖十四年成進士,授戶部主事,歷太平知府。民有兄弟訟者,予鏡令照曰:“若二人老矣,忍傷天性乎?”皆感泣謝去。再遷江西按察使。有進士嬖外婦而殺妻,撫按欲緩其獄,森卒抵之法。
歷左布政使,就擢巡撫右副都御史。入為刑部右
侍郎,改戶部。初,森在江西薦布政使宋淳。淳後撫南、贛,以贓敗,森坐調大理卿。屢駁疑獄,與
刑部尚書鄭曉、
都御史周延稱為“三平”。病歸,起南京工部右侍郎。改戶部,督倉場,尋轉左。以
右都御史總督
漕運,兼巡撫鳳陽,遷南京
戶部尚書。隆慶初,改北部。
是時,登極詔書蠲天下田租半。太倉歲入少,不能副經費,而京、通二倉積貯無幾。森鉤校搜剔,條行十餘事。又列上
錢穀出入之數,勸帝節儉。帝手詔責令措置,森奏:“祖宗舊制,河、淮以南以四百萬供應京師,河、淮以北以八百萬供邊。一歲之入,足供一歲之用。後邊陲多事,支費漸繁,一變而有客兵之年例,再變而有主兵之年例。其初止三五十萬耳,後漸增至二百三十餘萬。屯田十虧七八,鹽法十折四五,民運十逋二三,悉以
年例補之。在邊則士馬不多於昔,在
太倉則輸入不益於前,而所費數倍。重以詔書蠲除,故今日告匱,視往歲有加。臣前所區畫,算及錙銖,不過紓目前急,而於國之大體,民之元氣,未暇深慮。願廣集眾思,令廷臣各陳所見。”又奏河東、四川、雲南、福建、廣東、
靈州鹽課事宜。詔皆如所請。帝嘗命中官崔敏發戶部銀六萬市黃金。森持不可,且言,故事御札皆由內閣下,無司禮徑傳者,事乃止。即,又命購珠寶,森亦力爭,不聽。三年,以母老乞終養。賜馳驛歸,後屢薦不起。
森為考官時,
夏言婿出其門,欲介之見言,謝不往。嚴嵩聞而悅之,森亦不附。為
徐階所重,遂引用之。里居,贊巡撫
龐尚鵬行
一條鞭法,鄉人為立報功祠。萬曆八年卒。贈
太子少保,謚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