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8號)檔案精神,鼓勵支持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為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套用營造必要的政策環境,增強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規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試驗、示範項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 內容:詳見正文
  • 目的:營造必要的政策環境
  • 領域:化工等
所屬區域,內容,

所屬區域

國務院

內容

第一條 重大技術裝備定義與範圍。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對國家經濟安全和國防建設有重要影響,對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顯著效果,對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和節能減排有積極帶動作用的裝備產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集機、電、自動控制技術為一體的,運用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和自主品牌,具有顯著的節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徵,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成套裝備或單機設備。
本辦法所指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中的成套裝備總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單台設備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總成或核心部件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具體適用範圍見附錄。
第二條 試驗、示範項目定義。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套用項目包括試驗項目和示範項目。試驗項目是指項目單位所採用的重大技術裝備在國際上首次套用;示範項目(含依託項目,下同)是指採用的重大技術裝備在國內首次套用。國民經濟各領域項目單位採購和使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工程項目,可申請列為國家試驗項目或示範項目。
第三條 試驗、示範項目申請。項目業主單位與製造單位協商達成一致,並提供該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實施方案(包括該項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工作的必要性、條件、目標、實施步驟、工作要點、措施等)的基礎上,可直接或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國家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試驗、示範項目。製造行業的單位與業主單位亦可各自獨立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國家投資主管部門申請。
第四條 試驗、示範項目的受理。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組織專家組評估認定項目是否符合試驗、示範項目的條件。專家組至少由具有該領域五人以上權威專家、總數不少於七人組成。專家組出具的意見,作為國家是否核准(審批)試驗、示範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認定。專家組進行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認定時,應明確提出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具體範圍,即屬於成套裝備、單台設備、核心部件或總成,作為政策支持的依據。國家投資主管都門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專家組意見,經與有關部門協商,審查、核准(審批)試驗、示範項目及其實施方案。
第六條 試驗、示範項目設備的採購。對政府採購範圍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項目業主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確定擬採購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和研製單位。招標方式可以是公開招標,也可經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有限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招標過程中,需考慮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自主創新、節能環保因素,並視情況合理設定自主創新、節能環保評標因子或權重,不得以業績為由排斥該類設備參與投標、評標和中標。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的裝備招標採購須嚴格按照項目核准的實施方案進行,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必須將調整方案報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屬技術路線等重大調整的,需對項目進行重新核准(審批)。
第七條 試驗、示範項目的政策。國家優先審批、核准和安排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國家政策性銀行應在自身業務範圍內給予信貸支持,國家有關部門優先安排用地審查、優先安排環保評估、優先納入科技支撐計畫。
對開發符合規定條件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所需進口關鍵配套部件或系統及原材料,可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中的專項稅收政策。項目單位採購的首台(套)自主創新重大技術裝備,符合稅法規定加速折舊條件的,允許加速折舊。對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成套裝備、單台設備、核心部件研製或總成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實施單位可申請國家給予必要風險補助,但補助數額應不高於設備平均價格的10%(不含國防軍工項目)。
鼓勵項目業主、裝備製造企業聯合或各自承保方式建立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的保險機制。
第八條 試驗、示範項目的監理。試驗、示範項目要建立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監理制度,由具有資質的監理公司負責各個環節的監理。 .
第九條 試驗、示範項目的評估考核。國家將根據試驗、示範項目核准(審批)的內容和項目業主提出的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實施方案進行評估考核。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國家將給予表彰。
第十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制訂。
附錄:
重大技術裝備範圍
一、大型清潔高效發電技術裝備,包括百萬千瓦級核電機組、超超臨界火電機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機組、整體煤氣化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機組、大型循環流化床鍋爐、大型水電機組及抽水蓄能水電站機組、大型空冷電站機組及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等新型能源裝備。
二、1000千伏特高壓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輸變電設備。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輸變電關鍵設備製造技術。
三、百萬噸級大型乙烯成套設備和對二甲苯(PX)、對苯二甲酸(PTA)、聚脂成套設備。
四、大型、煤化工成套設備。
五、大型薄板冷熱連軋成套設備及塗鍍層加工成套設備。
六、大型煤炭井下綜合採掘、提升和洗選設備以及大型露天礦設備。
七、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裝備、30萬噸礦石和原油運輸船、海上浮動生產儲油輪(FPS0)、l0000箱以上貨櫃船、LNG運輸船等大型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機等配套裝備。
八、200公里以上高速鐵路列車、新型捷運車輛等裝備核心技術。
九、大氣治理、城市及工業污水處理、固體廢棄物處理等大型環保裝備,以及海水淡化、報廢汽車處理等資源綜合利用設備。
十、大斷面岩石掘進機等大型施工機械。
十一、重大工程自動化控制系統和關鍵精密測試儀器。
十二、大型、精密、高速數控裝備、數控系統及功能部件。
十三、日產200噸以上滌綸短纖維成套設備、高速粘膠長絲連續紡絲機、高效現代化成套棉紡設備、機電一體化劍桿織機等新型紡織成套關鍵設備。
十四、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大馬力拖拉機、半餵入水稻聯合收割機、玉米聯合收割機、采棉機等。
十五、積體電路關鍵設備、新型平板顯示器生產設備、電子元器件生產設備、無鉛工藝的整機裝聯設備、數位化醫療影像設備、生物工程和醫藥生產專用設備等。
十六、民用飛機及發動機、機載設備,大型飛機部件專用加工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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