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晉發〔2015〕12號),加強對山西科技創新城(以下簡稱科技城)先進裝備製造業重點領域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首台(套)裝備產品的培育和支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設立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扶持引導資金。重點用於支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補助及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保險補償等方面。先期從省財政安排的科技城資金中設立5000萬元的重大技術裝備扶持引導資金。
第二條 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對國家或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對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顯著效果,對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和節能減排有積極帶動作用的裝備產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集機、電、自動控制技術為一體的,運用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的,在原理、結構、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創新突破的,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和自主品牌,具有顯著的節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徵,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成套裝備或單機設備。
科技城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分為國內首台(套)和省內首台(套)兩種類型。
第三條 科技城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套裝備總價值在200萬元以上,單台設備價值在50萬元以上,總成或核心部件價值在20萬元以上。
(二)研製機構應為科技城內註冊的獨立法人,依法擁有該裝備產品的智慧財產權和註冊商標所有權。
(三)省內首台(套)產品在國內同類產品中應當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國內首台(套)產品在國際同類產品中應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裝備設備應尚未套用於重大工程或相關領域,未取得市場業績,且市場前景較好。
(四)應取得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認定。屬於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必須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屬於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五)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節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資源節約等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第四條 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認定。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認定應由研製機構提出申請,科技城職能部門初審,專家會議評審,科技城辦公會議研究通過。認定應明確技術範圍屬於成套裝備、單台設備、核心部件或總成的類型,頒發《山西科技創新城首台(套)產品認定證書》。
第五條 建立政府採購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制度。對於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納入政府採購目錄,可採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和詢價等方式採購。
第六條 實行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補助制度。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扶持專項資金對簽訂採購使用協定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給予補助,對屬於國內首台(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價格60%、屬於省內首台(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價格30%對研發製造單位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落實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保險補償機制。鼓勵保險公司承保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等相關險種。同時,鼓勵保險公司創新險種,擴大保險範圍,為促進重大技術裝備發展提供更全面的保險服務。
對投保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或國際通行保險條款的企業,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扶持引導資金按照投保費率不超過3%為限,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給予保費補貼,補貼時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原則上不超過3年。
對已按照《財政部關於開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19號)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企業,不再重複補貼。
第八條 建立高效便捷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審批制度。對於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範項目要優先審批、核准和安排,省有關部門優先安排用地審查、優先安排環保評估、優先納入科技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