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出自《二程遺書》,是程頤提出的普遍性道德原則,「餓死」代指感性慾求的層面,「失節」代指道德義理的層面,道德義理優越於感性慾求,與孟子捨生取義」的內涵是一致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 拼音:è sǐ shì xiǎo,shī jié shì dà
  • 出處:《二程遺書·卷二十二》
出處,釋義,

出處

二程遺書·卷二十二》:問:「孀婦於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也。」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答:「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二程遺書》

釋義

在這段問答中,弟子明確地把問題限定在「於理」的層面,即討論的是寡婦再嫁問題的理論基礎,「理」相對於「事」而言,「事」指的是現實中具體的情況,這是儒家看問題的兩個層面,先把兩個層次分明白,才能夠繼續探究程頤立言的意旨。
傳統儒家的「經權」思想,建立在「理」「事」兩個層次劃分的基礎上。「經」作為大綱大法,是「理」;「權」作為變通之道,則必然涉及具體的「事」。孟子在提出經權思想時指出「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
「權」表明在具體的事件中,多種道德原則可能相互衝突,此時應當通過權衡選擇最重要的原則去實踐。在「嫂溺」的情況下,男女授受不親的原則與救人生命的原則發生了衝突,經過權衡輕重,可知救人生命是更重要的原則,此時就只能違背較輕的原則。但是當沒有遇到具體的衝突時,道德原則(經)本身有其獨立的價值,不能通過設定具體情況中可能發生的衝突來批判道德原則本身。
明白了「理事」和「經權」的問題後,再來考察文本。
首先,弟子從男子的立場問寡婦是否不應當娶。弟子「於理」上問,程頤也「於理」上答,對此進行了肯定。在進一步論述原因時,程頤引入了義利之辨的問題。他指出娶妻的原因是「以配身也」。儒家主張「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中庸》),因此婚配本身被視為一種具有道德性的活動。因而如果娶妻是為了這個原因,也即是出於成就人倫的道德原則這樣的動機,那么此時娶妻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一種道德的行為,這就是「義」。但是娶妻亦可能出於其他的動機,例如好色貪財等,就是「利」。
康德在《道德形上學奠基》中,對行為的動機與道德價值的關係有明晰的論述:
一個出於義務的行動,其道德價值不在於他所應當藉此來實現的意圖,而在於它據以被決定的準則,因而也不取決於行動對象的實現,而僅僅取決於行動無關乎欲求能力的任何對象而據以發生的意願的原則。
一個行為的道德價值取決於它據以發生的意願的原則,意即行為的動機必須是「出於義務」才具有道德價值。儒家義利之辨注重的正是行為的動機,程頤必然只會贊同出於道德原則而進行的娶妻行為,而反對出於其他意圖的行為。那么對娶寡婦的人,就可以追問其如此行動的動機。
如果只是出於人倫上婚配的考慮,那么為何不選擇未婚女性,而非要娶寡婦(明顯會牽扯到更多複雜的社會關係的糾葛中)?事實上,娶寡婦的人往往是貪圖美色或者財產,那么行為的動機就落在了「利」上了(程頤也不會認同出於感情層面的愛情活動的道德價值),程頤理所當然會反對。
程頤在這裡雖然沒有直接如此說,但是通過他對婚配原因的指明和強調,可知必含有此追問。當然,認為寡婦是「失節」者,只是當初時代背景下的一種具體的價值判斷,可以商討,但是這個判斷在此並不影響對整個問題的分析。到此為止,都是「於理」上立論,也即在「經」(一般原則)的意義上立論。
進而,弟子轉換了對象,從寡婦的立場詢問能否再嫁。此時弟子已經不在「理」上發問了,而是引人入了「事」的層面,給出了「貧窮無托」的特定情況。弟子拋出了兩種道德原則相衝突的情況(對配偶忠誠的原則與保障生命的原則),尋求程頤在「權」上的回應。
程頤的回答值得深味,他並未直接正面作答(這也是語錄體的文獻經常會遇到的問答環節缺失的問題),因為正面的回答應該是「可」或「不可」,程子卻轉而說「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可發現程頤關注的點不在於具體事件中寡婦是否可以再嫁,而是對弟子的問題本身提出了質疑。
程頤並未否認現實中也許會有這種特殊情況,但是他的回答聚焦於把這種情況上升到一條原理的問題。他認為弟子無非是想問「如果貧窮無托,便可以改嫁」這一說法是否成立,但他認為這種說法不過是寡婦輕率改嫁而找的藉口。他指出的「只是後世怕寒餓死」,實際上點出了這一說法產生的原因。在論男子娶妻時程頤指出了娶妻的原因,因而含有一層對娶寡婦者行為動機的追問。
這裡的思維方式也一樣,程頤也認為可以對寡婦再嫁的行為追問一個行動的動機,而這個動機他直接點出了是出於「怕寒餓死」,從義利之辨來考察,可知這種行動的原因是出於感性的欲求,因此這樣的行動便不具有道德價值。
由此可以看出,程頤的回答與弟子的提問並不對等,弟子以具體的「事」發問尋求「權」道,但程頤對此不置可否,仍然只在「理」(經)的層面上作答。於是這裡出現了對話上的脫節,這一脫節隱含著一層追問,即:弟子如果要求程頤對這一具體情況進行回應時,程頤會怎么做?也即:程頤在「事」的層面上去面對這個問題時,程頤會怎么做?
如果真正把這種道德原則的衝突擺在程頤面前時,他不會指責,甚至可能幫助寡婦再嫁,這點在程頤讚揚其父親幫助侄女再嫁的事上可以獲得支持。但是程頤雖然願意行權道,但只能採取默許的方式,而絕不願意將其明說。這與春秋公羊學的「實與文不與」的思想是相似的,「實與」即在具體事件中能夠肯定一項行動有現實的必要性,「文不與」即在原則上不能肯定此行為的合理性。
事實上,程頤擔心如果對這種說法在理論上進行肯定,實際上就把原本具體事件中的權宜方便上升為一條原則,由此「理」反而被「事」所綁架而喪失了其純粹性。如此,則後人很可能還未喪夫,便預先懷有此心以留後路;還未饑寒,便拋棄老幼改嫁而以此自我辯護。
由於對話的脫節,以上的追問沒有被展現出來,然而已知程頤的立言一直是在「理」的層面上進行的。他接著提出的「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也正是接續在此層面上立言的。在「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中,程頤乃是順著前面已點出的再嫁問題背後的義利之辨,進而用一種強勢語言將其表達出來。
「餓死」代指感性慾求的層面,「失節」代指道德義理的層面,道德義理優越於感性慾求,因而程頤此說確實與孟子捨生取義」的內涵是一致的。此外,程頤只是用「小」與「大」來指示兩者在價值上的高下,並未用「不可」與「可」來提出一條道德命令要求人,本身也無可指摘。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知程頤此命題立言的層次在「理」上不在「事」上,因而證明了這條原則是一條關於義利之辨的普遍的道德原則,而非只是針對具體問題的評論。然而人們依然會懷疑這種道德原則過於苛刻。
李明輝曾在論述康德的「嚴格主義」時指出:
康德所謂的「嚴格主義」意謂:在道德行為中,行為者若非將道德法則納入其格律中而為「善」,就是將違背道德法則的動機納入其格律中而為「惡」;在此並不存在「非善非惡」或「亦善亦惡」的折中之道。反之,「寬容主義’的觀點則是要逃避這種抉擇,而構想有一個「非善非惡」或「亦善亦惡」的模糊空間。
程頤的理學即是這種「嚴格主義」。程頤說「不是天理,便是私慾。」(《二程遺書卷十五》)行動要么出於「利」,就是私慾,就是「事小」;要么出於「義」,就是天理,就是「事大」。天理與私慾是對立而不可調和的,明白了這一立場,便知這一命題在學理上並不存在嚴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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