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塑膠製品及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介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用塑膠製品及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
- 類型:方法
-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 關於:食品
第三條 各加工、銷售及使用上述塑膠製品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合成樹脂及加工塑膠製品應符合各自的衛生標準,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得經營和使用。
第五條酚醛樹脂不得用於製做食具、容器、生產管道、輸送帶等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
第六條 凡生產塑膠食具、容器、包裝材料所使用的助劑應符合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劑使用衛生要求。
第七條 凡加工塑膠食具、容器、食品包裝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膠。食品塑膠製品必須在明顯處印上“食品用”字樣。
第八條 塑膠食具、容器、包裝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單位,必須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認可方可進行生產。在生產、運輸、貯存過程中,應防止有毒化學品的污染,生產廠T\f#同時生產有毒化學物品。
第九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常及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採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