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容器內壁塗料衛生管理辦法
- 類型:方法
-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 相關:食品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塗覆接觸食品的容器時,必須按塗料生產單位所規定的原料、配方、塗覆及處理工藝使用,不得任意改動。
第四條 :所用的塗料和助劑,必須是食品容器內壁塗料衛生標準所規定的允許使用的品種。
第五條: 不得使用瀝青作為食品容器內壁塗料。
第六條: 生產企業利用新原料生產接觸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種,在投產前必須提供產品衛生評價所需的資料(包括毒理評價、檢驗方法、衛生標準等)和樣品,按照規定的食品衛生標準審批程式報請審批。
第七條 :生產的塗料應按衛生標準逐批進行檢驗,合格後出廠,並附有出廠檢驗合格證。
第八條 :所用塗料出廠一前必須在包裝上標有“食品容器用”的標誌,並註明品名、型號、日期、批號、生產單位、有效期等。
第九條: 所用塗料在運輸、貯存和使用時,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註: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