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

自然資源資產是指國家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經濟利益的、能以貨幣計量的自然界各種物質財富要素的總稱,包括各種自然資源財富和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
  • 外文名:Natural resources assets of leading cadres
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自然資源資產,

領導幹部

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所涉及的領導幹部,應當在中央新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範圍內,主要包括國務院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自然資源

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所涉及的自然資源,應當與下述自然資源定義含義一致,並符合其特性特徵。
1.定義含義。自然資源,據《辭海》,是指天然存在並有利用價值的自然物;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技術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提高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的總稱;據中文百科,是指自然物質經過人類的發現,被輸入生產過程,或直接進入消耗過程,變成有用途的,或能給人以舒適感,從而產生經濟價值以提高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物質與能量的總稱。自然資源,狹義上只包括實物性資源,廣義上則包括實物性的和舒適性的自然資源總和。自然資源按屬性可分為生物資源、農業資源、森林資源、國土資源、海洋資源、氣象資源、能源資源、水資源等。
2.特性特徵。據定義含義,自然資源具有天然性、實物性、舒適性,經濟性、環境性、生態性,能源能量性、有用價值性、未來福利性。據天然現實,自然資源具有數量的有限性、分布的不均性、相互的聯繫性、利用的發展性以及整體性、區域性、可用性、多樣性、變化性。據憲法第9條,我國自然資源的最大特徵是國家全民所有和國家保障保護。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等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資產

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所涉及的自然資源資產,應當與下述自然資源資產概念含義一致。同時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所涉自然資源,可按“權益可帶給國民、成本價值能計量”2個條件確認為自然資源資產,列入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
1.一般資產。據2006年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界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在同時滿足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源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條件時,確認為資產,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2.自然資源資產。據憲法並參照一般資產概念,自然資源資產是指國家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經濟利益的、能以貨幣計量的自然界各種物質財富要素的總稱,包括各種自然資源財富和權利。在同時滿足與該自然資源財富要素權利有關的經濟權益很可能帶給國家和人民(權益可帶給國民)、該自然資源財富要素權利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成本價值能計量)2個條件時,確認為自然資源資產,並應列入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自然資源資產按屬性可分為生物、農業、森林、國土、海洋、氣象、能源和水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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