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

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暫行規定一般指本詞條

《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於2017年6月審議通過並下發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通過時間: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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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背景

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十八大將其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把綠色發展作為五大新發展理念之一。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對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制度的四梁八柱作出了部署和要求,這些重大舉措能不能落到實處,關鍵在領導幹部,要落實領導幹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作出明確部署。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構建起由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等八項制度構成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將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納入完善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中,並明確要求2017年出台規定。這項改革是在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關心和領導下推出的。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必須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制定《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具體體現,是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戰略部署的又一重大成果,對於領導幹部牢固樹立和踐行新發展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完善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推動領導幹部切實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規定發布

2017年6月,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之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檔案,《規定》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提出具體要求,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解讀

《規定》明確,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應當堅持依法審計、問題導向、客觀求實、鼓勵創新、推動改革的原則,主要審計領導幹部貫徹執行中央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遵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情況,完成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情況,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責任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資金征管用和項目建設運行情況,以及履行其他相關責任情況。
《規定》強調,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在地區或者主管業務領域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結合審計結果,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變化產生的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客觀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
《規定》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負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工作部門應當加強部門聯動,儘快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數據共享平台,並向審計機關開放,為審計提供專業支持和制度保障,支持、配合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縣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及時聽取本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情況匯報並接受、配合上級審計機關審計。

檔案重點

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貫徹執行中央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遵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情況,完成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情況,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責任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資金征管用和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履行其他相關責任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充分考慮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地區的主體功能定位、自然資源資產稟賦特點、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針對不同類別自然資源資產和重要生態環境保護事項,分別確定審計內容,突出審計重點。

貫徹落實

審計署及各級審計機關要全面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深入發展。
《規定》為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指明了方向、明確了目標。各級審計機關要凝心聚力抓好貫徹落實,確保各項要求落地見效,促進領導幹部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和正確政績觀,認真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動解決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切實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民眾利益。
審計署將加強組織領導,對各級審計機關深入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提出具體要求,並加強督促檢查落實,有效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各級審計機關在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實踐中,要樹立大數據審計理念,推進“總體分析、發現疑點、分散核實、系統研究”的數位化審計方式,加大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領域地理信息數據和相關業務、財務等數據收集、挖掘和分析力度,進一步推進資源環境審計信息化建設,提升大數據審計工作水平,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各級審計機關將繼續加強與涉及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協調,推進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數據共享平台,加大審計結果運用,形成監督合力,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規定解答

背景意義

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十八大將其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把綠色發展作為五大新發展理念之一。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對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制度的四梁八柱作出了部署和要求,這些重大舉措能不能落到實處,關鍵在領導幹部,要落實領導幹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作出明確部署。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構建起由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等八項制度構成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將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納入完善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中,並明確要求2017年出台規定。這項改革是在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關心和領導下推出的。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必須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制定《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具體體現,是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戰略部署的又一重大成果,對於領導幹部牢固樹立和踐行新發展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完善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推動領導幹部切實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踐基礎

2015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的通知》要求,審計署圍繞建立規範的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堅持邊試點、邊探索、邊總結、邊完善。2015年在湖南省婁底市實施了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2016年組織在河北省、內蒙古呼倫貝爾市等40個地區開展了審計試點;2017年上半年又組織對山西等9省(市)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進行了審計試點。審計試點連續圍繞“審什麼、怎么審、如何進行評價”進行了積極探索和經驗總結,截至2017年10月,全國審計機關共實施審計試點項目827個,涉及被審計領導幹部1210人。審計試點堅持“問題導向”,重點探索揭示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積極探索符合實際的有效組織形式,形成了可推廣可複製的經驗做法,為起草《規定》提供了堅實的實踐積累。

重點內容

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貫徹執行中央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遵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情況,完成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情況,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責任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資金征管用和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履行其他相關責任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充分考慮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地區的主體功能定位、自然資源資產稟賦特點、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針對不同類別自然資源資產和重要生態環境保護事項,分別確定審計內容,突出審計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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