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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發布
福建省河長制規定
《福建省河長制規定》已經2019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唐登傑
2019年9月16日
規定全文
福建省河長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河長制實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長制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河長制,是指在相應水域設立河長,由其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水域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機制。
本規定所稱水域,包括江河、水庫等水體。
第三條本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其工作任務主要包括加強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所轄水域的管理保護,落實河長制工作任務。
第五條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水域管理保護的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水域管理保護和社會監督,營造全社會合力推進河長制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以出資、捐資、科研、志願行動等方式,參與河長制相關工作。
對在河長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本省按照行政區域和流域,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分級分段建立四級河長體系。
第八條省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河長制工作和相應水域的管理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下一級河長履行職責。
設區的市、縣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長制工作和相應水域的管理保護工作,協調解決突出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下一級河長履行職責。
鄉級河長負責協調、督促、落實所轄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護工作。
第九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立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河長辦)。
河長辦具體負責河長制組織實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綜合協調、督導考核;
(二)開展政策研究,制定實施河長制的具體管理規定;
(三)組織建立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平台;
(四)開展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五)組織開展河長制工作的宣傳教育;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縣、鄉兩級根據所轄水域數量、大小和任務輕重等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招聘河道專管員,負責相應水域的日常協查及其情況報告,配合相關部門現場執法和涉河涉水糾紛調處等工作。
縣、鄉兩級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相應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況報告、保潔等相關工作委託專業化服務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各地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開展生態環境領域綜合執法,依法集中行使涉河涉水等生態環境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鼓勵各地完善生態環境資源司法聯動機制,促進涉河涉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各級河長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區域河長會議、流域河長會議,研究決定所轄區域或者水域河長制工作重大行動,協調解決水域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三條各級河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相應水域開展巡查:
(一)省級河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水域進行巡查;
(二)設區的市級河長每季度巡查不少於1次;
(三)縣級河長每月巡查不少於1次;
(四)鄉級河長每周巡查不少於1次。
對水質不達標、問題較多的水域應當加密巡查頻次。
第十四條各級河長巡河時應當按照要求對所轄水域的水質、水環境、涉河工程、管理保護情況等事項進行巡查,如實記錄巡查情況,建立巡查日誌。巡查日誌應當載明巡查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第十五條鄉級河長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為,應當協調、督促處理;協調、督促處理無效的,應當向該水域的縣級河長或者縣級河長辦報告。
縣級以上河長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其他水域管理保護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屬於本級河長職責的,協調、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理;
(二)屬於下級河長職責的,督促下一級河長予以處理;
(三)屬於上級河長職責的,提請上一級河長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各級河長名單和監督電話應當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和河長公示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河長公示牌應當在水域岸邊顯著位置設立,標明水域概況,河長姓名、職務及其職責,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
各級河長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七條各級河長辦應當建立健全河長制工作督導檢查制度,對下一級河長制組織體系、水域管理保護以及河長、河長辦、河道專管員履職等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對督導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書面通報被督導檢查單位;被督導檢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整改,並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水域管理保護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各級河長辦應當暢通舉報渠道,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受理並依法查處。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省級河長辦應當建立河長制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相關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鄉級河長辦應當建立涉河涉水信息共享機制。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具備信息採集傳輸、綜合查詢、統計分析、實時監測和遠程監控等基本功能。
第四章 考核與問責
第二十條各級河長應當向上級河長進行年度述職。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河長制工作考評制度,制定河長年度考核考評和獎懲辦法。考核內容包括組織體系、河長履職、水域治理、長效機制等方面。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鄉級河長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巡查;
(二)對巡查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三)未落實上級河長工作部署或者河長辦督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
(四)其他未依法履職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級河長辦及其工作人員在河長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省湖長制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福建省河長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制定背景和立法目的?
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河長制實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解讀:我省河流縱橫、水系密布,僅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就有740條、總長24629公里。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我省河湖的管理保護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一些地區排入河湖的污染物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圍墾湖泊、非法采砂現象時有發生等,已經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我省是全國首個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深化落實河長制又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省委、省政府領導對此高度重視,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並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推進;各級河長、河長辦和河道專管員上下聯動、聯合作戰,全面推行河長製取得了顯著成效,河長制也逐步成為大家的思想共識和自覺行動。2017年2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該《方案》明確要求,研究制定河長製法規規章,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因此,制定出台《福建省河長制規定》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規定》主要規範了哪些內容?
《規定》共5章24條,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了明確規定:(一)河長制的定義、適用範圍、工作內容、宣傳教育、社會參與;(二)河長設立與職責、河長辦設立、河道專管員招聘管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三)河長巡查及問題處置,河長辦督查,河長、河長辦及成員單位工作協調,社會監督、信息共享;(四)河長述職、考核及結果套用、違規行為處罰。
三、《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長制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河長制,是指在相應水域設立河長,由其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水域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機制。
本規定所稱水域,包括江河、水庫等水體。
第二十三條本省湖長制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解讀:2016年12月11日,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明確要求,在全國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2017年召開的十九屆中央深改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並要求在全面推行河長制基礎上,在湖泊實施湖長制。考慮到我省湖長制工作的實際情況,本次立法規定湖長制工作參照河長制工作規定執行,實現湖長制與河長制的有機銜接、無縫融合。
四、河長制的工作任務是什麼?
第三條本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其工作任務主要包括加強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
解讀:為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著力解決民眾反映強烈、威脅生態安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升我省河流保護管理水平,確定了全面推行河長制的主要任務是加強水資源保護、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加強水污染防治、加強水環境治理、加強水生態修復、加強執法監管,並明確了階段性目標。
五、河長體系和工作機制是什麼?
第七條本省按照行政區域和流域,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分級分段建立四級河長體系。
第八條省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河長制工作和相應水域的管理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下一級河長履行職責。
設區的市、縣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長制工作和相應水域的管理保護工作,協調解決突出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下一級河長履行職責。
鄉級河長負責協調、督促、落實所轄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河長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區域河長會議、流域河長會議,研究決定所轄區域或者水域河長制工作重大行動,協調解決水域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三條各級河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相應水域開展巡查:
(一)省級河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水域進行巡查;
(二)設區的市級河長每季度巡查不少於1次;
(三)縣級河長每月巡查不少於1次;
(四)鄉級河長每周巡查不少於1次。
對水質不達標、問題較多的水域應當加密巡查頻次。
第十四條各級河長巡河時應當按照要求對所轄水域的水質、水環境、涉河工程、管理保護情況等事項進行巡查,如實記錄巡查情況,建立巡查日誌。巡查日誌應當載明巡查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第十五條鄉級河長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為,應當協調、督促處理;協調、督促處理無效的,應當向該水域的縣級河長或者縣級河長辦報告。
縣級以上河長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其他水域管理保護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屬於本級河長職責的,協調、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理;
(二)屬於下級河長職責的,督促下一級河長予以處理;
(三)屬於上級河長職責的,提請上一級河長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各級河長名單和監督電話應當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和河長公示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河長公示牌應當在水域岸邊顯著位置設立,標明水域概況,河長姓名、職務及其職責,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
各級河長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二十條各級河長應當向上級河長進行年度述職。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河長制工作考評制度,制定河長年度考核考評和獎懲辦法。考核內容包括組織體系、河長履職、水域治理、長效機制等方面。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鄉級河長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巡查;
(二)對巡查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三)未落實上級河長工作部署或者河長辦督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
(四)其他未依法履職的行為。
解讀:《規定》以中辦、國辦《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為指導思想,將我省河長制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到立法層面,對河長的職責、河長管理體制、河長辦的工作機製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河長制最大的創新在於重構了河湖管理模式。河湖管理保護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行業。而傳統的河湖管理模式中,“環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難以根治河道頑疾。河長制打破了各部門、各行政轄區間各自為政的藩籬。通過建立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河長體系,由河長統籌承擔“管、治、保”責任,成效顯著。全面推行河長制,就是為了發揮地方黨委政府主體作用,嚴格落實黨政領導負責制,實行黨政同責,由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協調指導督促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河長是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核心,河長制能否落地見效,關鍵在於各級河長能否切實負起牽頭、協調、督促職責,做到守河有責、守河盡責。
六、河長辦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第九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立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河長辦)。
河長辦具體負責河長制組織實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綜合協調、督導考核;
(二)開展政策研究,制定實施河長制的具體管理規定;
(三)組織建立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平台;
(四)開展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五)組織開展河長制工作的宣傳教育;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七條各級河長辦應當建立健全河長制工作督導檢查制度,對下一級河長制組織體系、水域管理保護以及河長、河長辦、河道專管員履職等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對督導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書面通報被督導檢查單位;被督導檢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整改,並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八條各級河長辦應當暢通舉報渠道,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受理並依法查處。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九省級河長辦應當建立河長制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相關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鄉級河長辦應當建立涉河涉水信息共享機制。
解讀:河長辦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開展綜合協調、政策研究、督導考核等日常工作,協調組織執法檢查、監測發布和相關突出問題的清理整治等工作。落實河長確定的事項,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的重點難點問題,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對河長制實施情況和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察。
七、如何開展河道專管員招聘和購買社會服務?
第十條縣、鄉兩級根據所轄水域數量、大小和任務輕重等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招聘河道專管員,負責相應水域的日常協查及其情況報告,配合相關部門現場執法和涉河涉水糾紛調處等工作。
縣、鄉兩級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相應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況報告、保潔等相關工作委託專業化服務機構承擔。
解讀:考慮到我省河流縱橫、水系密布,僅僅四級河長體系管理還不夠。因此,設立河道專管員,開展日常巡查與信息反饋,及時發現並協助河長解決河湖有關問題,解決河長制工作“最後一公里”問題,對於進一步強化水域管理保護意義重大。此外,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允許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水域管理保護,有利於提高水域管理保護的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水平。
八、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如何銜接?
第十一條各地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開展生態環境領域綜合執法,依法集中行使涉河涉水等生態環境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鼓勵各地完善生態環境資源司法聯動機制,促進涉河涉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解讀:近年來我省持續加強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無縫銜接,各地也積極探索設立河長制檢察官聯絡室、生態環境審判庭、河道警長、生態綜合執法局等,加大涉河涉水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取得了良好成效。為此,為進一步提高流域生態執法的震懾力和執行力,確保河長制工作真正落地生效,作了如上規定。
九、《規定》有哪些亮點?
一是作為首部專門規範河長制工作的地方政府規章,將河長制從改革實踐提升到了法規層面,有利於加大河湖管理保護監管力度。二是將全面推行河長制過程中形成的設立河道專管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好經驗、好做法均被寫入了法規,上升到了法制層面。三是有助於推動涉水事務由單打獨鬥向群策群力、部門督導向共同督導、單一治理向整體治理的轉變,破解“九龍治水”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