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獨立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國家及省、市黨委、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以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全市各級審計機關參與上級審計機關組織的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市直各部門(含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區、縣(市)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7.市直部門,區、縣(市)政府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
9.各區、縣(市)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
10.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和程式組織實施對市委管理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和省、市黨委、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
(七)組織實施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與區、縣(市)政府共同領導區、縣(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區、縣(市)審計機關的業務工作,組織區、縣(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區、縣(市)審計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規定組織做好對區、縣(市)審計機關的考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區、縣(市)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全市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主要工作職責,市審計局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政務協調、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起草綜合調研和重要文稿;負責行政後勤、安全保衛、節能減排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二)綜合計畫處。擬訂審計工作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審計成果統計、研究和綜合利用工作,負責信息宣傳、輿情應對、績效考核、審計結果公告、政務公開、信用建設、科研管理、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聯繫民主監督員和審計執法監督員,指導區、縣(市)級審計機關綜合計畫工作。
(三)法規處。起草審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項目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區、縣(市)審計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作出的審計決定。負責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考核。指導和監督審計對象的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受理並組織審計聽證,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組織開展審計普法宣傳教育,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電子數據審計處。負責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歸口管理及相關電子數據的採集、管理、分析、利用和聯網審計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市、區縣(市)審計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和計算機系統管理維護工作,組織審計市政府和市屬國有企事業單位電子政務工程、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企業審計處。負責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及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及損益,負責審計市政府與經貿有關的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企業審計業務。
(六)財政審計處。負責組織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負責起草向市政府、市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市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負責審計區、縣(市)政府的財政預決算,負責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對國庫和稅務部門的審計,組織實施對國家和省、市黨委、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財政審計業務。
(七)金融審計處。負責審計市政府管理以及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具有投融資職能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的金融審計業務。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一處。負責組織對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的投資審計業務。
(九)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二處。負責組織對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在建項目的跟蹤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的投資審計業務。
(十)行政政法審計處。負責組織審計市直行政政法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行政政法審計業務。
(十一)教科文衛審計處。負責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區縣(市)政府、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專項資金,負責組織審計市直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教科文衛審計。
(十二)農業審計處。負責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區縣(市)政府、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農業、林業、水利等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市政府與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的各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農業審計業務。
(十三)資源環境審計處。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資源資產、環境保護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環境保護責任審計,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資源環境審計。
(十四)外資運用審計處。負責上級審計機關委託審計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捐贈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審計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企業的財務收支,依法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相關審計業務。
(十五)社會保障審計處。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負責審計與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管理有關的市直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十六)經濟責任審計處。負責組織和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對市委管理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對區、縣(市)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業務。
(十七)審計督察處。負責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情況,負責紀檢、組織和司法等部門移交的有關審計事項,及時掌握有關部門受理審計移送案件的辦理情況,指導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督察業務工作。
(十八)案件審計處。負責市紀委、市監察委及上級機關交辦的違紀違法案件的審計工作,會同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大案要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九)捷運建設審計處。負責監督檢查市捷運建設和運營中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負責審計捷運建設項目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和財務收支情況,審查項目招投標、監理及契約管理等方面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二十)人事編制處。負責局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全市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區、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職務任免、調動、獎懲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下級審計機關人事教育有關業務工作。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定點扶貧聯繫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 | 劉瑩光 |
副局長 | 高洪光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劉寶石 |
副局長 | 周成鈾 |
市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 | 石靜華 |
總審計師 | 康健 |
副巡視員 | 劉濟民 |
副巡視員 | 張雲靜 |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