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調節基金

預算調節基金指國家為了加強巨觀調控能力,以調節預算外資金為主要目的而徵集的一種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根據國務院1989年2月17日頒發的《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辦法》規定,預算調節基金繳納的單位和徵集的範圍包括: 所有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所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業戶繳納所得稅後利潤。

具體的徵收範圍為: (1) 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 (2)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 (2) 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取的各項專項基金; (4) 其他沒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5) 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業戶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但對下列項目免徵調節基金:(1) 地方財政的農 (牧) 業稅附加; (2)中國小校的雜費、勤工儉學收入、高等院校和中專技校學校基金; (3) 企業的大修理基金; (4)煤礦維檢費和油田維護費;(5) 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 (6) 其他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免徵的項目。預算調節基金按徵集項目當年收入的10%計征,採用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彙算清繳方法徵收。具體徵集工作,由稅務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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