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

所得稅中的"稅"是指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預提是指扣留、預扣的意思。原則上業務費是不可以預提進費用帳的。一般只有租金、保險費、短期借款利息等採取預提。而且在年底時不得有餘額。餘額要衝減費用或併入利潤征所得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提
  • 概念:扣代繳應納稅額。
  • 相關法律:所得稅法
  • 徵稅對象:利潤(股息)、利息、租金
預提所得稅的概念,預提所得稅的徵稅對象,管理細節,預提費用的內容,預提費用的核算,實例說明,預提所得稅及售付匯征管工作,

預提所得稅的概念

預提所得稅中的"稅"是指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預提是指扣留、預扣的意思。我國的預提所得稅並非是獨立於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之外的另一稅種,只是為適應跨國權益所得的特點,所採取的一種源泉方法。當這類所得在我國境內發生時,即以這類所得的取得都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稅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從每次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都應當繳納20%的企業所得稅(國發[2000]37號文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上述企業所得稅減按10%徵收)。對此種徵稅方式,我們稱為"預提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預提所得稅的徵稅對象


預提所得稅的徵稅對象包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收益等。其中特許權使用費是指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1、利潤(股息、紅利):利潤是指根據投資比例、股權、股份或者其他非債權關係分享利潤的權利,從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減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取得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免徵所得稅。(2008年1月1起廢止)
2、利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2.1中的所謂"安排費""承擔費"和"代理費"是伴隨該項借貸款業務發生的,應視同利息收入合併徵收所得稅。(摘自(85)財稅外字第264號)
3、擔保費:擔保費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接受中國境外企業提供的擔保所支付或負擔的費用。

管理細節

預提費用是指預先分月計入成本費用,但由以後月份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短期借款利息等。預提費用按費用種類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由於預提費用按其用途和受益部門記入“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科目,因此其預提的金額直接關係到期間成本費用,影響到會計核算年度的會計利潤。因此對預提費用的檢查不容忽視,在實務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檢查:
一、有無超預提費用核算範圍的項目掛在預提賬上。
會計制度上,每一個會計科目的明細賬戶都有明確的核算範圍,其明細賬的名稱應與會計制度對每一個會計科目的明細核算的要求內容相一致。對“預提費用”科目,會計制度規定的明細核算範圍為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如果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預提費用明細賬有超會計制度規定預提的事項,則說明其核算上存在問題,應進一步調閱相關的記賬憑證及其原始憑證,從而查證其是否存在隨意確定預提項目擠占成本費用的問題。
二、預提的金額是否正確。
企業對租金、短期借款利息等費用採用預提,是為了保證各月生產費用的合理負擔。對於利息支出、租金支出等項目預先提取多少金額可以事先確定。但有些費用每月支出不均衡無法事先確定,則企業應編制費用預算,分月計入產品成本。在實務中尤其應當注意企業是否有隨意提高預提費用列支標準,從而多擠占成本費用的問題。
如:某公司向銀行借入一筆償還期限為6個月的款項,借入金額為10萬元,年利率10%,則企業月應預提利息金額為833.33元(100000×10%×1/12)。如果企業對該筆借款每月利息預提數額超出此數額則為異常數字。對這類舞弊的查證應首先檢查預提費用明細賬,結合借款契約或租金契約等原始憑證,運用覆核法來驗證其預提金額是否正確。
三、預提費用是否長期掛賬。
比如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是按季結算的。檢查時應根據預提項目的內容、性質、預提費用的賬齡,以及賬戶是否有借方發生額等記錄來綜合判斷預提費用是否按規定結轉。如果通過前述方法查實企業存在長期掛賬的異常情況,檢查人員還應審閱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查找有無屬於預提費用核算項目的支出,從而查證有無一邊預提一邊又重複列支費用的問題。
四、預提費用的貸方餘額是否按規定作了調整。
預提費用的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預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項費用。應特別注意預提數大於實際支出數,多提部分是否及時沖減相關成本費用科目,因為如果對預提的費用超過餘額的部分在賬務上不沖轉,則可能有擠占成本費用的現象,從而少納企業所得稅

預提費用的內容


預提費用是指企業預提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應付未付的費用。其實質是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屬於當期的費用儘管尚未支付,但應計入當期損益。如企業固定資產大修理間隔的時間較長,在未進行大修理時,不可能產生大修理費用,但大修理費用應在固定資產兩次大修受益期間內進行預提,作為當期費用。按期預提計入費用的金額,同時也形成一筆流動負債。預提費用主要有預提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修理費用等,其金額有的可以確定,有些需要估計。

預提費用的核算


預提費用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正確計算本期各項應付未付的費用,正確反映這些預提費用在各期的計提數及實際支付的情況。
企業為了核算和監督預提費用的計提與支付情況,應設定“預提費用”科目,該科目屬於負債類,其貸方登記企業預提的各項費用;借方登記預提費用的實際支出數;期末餘額一般在貸方,表示已預提但尚未實際支出的費用。如果該賬戶期末出現借方餘額,表示實際支出數大於已預提數額,應視同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或當期損益。“預提費用”科目應按費用種類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預提各項應付未付的費用時,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科目;實際支付或結轉大修理成本時,借記“預提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實例說明

甲公司於1997年1月3日購入生產用設備一台,預計使用10年。計畫採用預提大修理費用的方式,每五年大修理一次,每次大修理費用預計為210000元,按月預提。200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該固定資產進行大修理,實際發生大修理費用412080元,以銀行存款轉賬支付。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按月預提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
該生產用設備預提大修理費用總額=210000×2=420000(元)
年大修理費用預提額=420000÷10=42000(元)
月大修理費用預提額=42000÷12=3500(元)
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每月預提時應作如下相同分錄:
借:製造費用 3500
貸:預提費用——大修理費 3500
2003年12月31日發生大修理費用時:
借:在建工程 412080
貸:銀行存款 412080
大修理工程結束,結轉大修理費用:
借:預提費用——大修理費 412080
貸:在建工程 412080
至2003年12月31日,7年已預提大修理費用總額=3500×7×12=294000(元)
少預提的大修理費用金額=412080–294000=118080(元)
對於少預提的大修理費用118080元應在該固定資產剩餘使用年限三年中按月平均攤銷
每月攤銷的大修理費用金額=118080÷(3×12)=3280(元)
借:製造費用 3280
貸:預提費用——大修理費 3280
例:甲公司供銷部門於2002年7月1日租入一台運輸設備,契約規定租期半年,租賃期滿一次付清租金6000元。
公司租入設備使用期7月至11月,每月月末應作如下相同分錄:
借:營業費用 1000
貸:預提費用 1000
2002年12月末開出轉賬支票支付租金時,應作如下分錄:
借;營業費用 1000
預提費用 5000
貸:銀行存款 6000

預提所得稅及售付匯征管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都應當交納所得稅。該所得稅是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扣繳預提所得稅”。
預提所得稅本身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它是一國政府在本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於本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行使優先徵稅權。近年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對外引進項目不斷增加,涉及預提所得稅徵稅項目也逐年加大,據統計惠山區範圍內2002年度涉及預提所得稅徵稅項目有8個,繳納預提所得稅280萬元,2003年1-8月涉及預提所得稅徵稅項目有11個,繳納預提所得稅80萬元,由於預提所得稅徵稅對象的特性,以及惠山區國稅系統管理機制的局限性,決定了預提所得稅及售付匯征管工作的難度。
一、預提所得稅及售付匯工作存在的問題:
1、日常征管工作與售付匯證明的開具環節脫離。
預提所得稅徵稅對象是沒有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稅源具有隱蔽性、流動性、零散性特點。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既涉及到外國納稅人,又涉及到國內扣繳義務人,徵收難度相當大。預提所得稅作為所得稅的一個特殊徵收方式,由於其征管的特殊性被稱為“無腳稅”,長期以來一直依賴專人開具售付匯證明的方式實行對預提所得稅的源泉控制,這雖然有利於專業性的發揮,但由於該稅種涉及的面廣,而且我區稅收征管體系實行對內外資企業分設稅務機關的管理模式,長期以來因內資企業稅務管理業務的加重而忽視,許多企業平時就列支了大量的應稅費用,但只有在收入要匯出時才不得不到稅務機關申報扣繳稅款。企業中存在比較普遍的扣繳稅款不及時甚至少扣繳稅款的現象。
2、抬高費用,轉移利潤
近幾年來,非貿易下的特許權使用費外匯支出逐年增加,這雖然是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應該付出的成本,但是對比企業的利潤情況,這些項目收費價格高低值得探討。如某一大公司,每年列支上千萬元的特許權使用費,而企業盈利甚少。試想,一家盈利甚少的企業繼續引進先進技術有何意義呢?
3、境外勞務費用核定難,使售付匯免稅證明的開具面臨挑戰。
根據稅收協定,發生在境外的勞務費用屬免稅範圍,企業付匯時必須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不予徵稅證明,那么有什麼樣的資料能夠證明該項勞務確實發生在境外呢?在付匯金額大的情況下,可要求企業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但公證機關的公證費由誰來證明其勞務發生地?雖目前規定免稅證明要上報市局審批,也僅只能要求企業提供輔助證明、契約協定和企業承諾聲明。
4、收入項目繁雜,稅法定義不清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上交易等一些新生事物應運而生。利用高科技手段開展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變得更加普遍。目前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收入項目日益增多,而一些項目如境外收取的鑑證費、諮詢費、資格認定費、網路服務費、電信DDN專線費等項目,稅法尚未作出嚴格的認定。這些因素同樣制約了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
二、加強預提所得稅和售付匯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
由於預提所得稅徵稅對象的特性,決定了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解決預提所得稅管征工作存在的問題,應首先從稅收宣傳工作入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預提所得稅徵稅項目、徵稅對象、扣繳時限都作了明確規定,但由於我國目前實行“屬地原則”的稅收管轄權和按照稅種統一管理的原則,預提所得稅申報只有一些大的跨國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較為清楚,大多數內資企業發生了扣繳義務還不知道,沒有履行扣繳義務。我們在對企業或公司,特別是事業單位預提所得稅項目檢查時,發現企業在與境外公司訂立契約中都沒有涉及到有關預提所得稅扣繳稅收條款,這一點,隨著開具售付費證明的推出,顯得更為突出,因此,通過多種渠道,加大稅收宣傳工作的力度已刻不容緩。
2、打破“屬地原則”的稅收管轄權,實行統一征管。
由於我國目前實行屬地稅收管理原則,加上國稅局和地稅局兩家分稅種管理,預提所得稅徵稅項目漏申報現象較為普遍,使預提所得稅出現以下問題,主要表現在:(1)徵稅對象與稅收管轄既有交叉;又有“盲區”,徵稅對象涉及企業、事業、和其他部門,管理上有一定的困難,也不利於該稅種的征管監控;例如2002年度惠山區有18家外資企業,分30次開具預提所得稅,有12家內資企業分21次開具預提所得稅,2003年度有25家外資企業分26次開具預提所得稅,有15家內資企業分22次開具預提所得稅。上述數家內資企業所得稅徵稅對象中分屬惠山區國稅二、三分局和惠山地稅局管理。(2)從稅種的管轄看,預提所得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徵稅內容,理應由外稅部門管理和徵收;從稅收管轄權看,預提所得稅也可以由屬地稅務機關管理和徵收;雖然目前主要由負責外稅的管一分局徵收,但在調查和檢查時涉及稅收管轄權問題,檢查時需要當地的分局和稅務組支持及配合;(3)由於預提所得稅按項目徵收,目前不需辦理稅務登記,在發現和查補一家企業預提所得稅時,稅款入庫管理都是採取在主管外資企業的國稅一分局臨時開立稅務登記號,開單繳稅。這樣不利於稅種結構的分析和統計。因此,對預提所得稅有必要打破“屬地原則”的稅收管轄權,實行統一征管,減少稅款的流失。
3、主動與各部門配合建立預提所得稅征管的台帳制度
加強與各部門緊密配合是減少稅款流失的重要措施。根據預提所得稅的項目和徵稅特點,稅務機關應與有關部門定期交換情報。雖然預提所得稅是國稅部門徵收,但也需與地稅、工商、外經貿委外匯管理局以及銀行等有關部門配合,調查、了解預提所得稅徵稅項目,並及時建立預提所得稅征管的台帳制度,防止稅款流失。
4、預提所得稅征管工作應與日常征管相結合
預提所得稅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一個特殊徵收方式,離不開支付單位所管轄的稅務機關,因此,稅務機關應把預提所得稅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內容,結合日常稅收征管工作,根據行業的特點,了解企業在設備的投入、利潤(利息)的分配,資金的借貸以及專有技術的使用情況,同時也可結合年度所得稅彙算工作和反避稅工作,加強所管轄的企業、公司的預提所得稅管理。特別注意利用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中,通過人為因素,調節融資貸款利率特許權使用費等手段,轉移利潤,達到避稅的目的。
總之,完善預提所得稅和售付匯征管工作一是打破“屬地原則”的稅收管轄權,實行統一征管,先將預提所得稅申報工作管起來,加強對預提所得稅征管企業的監控;二是加強各部門的配合,在建立征管台帳的基礎上,提高征管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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