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警務活動

非警務活動是指不應公安機關所從事、承擔的各種社會公務活動。公安機關是政府行政機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警務活動
  • 外文名:FeiJingWu activities
  • 活動:不應公安機關所從事
  • 形成:伴隨公安機關的發展而自然形成的
  • 職能不清:公安機關既要執行法律
  • 自我承諾:一切為了民眾,為了一切民眾
基本介紹,形成,危害,對策,

基本介紹

然而,公安民警幹了大量非職責工作,從事了大量非警務活動,浪費了大量警力,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以至於本來就不應由公安機關承擔的任務而社會公眾卻認為就應該由公安民警去做,包袱重、壓力大,惡性循環,形成了不做就不作為的社會共識

形成

非警務活動由來以久,是伴隨公安機關的建立發展而自然形成的,是一種社會現象,是計畫經濟條件的自然產物,近年來問題越發突出,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正常工作
(一)行政部門的職能不清
下級公安機關受上級公安機關和地方黨委的領導,公安機關既要執行法律,也要執行政策,兩者之間既互相聯繫又相互統一。在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過程中,由於存在著政府各行政部門的聯合行政,責任不是非凡清楚,職能不是非凡明確的情況,加之人們思想意識中固有的公安機關執法威懾力和公安民警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的影響,往往其它行政部門的職責責任慢慢轉移到公安機關。本應由其它行政部門執行政策的事項轉由公安機關用執行法律的做法完成。
(二)公安機關的自我承諾
人民警察來自於人民,一切為了民眾,為了一切民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人民警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是不容質疑的。但是,不能什麼事都交人民警察去辦,公安機關更不應什麼事都攬在自已身上,不該承諾的不應承諾,“有困難找警察”,這個響亮的口號在全社會公民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隨之而來是巨大的負面效應。公眾的困難是大量的,是繁雜多樣的,非凡是在人民生活水平並不高、社會矛盾複雜的現實條件下,人民民眾幾乎時時處處有困難,人們有了困難找警察,警察工作起來更困難。現在是不論什麼樣的困難,是不是人民警察的職責,人們更多的是先想到人民警察。
(三)非職責工作的參與
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部門之一,各種活動都應緊密圍繞法律賦予的職責進行。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過多的參與非職責活動。地方黨委政府在開展各項活動中,也經常指派公安機關參加。由於公安機關受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也因經費來源於地方,使得公安機關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於地方政府,形成了做也要做,不做也要做的被動局面。在許多非警務活動中,往往能看到警察的身影。
(四)公民的思想意識
現實社會中,由於受傳統習慣的影響,不論與公安機關執法或行政治理有無關係,人們碰到困難時他們首先想到的是人民警察,諸如家庭糾紛、水管漏水、暖氣不熱、屋門打不開、甚至小狗落水等等。xx分局xx派出所天天接110報警10起左右,非警察職責範圍內的出警,占60以上,來派出所反應問題要求派出所解決問題的也有大量警察職責之外的事項。在廣大公民心目中,是事警察都應當管,只要求助於民警,警察都不能推拖,都要出動警力,都要認真去辦,到派出所不方便就打110,反正警察必須出警,不出警就投訴。隨之而來的是公安機關內部的追查......

危害

表面看來非警務活動是警察在執行公務,參與其它或政府部門部署的工作,或為百姓解決困難等等。實際上非警務活動危害很大,越權、越職,弊遠大於利,非凡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法制的不斷完善,如不認真對待,加強調研,採取針對性措施,將越發嚴重影響公安機關行使司法行政職能,弱化公安機關履行職責。
(一)占用警力
非警務活動占用相當警力,耗費民警精力。扣除準機關及其他處室存在機關化的工作模式的民警,一線民警為數不多。尤其是在現實治安形勢條件下,基層警力明顯緊缺,工作任務重,勞動強度大,許多基層單位經常用加班加點來解決警力不足問題,然而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確實存在非警務活動占用警力問題,非警務活動與警務活動爭警力,部分警力投向偏離於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主方向,履行了自身之外的職責,使主責司法活動受到影響。非警務活動不但占用警力,也耗費了民警精力和體力。
(二)弱化職能
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是公安機關的職責任務。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是公安機關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對敵人專政和對人民民主是公安機關最基本的職能。現實鬥爭的嚴重性要求強化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社會治安問題仍是社會熱點問題,刑事案件的發案仍呈增長趨勢,公安機關的維穩責任重大,任務十分繁重,不僅要預防制裁和懲處對公民合法權益侵害的行為,而且要嚴格依法辦案。由於非警務活動占用警力,分散警察工作精力,分流了戰鬥力,警力投向沒有全部放在刀刃上,部分警力做了職責之外的工作,弱化了公安機關職能。
(三)服務“錯位”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黨的根本宗旨,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動準則,是公安保衛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全部司法活動都是為人民服務,履行職責是為人民服務,人民民眾有困難找民警也是給民警提供了為人民服務的現實機會。然而,服務與服務不同,不應由民警承擔的工作就不應該從其它部門轉嫁給公安機關,民眾能夠自我克服的困難也不應占用公安警力,非警務性服務擠占了維護社會治安和打擊犯罪的警力,公安機關是國家暴力機構之一,工作性質有自身的非凡性,維護社會治安,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因治安問題引發的最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治安問題是熱點問題之一,刑事發案多,這才是警力的投向。是人民民眾關注的社會問題,在這些問題上大做文章,下功夫,投警力,是最好最大的服務,主業做不好,其它非警務服務不會得到更廣大人民民眾的認可。由於一些人對服務理解的錯位,錯誤的把某些非警務服務與密切黨群關係聯繫起來,把非警務服務說的多,唱得響,以致於許多民眾不論什麼事都找警察,個別部門的一些非治安問題找派出所,派警占用警力,不去說你服務意識淡化,服務態度不好。現實中這種對服務理解的錯位,對公安機關履行職能,更好的做好本職工作具有很大的衝擊。

對策

(一)加強宣傳
公安機關要主動向社會、向民眾宣傳自身的職能責任,把公安機關的任務告之於全社會的人民民眾,什麼應該由人民警察去辦,那些事項不應由人民警察來承擔,都應向廣大民眾講清楚,使公安機關認真履行職能和不從事非警務活動都能得到人民民眾的理解與支持。
(二)匯報溝通
公安機關要積極主動向地方黨委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匯報公安機關法律法規履行的職能職責,加強溝通,明確職能分工,闡明利益關係,使地方黨委政府不有時遇事指派公安機關參與非警務活動,也使有關部門該承擔的任務不依靠公安民警。
(三)不包攬承諾
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公安機關不能大包大攬,對於一些“值得商榷”的口號性的重大問題,應專家論證,深入調研,確實可行方能提出。“有困難找民警”給公安機關背上了包袱,給公安保衛工作帶來了巨大負面影響,使大量警力浪費於非警務活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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