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尋罪

非法搜尋罪,是指非法搜素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船R、車輛或航空機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身體與生活環境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自由。(2)任何人均可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不以有搜尋權者為限。(3)本罪的行為為非法搜尋,即無法令依據,非法搜尋他人的身體、住宅、建築物、船隻、車輛或航空機等,或者雖有法令依據,但不依法定程式搜尋他人的身體、住宅、建築物、船隻、車輛或航空機等。(4)行為人須出於非法搜尋的故意。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中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准,獲取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准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菸草專賣品(捲菸、雪茄菸、菸絲、復烤菸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製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所有這些都是國家為調控特定物品的經營市場而作的特殊規定,非經許可即經營限制買賣的物品,給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市場造成了很大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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