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 通過時間:2009年2月28日
  • 客體:公民的個人信息權
  • 性質:我國犯罪罪名的一種
概念,法律規定,犯罪構成,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對象,認定要件,

概念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這個條文的罪名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並同日頒布
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1)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
A.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以及依照法律授權的企事業組織;
B.金融單位是指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金融部門(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財物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機構);
C.電信單位是指電信部門及其營業機構(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衛通及其營業機構);
D.交通單位是指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的部門和單位(各級鐵路局、站、公司,公路運輸公司,水上運輸公司,海上運輸公司,航空運輸公司及其各級營業機構);
E.教育單位是指各級各類學校或培訓機構(民辦和公辦的教育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閱覽室、圖書館等承擔教育職能的教育機構);
F.醫療單位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經依法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組織。
(2)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

犯罪客觀方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1)違反國家關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
A.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B.違反信息控制人單方承諾或者特定行業規範承諾對個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護的,不構成本罪。
(2)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為:
A.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以一定價格賣與他人,自己從中謀取利益的行為;
B.非法提供是指違反國家關於保守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將自己履行職務過程中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為)。
(3)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數量、次數較多,獲利較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給公民個人生活或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等。

犯罪客體

(1)犯罪客體
本條所反映的公民的個人信息被侵犯,即本條的犯罪直接客體是公民的個人信息權。何謂個人信息權?筆者認為:個人信息所有者對其個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權利內容包括信息決定權、信息保密權、信息查詢權、信息更正權、信息封鎖權、信息刪除權、信息報酬請求權。
(2)個人信息的具體內涵
對於公民的個人信息具體內涵,法條並沒有進行進一步的規範,加之我國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法》還沒有出台,使得本條的具體司法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難。學界對個人信息的內涵有著各種不同的看法,典型的有:
①“公民個人信息 ,一般包括姓名、住址、電話 (包括手機用戶信息 )、身份證號、個人身份或房地產權證件複印件、個人履歷、病史等。總之 ,凡是未經本人許可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要求的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一切個人信息均可成為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
②“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我們認為,應當從廣義上對其進行界定:所謂個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 與公民個人存在關聯並可以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廣泛 ,幾乎有關個人的一切信息 ,數據或者情況都可以被認定為個人信息。”
在總結一些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個人信息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識別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蓋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個體、社會、經濟、文化、家庭等各個方面。一般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血型、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手機用戶的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病史、電子郵件、網上登錄賬號和密碼等等。

犯罪對象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對象是公民的個人信息。
(1)個人信息定義類型: A.個人信息型或關聯型定義:個人信息包括人之內心、身體、地位及其他有關於個人一切事實、判斷、評價等所有信息在內; B.隱私權型定義:個人信息系指社會中多數所不願向外透露者,或是個人極敏感而不願他人知道者; C.識別型定義【主流學說】:個人信息是指那些據此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與公共利益沒有直接關係的私有信息。
(2)個人信息特徵: A.個人信息主體是自然人:個人信息主體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組織; B.個人信息具有可識別性:個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識別(直接信息)和間接識別(間接信息)的有關本人信息的總和; C.個人信息的保密性:個人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限於少數人知道。 (3)個人信息權利屬性: A.隱私權說; B.所有權說; C.【新型具體】人格權說。

認定要件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要件:
①主體資格適格;
②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信息;
③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為;
④違反國家規定;
⑤情節嚴重;
⑥行為人主觀上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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