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解讀《刑法修正案(九)》涉網路條款

法工委解讀《刑法修正案(九)》涉網路條款是在2015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5
  • 效力級別:法律
  法工委解讀《刑法修正案(九)》涉網路條款
補充和完善涉網際網路安全的內容
雷建斌介紹,修正案(九)是歷次修正中規模最大的一次。這次修正有很多重要內容,比如取消了九個罪名的死刑,完善了對恐怖活動犯罪的規定,完善了貪污匯率罪的規定等。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刑法中涉網際網路安全的內容做了補充和完善。
涉及網際網路安全相關條款的修改主要是指修正案(九)修改完善刑法中有關網路安全犯罪的專門規定,包括:對《刑法》原來的有關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規定做了補充和完善;強化了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網路安全管理責任;把信息網路上常見的,帶有預備實施犯罪性質的行為,在刑法中作為獨立的犯罪加以規定;對網路上具有幫助他人犯罪的屬性的行為,專門作為犯罪獨立加以規定。
此外,修正案(九)還將其他與網路安全相關的規定做了配套性修改: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做了進一步完善;對在信息網路上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這樣四種比較容易引起社會恐慌的謠言的行為,以及明知是這些謠言而傳播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對泄露依照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行為作了規定。
解讀: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增加的第286條之一,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造成了危害後果構成犯罪做了規定。
適用這一條應該處理好三個關係:
第一,網路監管和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係。很多情況下服務提供者的客戶實施了犯罪活動,這可以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知情、串通,構成共同犯罪;一種是不知情、沒有串通。這裡主要處理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道其客戶實施違法犯罪的情況。從這個角度來說,監管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他們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大家共同去防範網路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情況,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網路服務進行違法犯罪。本條是基於這樣的前提做的規定。
第二,刑法和行政法的關係。刑法是最後一道屏障,是其他法律的後盾法。真正遏制網路犯罪,需要有效的行政監管,要發揮好行政法律法規等配套規定的作用。
第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首先你有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同時主管部門給你發出通知以後又有拒不改正這樣的主觀意願,最後出現了危害後果,要追究責任。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義務的,或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本沒有能力做到而不是拒不執行的,不作為犯罪追究。科以刑責的,都是他有義務,又有能力履行義務,經主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主觀上又拒絕執行,造成危害後果的,才追究責任。因此,法律的規定是很嚴格的。
這裡的義務是指關係到網路安全的義務,主要包括信息內容的安全,也包括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按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一是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這是指信息內容安全。如果不履行監管的義務,使違法信息出現在信息網路之上,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措施,又拒不採取,造成使違法信息大量擴散傳播的後果。二是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這和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相關聯和銜接的。在網際網路時代,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會收集、儲存大量公民個人信息,一旦信息泄露會給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所以必須要管理好信息,如果違反網際網路安全管理規定,措施不到位,沒有管理好,致使信息被泄露,如造成大量客戶銀行卡信息泄露,大量財產被詐欺、盜竊等的情況,構成犯罪。三是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這是指造成社會治安上的損害。如按照網際網路信息管理要求,服務提供者要保留客戶上網日誌等信息和痕跡。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管了就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妥善保管,或者將信息刪除、毀損等,使得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時,本來應該有的重要證據滅失,使犯罪無法追究的,要追究責任。第四是其他情況,屬於兜底性規定,就是跟前面三種情形危害性相當的情況,也是既包括危害內容安全,也包括危害信息網路系統本身安全。
解讀:關於利用網路實施違法犯罪
對於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了第287條之一,雷建斌也對此加以解讀。
根據第287條之一的規定,一是設立用於實施詐欺、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雷建斌解釋說,只要是有證據證明為實施犯罪在網路上設立了這樣的網站、通訊群組的行為,就可以作為犯罪追究。當然,從查處犯罪的角度,偵查機關應當儘可能將整個犯罪鏈條查清楚。但是如果其他環節無法查清的,可以只按這一階段的行為追究。如果查清楚了,就要按照具體實施的犯罪行為,以詐欺、販賣槍枝彈藥、販毒等犯罪追究。
二是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枝、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比如他要賣槍、販毒,他可能不承認這個行為,要按傳統犯罪查,就要追查聯繫他到底把槍賣給誰了,但是現在只要發布這樣的信息本身就可能構成犯罪。如果確實賣了,就要按相應的犯罪去追究;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只能證明他在網站上發布了信息,就按這個追究責任。
三是為了實施詐欺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網上發布信息的。與上一種行為不同的是,這種信息從內容上看不是像賣槍、販毒那樣違法性很明顯,可能看起來是普通的賣房、賣車等信息,但是這個人是要實施詐欺,目的是要騙別人,實行詐欺、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這樣也可以追究責任。這就把犯罪節點大大前移了。
四是最後有一款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意思是如果他發布了賣毒品等信息,實際上也賣了毒品,就按販毒處理,而不能按照發布違法犯罪信息處理。
解讀:關於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第287條之二,對明知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作了規定。
雷建斌說,明知他人實施犯罪,給他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直接便利了犯罪的實施,這個比較好理解。提供廣告推廣和支付結算,也是網際網路犯罪鏈條上不可缺少的環節,這些幫助行為使得網際網路上相關犯罪行程“社會化分工”,降低了犯罪成本,提高了犯罪效率,增強了罪犯逃避打擊的能力。所以專門對這種幫助行為獨立作出規定。如有些人專門幫人去非法獲取公民的身份信息用於辦理大量銀行卡,然後提供轉賬、提取現金等的服務,幫助實施網際網路詐欺的團伙,收取犯罪收益,逃避打擊。
這樣規定後,如果實施的這些行為都得到了查處,即使實施詐欺的人沒有抓獲,全案沒有破獲,但是有足夠證據證明這個人實施了幫助行為,也可以對他獨立定罪。當然,這個罪的刑罰相對比較輕。如果整個案件查清楚後,發現他是整個犯罪集團里專門負責洗錢、轉移資金的人員的話,那就要作為犯罪集團中重要成員,按相應的犯罪追究。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2015年11月17日責任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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