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自己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構成侵占罪。 基本介紹 中文名:非法占有罪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領域:法律結果: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徵有(一)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觀上系故意。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侵犯他人財物所有權,仍故意實施,並且行為人具有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三)客觀上表現為將自己代管的他人財物、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四)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犯本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本罪的,告訴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