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

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中國特別刑法中的罪名即《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的罪名。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秘密的管理活動和國家的安全。(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而故意非法向其提供國家秘密。法律並不要求本罪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實踐中大多是為了經濟目的。如果出於反革命目的,則不在此列,應以反革命罪論處。(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通過口頭或書面等方式將國家秘密非法傳遞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國家秘密是指國防、外交、政法、財經、文教、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機密事項以及其他機要、統計資料等。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是指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的機構、組織、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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