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泄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 外文名:Deliberately leaked military secrets
  • 內容: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泄軍事秘密
  • 歸屬:刑法
  • 客觀要件:泄露軍事秘密
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認定,區分,法規,行為方式,刑法條文,處罰,司法解釋,相關說明,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秘密的安全。我軍 《內務條令》和《保密條例》都規定了軍人必須遵守的保密守則,如“不該說的秘密不說”,“不該帶的秘密不帶”,“不在私人書信中涉及秘密”,“不用普遍郵電傳遞秘密”和“不在非保密場所閱辦、談論秘密”等。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保密規定,使軍事秘密被無關人員知悉,危及軍事秘密的安全,對國防和軍隊安全與利益將造成嚴重危害。本法第398條雖然己規定了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但鑒於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侵害的客體是軍事秘密的安全,犯罪主體又是軍人,為了加強對軍事秘密的特別保護,所以又專門規定了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是指違反國家頒布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施行辦法,中央軍委制定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解放軍各總部和各軍、兵種制定的保密規章等。根據這些保密法規,我軍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保密制度。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就可以杜絕泄露事件的發生,保障軍事秘密的安全;相反,違反了保密法規,就可能造成軍事秘密被泄露的嚴重後果。因此,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都是和違反保密法規聯繫在一起的,只有違反了保密法規,才可能出現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結果。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最簡單的口頭陳述泄密,到高技術條件下的計算機網路泄密,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故意使軍事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或者使軍事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均屬故意泄路軍事秘密的行為。在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時,泄密行為往往是由行為人直接實施的,如將軍事秘密的內容親口告訴他人,將涉及軍事秘密的檔案交給他人閱看等,這些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有的是將軍事秘密的內容告知他人,有的則是將軍事秘密的載體,如檔案、照片、圖紙、磁帶、磁碟等實物交付給他人。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除需具備以上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包括:機要、保密人員或者其他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人員泄密的;出於惡劣的個人動機或者為達到非法目的泄密的;出賣軍事秘密的;戰時泄密的;執行特殊任務時泄密的;泄露重要或者大量軍事秘密的,利用職權強迫他人違反保密規定造成泄密的;因泄露軍事秘密造成嚴重後果的,泄密後隱情不報或者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本法第450條所規定的人員。既包括對軍事秘密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軍人,如機要、通信、保密人員等,也包括所有了解軍事秘密的普通軍人,而且不論他們是通過職務活動了解的軍事秘密,還是通過其他渠道了解的軍事秘密。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保密法規,會造成泄露軍事秘密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炫耀自己,也有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還有的是為了討好他人,不論犯罪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構成泄露軍事秘密的主觀故意。

認定

區分

(一)區分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界限
本法雖然將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規定在同一條文中,而且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加以區別。因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其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有重大影響。對於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嚴,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寬;在決定刑罰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重,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輕。

法規

(二)本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法規競合
本法對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係,即本法第398條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規定。對這種情況,當軍人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432條的規定,以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論處。

行為方式

泄露國家軍事秘密‌,‌其方式有:
1﹑口頭向他人泄露軍事秘密;
2﹑在書信中向他人泄露軍事秘密;
3﹑提供檔案給他人閱讀泄露軍事秘密;
4﹑將保密的檔案﹑圖冊﹑實物交他人保管泄露軍事秘密;
5﹑處理廢棄物泄露軍事秘密;
6﹑其他方式泄露軍事秘密‌法。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三十二條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一條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戰時犯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機要、保密人員或者其他負有特殊保密職責的人員泄露大量或者重要軍事秘密的,出賣大量或者重要軍事秘密的,泄露特別重要軍事秘密的,因泄露軍事秘密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9.9 高檢發釋字 [1999]2號)
二、瀆職犯罪案件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或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3.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4.泄露國家秘密已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5.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
(2001.1.17 法釋〔2000 4號)

相關說明

所謂“情節嚴重”,根據軍事審判實踐的經驗,主要是指那些為了利用軍事秘密進行非法活動而故意泄露的;出於某種個人目的故意泄露重要軍事秘密的;多次泄露軍事秘密的;機要、保密人員泄露軍事秘密的;明知是應當保守的重要軍事秘密竟在公共場所高談闊論而泄露的;在戰鬥或者其他危急的情況下,為了個人安危竟不履行保守國家軍事秘密的職責義務而丟失、遺失重要軍事秘密檔案、材料、實物的;由於泄露或者遺失重要軍事秘密而使國家軍事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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