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犯罪客體
侵犯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
複雜客體。
一是國家的安全和發展。國家安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主權的完整與安全。當今世界仍存在許多的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因此,保證
國家秘密的安全,不僅關係到我國的長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響我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地位。此外,國家秘密還關係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尤其是在全球"技術戰"、"貿易戰"日趨激烈的今天,獲取他國秘密已成為國際科技競爭、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
二是國家保密制度。我國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了保密的範圍、事項,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行為違反我國的保密法規,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
國家秘密。1988年9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規定,國家秘密是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國家秘密的範圍
該法第8條對國家秘密的範圍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要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
國家秘密的行為。
所謂
竊取,是指採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行為,竊取的形式包括:直接竊取國家秘密檔案,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通過
電磁波竊取國家秘密;採用照相的形式偷拍國家秘密。
所謂刺探,是指行為人暗中對掌有國家秘密的人,採取各種手段探聽、偵察、了解國家秘密的行為。探聽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與知密者的特殊身份關係向知密者探詢國家秘密;利用社交手段打通關係,向知密者探問國家秘密;利用公開合法形式,例如貿易洽談會、學術交流會等探聽國家秘密。偵察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竊聽裝置偵察國家秘密;使用電子監控及遠紅外線掃描等高科技手段偵察國家秘密;採用色情引誘、向有關部門滲透等形式偵察國家秘密。
所謂收買,是指用金錢、物質、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國家秘密的人交換國家秘密的行為。收買的形式有採用小恩小惠、低價收買的,也有採用重金收買、高價拉攏的。
所謂
非法獲取,是指依法不應知悉、取得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從知悉、取得某項
國家秘密的人那裡知悉、取得該項國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未經辦理手續取得該項國家秘密。
只有以竊取、刺探、收買這三種法定方法之一“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
本罪才可成立。另外,應注意本罪不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掇、收買國家秘密,否則,就以本法第11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是華僑以及港、澳、台人員。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
國家秘密,卻故意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主觀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為了金錢,也可能是出於對國家政府某領導人的不滿,或者是為了出國。但動機不影響構成此罪。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
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
金融詐欺、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認定
在認定
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本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
犯罪對象都是
國家秘密,客觀上都違反了保密法規。但是二者的
社會危害性不同,應注意區分。它們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客觀要件不同,泄露國家秘密罪表現為"泄露",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表現為"獲取"。
3、在主觀方面,泄露國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必須是故意。
處罰
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一切國家秘密都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直接破壞了國家對國家秘密的管理制度,嚴重威脅到國家的安全與人民的利益,因此刑法對此嚴加禁止。本罪的
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按其重要性程度,國家秘密被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個等級,只要行為人非法獲取三種國家秘密中任一種秘密,都足以構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三種行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對既竊取,又刺探、收買國家秘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論處。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
國家秘密,且自己不應知悉該國家秘密,但仍故意非法獲取。行為人出於何種目的實施該行為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但如果行為人是為了將非法獲取的國家秘密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人員,則不構成本罪,而成立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
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立案標準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
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路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
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相關說明
一、竊取、刺探、收買是非法獲取秘密的三種不同手段。其中竊取是秘密進行的,而刺探和收買則既可秘密進行,也可公然進行。
二、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
保密制度。直接對象是
國家秘密。主觀上行為人只能是出於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竊取、刺探、收買手段,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竊取、刺探、收買三種方法既可同時使用,也可採用其中二至2種。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三、本罪同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區別:後者是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是故意或過失“泄露”,而本罪則是故意去刺探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