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青海省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是青海省政府發布,2004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青海省政府
  • 實施時間:2004年3月1日
青海省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城鎮規劃建設的管理,加快城鎮化進程,輻射和帶動農村牧區經濟,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小城鎮規劃和小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實施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城鎮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國家批准的建制鎮和未設鎮的縣城。 本辦法所稱小城鎮規劃區,是指小城鎮建成區和因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小城鎮規劃區的範圍在小城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
第四條 小城鎮規劃建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和依據規劃建設的方針,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小城鎮規劃建設的監督和管理。 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城鎮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城鎮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小城鎮規劃建設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
第六條 編制小城鎮規劃應當堅持因地制宜、規模適度、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的原則,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 
第七條 小城鎮規劃應當包括城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承擔規劃編制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規劃編制資質。 
第八條 編制小城鎮總體規劃,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各類專門性規劃應當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的要求。 總體規劃中應當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內容。 編制小城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規定強制性內容。強制性內容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確定後予以公布。 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他小城鎮總體規劃,在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
第十條 小城鎮總體規劃審批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並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市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小城鎮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鎮)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批城鎮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報所在地州(地、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詳細規劃經鎮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
第十三條 小城鎮規劃批准後,由實施規劃的人民政府在60天之內向社會公布。 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小城鎮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涉及小城鎮性質、範圍或強制性內容發生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
第十五條 未編制總體規劃的小城鎮和未按要求編制詳細規劃的地段,不得批准新的工程項目;不符合小城鎮規劃要求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 
第十六條 在小城鎮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未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項目與選址意見不符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或批准建設項目和建設工程施工手續。 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確需改變的,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
第十八條 在小城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經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准的內容進行建設。臨時設施必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屆滿時拆除。 在經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建設管理 
第十九條 小城鎮建設必須依據規劃、分步實施、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注意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事業協調發展。 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用於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參與小城鎮建設。 
第二十一條 小城鎮建設應當以基礎設施建設、危舊房改造、商貿服務設施和小型加工業的開發為重點,最佳化用地布局,合理控制開發強度。在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時,應將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改造和建設計畫,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
第二十二條 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符合規劃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劃定小城鎮中心區或重要街區範圍。小城鎮中心區或重要街區範圍內的建築物設計方案,須報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所在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建築物設計方案,不得隨意改變。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審批機關審批。 
第二十三條 小城鎮規劃區設立雕塑、碑誌、大型標誌等實體藝術品時,必須考慮周圍環境因素,設計方案應當組織有關專家論證。
第二十四條 小城鎮規劃區內進行道路建設,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凡依附於道路的各種工程管線、綠化設施、公交站點、環衛設施、標誌標線等應納入綜合配套建設。 地下工程管線提倡採用共溝方式敷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制訂道路建設計畫時,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統一設計和施工。 
第二十五條 小城鎮綠化建設必須堅持喬、灌、花、草相結合,點、線、面、環相銜接,城鄉綠化相融合的原則,選種區域適應性強,體現當地特點的樹、花種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小城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以及規劃區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小城鎮中心區和重要街區等設計方案及施工情況進行監督。 
第二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小城鎮公共設施、城鎮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提高公民環境保護意識。 
第二十九條 因建設需要開挖道路等,必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辦理開挖手續,並按有關規定恢復、採取補救措施或依法給予補償。 
第三十條 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城鎮城建檔案的管理,做好小城鎮城建檔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將工程竣工檔案資料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小城鎮規劃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小城鎮規劃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擅自調整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五)違反本辦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 (六)違反本辦法辦理建設工程施工批准手續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設,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
第三十三條 無規劃編制資質,擅自承擔規劃編制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超越編制資質範圍承擔規劃編制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其編製成果不予審批。 規劃編制單位採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審批程式批准或者擅自改變審批內容進行建設,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影響小城鎮規劃的,由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 
第三十五條 擅自在小城鎮規劃區內臨時占用土地進行設施建設,或在批准使用的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以及臨時用地使用期滿未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歸還土地的,由鎮或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三十六條 獨立工礦區的規劃建設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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