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 號
《黑龍江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業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長 栗戰書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黑龍江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促進墾區、森工林區和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健康、協調、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墾區,是指省人民政府確定並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設在省農墾系統的派出機構管轄範圍內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森工林區,是指國務院確定的森工國有重點林區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並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設在省森工系統的派出機構管轄範圍內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是指墾區、森工林區範圍內的農墾分局局址、農場場部、林業局局址(含林業局管轄的部分中心林場場部,下同)所在地,具體範圍及分類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農墾總局及其各農墾分局、省森工總局及其各林業局負責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工作由其所屬的建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墾、森工系統建設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區建設、授權管理、區域合作、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及其所屬單位與所在地人民政府之間,應當加強聯繫,相互支持,共同發展,協商彼此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遵守經協商形成的一致意見。
第七條 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長遠發展的需要,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
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及其所屬各單位,應當通過撤併生產隊、作業區、林場、經營所等居民聚居點的途徑,推動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的規模化進程。
第八條 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符合防災減災和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的需要,並注重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
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與該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並同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獨立於地方城鎮之外的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由所在的農墾分局、農場、林業局負責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經省規劃技術審查機構鑑定後,由省農墾總局或者省森工總局批准。經批准的各小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納入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內。
第十條 與地方城鎮毗鄰的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以下簡稱毗鄰小城鎮)和與之毗鄰的建制鎮,可以先由毗鄰各方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組織編制所轄區域內的分區規劃,作為共同編制該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基礎。
毗鄰小城鎮各方在編制分區規劃的過程中,應當統籌兼顧,就基礎設施的安排等相關事宜同與之毗鄰的其他方銜接。各方編制的分區規劃,經省規劃技術審查機構鑑定後,按照隸屬關係由該建制鎮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批准,並送另一方備案。
毗鄰小城鎮所在的建制鎮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毗鄰各方對分區規划進行協調,共同形成該建制鎮的總體規劃,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未能形成總體規劃的,分別逐級報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裁定。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二條 農墾分局局址所在地小城鎮的詳細規劃,由農墾分局組織編制,報省農墾總局審批;其他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的詳細規劃,由農場、林業局組織編制,分別報農墾分局、省森工總局審批。
第十三條 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規劃經批准後,其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經依法批准的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規劃,是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規劃,由組織規劃編制單位負責實施。在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小城鎮規劃。
毗鄰小城鎮各方經批准的分區規劃,可以由組織編制分區規劃的單位先行組織實施。其實施項目與另一方相互銜接或者交叉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實施前書面通知另一方。
農墾、森工林區小城鎮規劃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對規劃作局部調整的,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備案;涉及對規劃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五條
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的建設,應當根據發展現代農業、林業和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道路、供水、排水、供電、供熱、燃氣、信息網路、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安全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並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及其所屬各單位,應當加大對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建設的投入,並建立多元投資體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共同建設小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七條 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居民區的住宅開發建設,應當按照布局合理、形式新穎、功能齊全、節約用地和環境整潔的要求,滿足不同層次的消費需求,改善職工和居民民眾的居住條件。
第十八條 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建設應當採用建築節能材料,按照建築節能要求與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小城鎮的生產、生活設施應當逐步減少傳統能源的使用,鼓勵推廣和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九條 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建設應當與所在地的自然環境和地理特徵相協調,保持自然生態平衡,因地制宜地保留原始風貌,充分利用和保護現有資源,建設綠色生態小城鎮。
小城鎮建設應當加強環境污染治理,對生產污染物、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使污染源的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下列建設行政管理許可權,由農墾、森工系統建設管理機構在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規劃範圍內組織實施:
(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6—劃許可等規劃管理;
(二)工程造價、勘察設計、工程項目報建、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竣工備案等建築業管理;
(三)房地產開發、房屋拆遷、房屋產權產籍、物業等房產管理;
(四)道路、供水、排水、供熱、燃氣、園林綠化、市容鎮貌、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
(五)其他建設行政管理。
對違反前款所列各項行政管理活動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農墾、森工系統建設管理機構依法實施或者受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第
二十一條 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的各項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統一執法後,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再與農墾、森工系統建設管理機構交叉執法或者重複執法。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農墾、森工系統建設管理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在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墾區、森工林區位於小城鎮以外的其他居民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停止執行涉及農墾、森工系統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省政府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決定》已經2018年5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王文濤
2018年5月5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停止執行涉及農墾、森工系統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省政府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家、我省推進農墾、森工系統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要求,省政府決定:
一、對《黑龍江省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號)、《黑龍江省土地登記辦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2號)予以廢止。
二、除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轄區內履行建設生態文明、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職責,負責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培育、保護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保護和管理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林業行政管理職能外,我省省政府規章中涉及農墾、森工系統其他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三、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授權,農墾、森工系統改革期間需要逐步移交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在移交地方政府前由農墾、森工系統相關單位或者省直部門以派出形式按照職責許可權繼續行使。待全部移交地方政府後,不再行使相關職能。
四、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起草、誰清理;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對本部門起草或者組織實施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中不符合我省農墾、森工系統改革要求的內容進行清理,按程式進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