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項權利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土地資產和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根據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土地登記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land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日期:1996-02-08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
- 數量:四十一條
- 廢止時間:2018年5月3日
辦法全文,廢止決定,
辦法全文
【生效日期】1996-0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號)
《黑龍江省土地登記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土地登記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田鳳山
1996年2月8日
黑龍江省土地登記辦法
1996年2月8日
黑龍江省土地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項權利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土地資產和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根據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租賃、抵押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他項權利(以下簡稱土地權屬)進行設立、變更、註銷、確認和核發土地證書的行為。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轄區內進行土地登記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依照本辦法經土地登記取得土地證書的,依法享有徵地補償與安置、拆遷安置等項權利。
第五條省、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第六條土地證書實行年度確認制度,土地權屬擁有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證書年度確認手續。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土地權屬擁有者應當向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
擁有或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跨市(行署)、縣(市)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擁有或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跨市(行署)、縣(市)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八條土地登記申請人可委託代理人辦理土地登記,委託代理人辦理土地登記,應當提交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的委託書應當按國家規定經過公證。
第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登記;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登記。
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條件,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由合營企業或中方合作者申請登記;外商獨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用地,由該企業申請登記。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由其主管單位申請登記。
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條件,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由合營企業或中方合作者申請登記;外商獨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用地,由該企業申請登記。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由其主管單位申請登記。
第十條申請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證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法人和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經過公證的境外企業、組織提供的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檔案及圖件;
(四)宗地地價資料;
(五)其他證明檔案。
在 第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在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登記。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法人和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經過公證的境外企業、組織提供的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檔案及圖件;
(四)宗地地價資料;
(五)其他證明檔案。
在 第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在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劃撥土地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登記。
舊城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權重新劃撥的,實施單位或個人在舊城改造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批准檔案、實施方案以及經土地管理部門授權代為收回的原國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證書,申請土地登記。
舊城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權重新劃撥的,實施單位或個人在舊城改造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批准檔案、實施方案以及經土地管理部門授權代為收回的原國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證書,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三條鄉(鎮)、村建設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30日內,持批准用地檔案及有關協定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期屆滿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批准續用土地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轉移雙方,應當在契約或協定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證書和契約或協定到核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一)依法轉讓、繼承土地使用權的;
(二)依法交換、調整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
(三)依法新設股份制企業、單位合併、分立、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因其他原因發生土地權屬變更的。
(一)依法轉讓、繼承土地使用權的;
(二)依法交換、調整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
(三)依法新設股份制企業、單位合併、分立、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因其他原因發生土地權屬變更的。
第十六條依法買賣、交換、分割、拆遷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土地使用權轉移雙方應當在房產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七條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更改名稱、地址或改變土地用途、土地使用現狀及其他條件的,應當在接到合法批件之日起15日內到核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八條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契約簽訂後30日內,將預售契約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契約登記備案簿,記錄預售人和預購人名稱、商品房所占土地位置、預售金額、交付使用日期、預售面積等內容。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契約登記備案簿,記錄預售人和預購人名稱、商品房所占土地位置、預售金額、交付使用日期、預售面積等內容。
第十九條出租土地使用權或出租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契約簽訂後15日內,持租賃契約及有關檔案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第二十條抵押土地使用權或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涉及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在抵押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證書和抵押契約及有關證件,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同一土地使用權設立若干抵押權時,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分別申請抵押登記。
同一土地使用權設立若干抵押權時,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分別申請抵押登記。
第二十一條土地登記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規定期限申請的,可以順延登記期限。
第二十二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時應當填寫土地登記收件單。土地登記收件單一式兩聯,由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登記申請人分別保存。
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時應當填寫土地登記收件單。土地登記收件單一式兩聯,由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登記申請人分別保存。
第三章 調查與確權
第二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申請後,應當進行地籍調查,查清土地權屬性質、來源、時間、用途、位置、形狀、界址、等級、面積等。
第二十四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省頒布的確定土地權屬的規定,依法確認土地權屬。
第二十五條土地權屬有爭議的,按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實際用地情況與其批件不符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後予以確權;實際用地的位置、界址點、界址線與批件一致,實際面積與原批准面積不符的,應當以實際面積為準予以確權。
實際用地情況與其批件不符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後予以確權;實際用地的位置、界址點、界址線與批件一致,實際面積與原批准面積不符的,應當以實際面積為準予以確權。
第二十六條需要進行變更地籍調查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變更地籍調查。
第四章 審核與登記
第二十七條地籍調查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宗地予以公告。當事人在公告期限內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發布公告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複查。經複查無誤的,複查費用由複查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公告期滿,當事人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無異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國有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向集體土地所有者頒發《集體土地所有證》;向集體土地使用者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國家或者批准使用的土地,中直單位和省直單位及跨市(行署)行政區使用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省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
申請土地登記時已申報地價的,按批准的申報地價進行註冊;未申報地價的,按宗地標定地價進行註冊。
國家或者批准使用的土地,中直單位和省直單位及跨市(行署)行政區使用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省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
申請土地登記時已申報地價的,按批准的申報地價進行註冊;未申報地價的,按宗地標定地價進行註冊。
第二十九條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管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暫緩登記:
(一)土地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違法用地、違章建築未經處理的;
(三)未經批准改變用途的;
(四)違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未經處理的;
(五)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滅失後未重建的土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暫緩登記的事項。
(一)土地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違法用地、違章建築未經處理的;
(三)未經批准改變用途的;
(四)違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未經處理的;
(五)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滅失後未重建的土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暫緩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註銷登記:
(一)集體土地被依法徵用的;
(二)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當事人未按期辦理續期的;
(四)自然災害造成土地使用權滅失的;
(五)其他應當註銷登記的。
(一)集體土地被依法徵用的;
(二)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當事人未按期辦理續期的;
(四)自然災害造成土地使用權滅失的;
(五)其他應當註銷登記的。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未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申請土地登記的,視為非法占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5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非法印製出售土地證書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印製、出售的土地證書和非法所得,並可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10%至5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採取欺騙手段獲取土地證書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註銷土地證書。
第三十五條未按登記的土地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證書。
第三十六條破壞界址點標誌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當事人負責恢復原狀,並可處以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罰款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的統一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土地登記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和年度確認,可以向申請人收取登記費,具體標準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會同省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停止執行涉及農墾、森工系統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省政府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決定》已經2018年5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王文濤
2018年5月5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停止執行涉及農墾、森工系統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省政府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家、我省推進農墾、森工系統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要求,省政府決定:
一、對《黑龍江省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號)、《黑龍江省土地登記辦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2號)予以廢止。
二、除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轄區內履行建設生態文明、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職責,負責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培育、保護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保護和管理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林業行政管理職能外,我省省政府規章中涉及農墾、森工系統其他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三、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授權,農墾、森工系統改革期間需要逐步移交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的,在移交地方政府前由農墾、森工系統相關單位或者省直部門以派出形式按照職責許可權繼續行使。待全部移交地方政府後,不再行使相關職能。
四、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起草、誰清理;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對本部門起草或者組織實施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中不符合我省農墾、森工系統改革要求的內容進行清理,按程式進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