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國有資產 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1997]118號)

經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研究,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青海省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8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8月22日
  • 發布單位:82702
  • 檔案號:青政辦[1997]118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背景介紹,詳細內容,

檔案內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1997]118號)

背景介紹

經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研究,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青海省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為培育和發展產權市場,規範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快國有資產的重組和最佳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整體運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詳細內容

一、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以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認定的其它國有財產和財產權利。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財產權利。
國有資產產權是指政府及授權部門或者機構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擁有的財產權利以及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用國有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而擁有的財產權利。
國有資產產權轉讓(以下簡稱產權轉讓)是指有償出讓或者受讓國有產權的行為。產權轉讓可分整體產權轉讓和部分產權轉讓。
二、產權轉讓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有利於國有資產的最佳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三、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是省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所管轄的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轉讓行使以下監督管理職責: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產權轉讓管理的有關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培育和完善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市場,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審批產權轉讓中介機構,對其活動檢查監督;負責審查規定範圍內的國有產權轉讓;組織對被轉讓國有資產的評估及評估價值確定;對產權轉讓中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進行查處。
四、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授權範圍的國有產權轉讓負責審批,一次性轉讓價值在2000萬元以下的,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超過2000萬元的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未授權經營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轉讓國有產權的,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五、產權轉讓可以採取出售、兼併、協定轉讓、競價拍賣及其他方式。
六、建立青海省國有產權轉讓市場。以省產權交易中心為主,在各州、地、市設立分支機構,通過信息聯網,形成全省統一的產權轉讓網路。國有產權轉讓及國有資產抵押、罰沒、緝私、拍賣、出售必須到產權轉讓市場按交易規則進行。
七、產權轉讓中介機構是依法設立的為產權轉讓提供服務的組織。其職責是: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產權轉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為產權轉讓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為產權轉讓提供合法場所;對產權轉讓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受產權轉讓當事人的委託,為產權轉讓成交提供服務;維護產權轉讓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合法權益;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產權轉讓情況。
八、轉讓國有產權應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和確認,並據此確定產權轉讓底價,結合市場情況,允許成交價在底價的基礎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動,但下浮幅度較大的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九、產權轉讓時,出讓方和受讓方應到產權轉讓中介機構進行登記,並提交有關檔案。
出讓方需提交的檔案:出讓主體資格證明;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證明檔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授權經營機構批准同意出讓的檔案;資產評估報告和評估確認檔案;產權轉讓的理由及產權轉讓收入的使用計畫。
受讓方需提交的檔案:營業執照或者本人合法身份證明;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能力證明;資本實力與收購後的經營方向和經營規模。
十、產權轉讓中介機構受理後,按照規定對產權轉讓的出讓方和受讓方提交的檔案進行審查,根據雙方的要求或意願進行撮合或予以公布。
十一、產權轉讓成交後,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產權轉讓契約。產權轉讓契約包括的主要內容是:產權轉讓的標的;產權轉讓的方式;產權轉讓的價格以及價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被轉讓企業轉讓前的債權債務處理;被轉讓企業的職工安置事宜;產權的交接事宜;契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違反契約的責任;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產權轉讓契約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後,產權轉讓雙方憑契約和有關檔案,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產權轉讓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十二、產權轉讓的受讓方一般應一次性付清價款,如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以分期付款,期限為三年,首次付款金額不得低於成交價的50%,其餘部分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授權經營機構簽訂協定,分兩年交清,並比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十三、產權轉讓中介機構可以向產權轉讓雙方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其標準由省物價部門審批。
十四、產權轉讓收入扣除清償債務和支付合理的評估、交易費用後的淨收入,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專項用於國有資產的再投入,不得作為消費性支出。一般實物資產的轉讓收入不屬於產權轉讓收入的管理範圍,由單位自行支配。
十五、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和國有企業使用其產權轉讓收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條產權轉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轉讓無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出讓方或受讓方不具備轉讓資格的;在法定轉讓場所以外進行轉讓的。
十七、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必須按本辦法規定轉讓產權。對不按規定轉讓或在法定的交易場所以外擅自轉讓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後果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十八、省經濟綜合部門和有關經濟監督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互配合,共同為企業產權轉讓工作做好服務,促進產權轉讓工作,培育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
十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中外合資、集體、個體等非國有產權也可進入產權轉讓市場進行交易。
二十一、本辦法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二、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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