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青海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是青海省人民政府2016年4月1日發布的辦法。

前言,內容,有效期,

前言

青海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看病、就醫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5〕199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5〕101號)制定本辦法。

內容

一、基本原則
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為基礎,大病保障為補充,體現優先優待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
二、保障對象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我省戶籍且領取殘疾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或補助金的下列人員:
(一)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含傷殘民兵民工);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三)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四)部分軍隊參戰退役人員;
(五)原8023部隊和其他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
三、保障辦法
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納入政府醫療救助範圍內。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享受我省相關的優惠減免政策。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四、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來源
(一)中央財政撥付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
(二)省級財政撥付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
(三)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四)依法可以用於優撫醫療補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依法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
(六)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五、繳費補助
(一)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屬地原則納入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制度範圍,享受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待遇,醫藥費統籌資金按規定由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予以保障;
(二)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單位及個人繳費由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三)對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助(在醫療救助給予50%參保繳費資助後,剩餘50%由優撫醫療補助資金中給予補助)。
六、門診補助
(一)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範圍的優撫對象,每人每年給予定額門診補助800元(符合規定條件的優撫對象可同時享受特困供養對象門診補助)。同時,對患有糖尿病、高血壓Ш期、惡性腫瘤放化療、慢性腎功能衰竭的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慢性支氣管炎及肺氣腫、慢性肺原性心臟病、慢性風濕性心臟病等需長期服藥且住院效果不顯著的,經審核批准後給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定額門診補助。
(二)優撫對象因惡性腫瘤需放化療、慢性腎功能衰竭需腎透析(終末期腎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政策範圍內的門診治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後,剩餘部分按80%給予補助,每人每年補助限額為1萬元。
七、重大疾病醫療補助
(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家庭困難和患重大疾病的優撫對象,住院醫療費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費用(含自費部分)年累計超過2萬元的,超過部分按80%給予補助。每人每年補助最高限額為5萬元。
(二)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支付;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給予全額補助;對因患職業病或涉核評殘的殘疾軍人治療職業病和放射病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給予全額補助。
(三)對1969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軍隊退役人員,其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目錄範圍內)按40%給予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限額為1萬元。
八、擴大醫療補助對象範圍
對未納入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範圍,但享受國家生活補助的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每年給予定額門診補助200元。
九、加強優撫對象醫療工作保障
各地要切實加強對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以民政部門牽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加強配合銜接,共同推進工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嚴格審批程式和資金髮放;財政部門做好優撫對象醫療資金保障和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優撫對象參保銜接和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為優撫對象支付醫療保險待遇;衛生計生部門要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的優質服務措施,落實優惠服務政策。
各地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統一為無工作單位的和所在單位無力參保的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辦理納入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制度。資助困難的優撫對象參加各類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保障各類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縣(市、區、行委)級民政部門負責制定資金使用計畫和醫療補助資金髮放兌現。
各地要嚴格執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3〕6號),明確工作職責,強化監督檢查,嚴格醫療補助資金管理使用。

有效期

本辦法下發至市、州級民政、財政、人社、衛生計生部門,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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