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和《青海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發布的檔案。主要內容是流浪未成年人是社會弱勢群體,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係到社會和諧安定,關係到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落實。及時有效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實現“兩新”目標的重要方面。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護水平,切實維護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和《青海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責任感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會弱勢群體,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係到社會和諧安定,關係到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落實。及時有效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實現“兩新”目標的重要方面。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護水平,切實維護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認真貫徹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方針,進一步健全機制,強化措施,落實責任,加快推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逐步完善符合我省實際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確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減少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堅決杜絕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優先。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健康成長作為首要任務,加強對家庭監護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嚴厲打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
2.堅持救助保護和教育矯治並重。積極主動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維護其權益;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強化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治,幫助其順利回歸家庭。
3.堅持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實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強化家庭、學校、社會共同責任,不斷淨化社會環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4.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落實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強各方協作,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的積極性,形成救助保護工作的整體合力。
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源頭預防和治理。預防未成年人流浪事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和社會穩定,是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是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要加強對家庭履行監護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對困難家庭予以幫扶,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學校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陣地,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加強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適齡兒童輟學、失學信息通報制度,指導學校做好勸學、返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牧)民委員會要積極做好協助工作。各級政府要加大扶貧幫教力度,幫助因生活貧困、災病致貧等原因可能導致外出流浪未成年人解決生活問題,最大限度的從源頭上減少外出流浪乞討。居(村、牧)民委員會要建立隨訪制度,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要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要按照“先保護、後救助”的原則積極主動的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民政部門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要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引導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公安機關發現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城管部門發現流浪未成年人,應當告知並協助公安或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對突發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和民政、城管部門應當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居(村、牧)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要主動發揮作用,組織和動員居民提供線索,勸告、引導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機關、救助保護機構求助,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救助保護機構和公安機關要綜合運用救助保護信息系統、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和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方式,及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在打拐過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嬰幼兒,民政部門要將其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撫育,公安機關要按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對確無監護能力的困難家庭,經民政部門認定,由救助保護機構協助監護人及時委託其他人員代為監護。
(三)推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各級政府要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納入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強領導,積極推進。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具體落實和監督評估規劃的實施。民政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發展規劃,提出本地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方案,組織實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項目。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經費納入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經費中統籌考慮,省級財政要依據規劃,突出重點,給予專項補助,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各地實際,統籌解決好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問題。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和教育工作。對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及時安排接送返鄉,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要在購票、進出站、乘車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協助。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同時,要通過救助保護機構照料、社會福利機構代養、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要按戶籍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以便於其就學、就業等正常生活。教育、衛生、司法、殘聯和救助保護機構要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技能培訓等救助保護服務,為回歸社會、獨立生活打好基礎。要充分發揮志願者、社工隊伍和社會組織作用,鼓勵和支持其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矯治等服務。
(五)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犯罪,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要一律採集生物檢材,檢驗後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比對,及時發現、解救失蹤被拐未成年人。加強接處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蹤被拐報警的,公安機關要立即出警處置,認真核查甄別,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強化立案工作,實行未成年人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充分調動警務資源,第一時間組織查找。建立跨部門、跨警種、跨地區打擊拐賣犯罪工作機制。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
四、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堅持“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建立民政部門牽頭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細化分解各相關部門具體職責任務,協調解決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加強組織協調,定期通報本地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情況,建立掛牌督辦和警示制度。特別是要重視對具體問題的協調解決,防止出現“死角”。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齊心協力、滿懷真情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責任追究機制,對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嚴重的地區,追究該地區相關領導的責任。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政策措施,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安置和源頭預防等相關規定,規範救助保護工作行為,強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護,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經反覆教育不改的,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女聯合會、居(村、牧)民委員會、學校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三)加強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要充分發揮現有救助保護機構、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作用,不斷改善救助保護設施。要加強救助保護機構隊伍建設,積極探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專業化、社會化的發展路子,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水平。通過引入社會工作專業制度、聘用專業社會工作者、建立志願者服務基地、引導培育民間力量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開展跨省跨地區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等,凝智聚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四)強化宣傳引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意識。加強輿論引導,弘揚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社會力量通過開展慈善捐助、實施公益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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