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局《關於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積極推進產業升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等四部門關於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積極推進產業升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8年9月24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加快工業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是實現我省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任務。近年來,受諸多市場因素的影響,我省部分高耗能、高排放產業發展較快,在有力帶動全省經濟發展的同時,產業布局分散、能源消耗高、環境污染嚴重等結構性矛盾日益凸顯,資源、環境對工業發展的約束不斷加大。因此,淘汰落後產能、推進產業升級對實現全省節能減排目標,推進工業結構調整具有重大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結合我省工業經濟發展的實際,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淘汰落後產能、推進產業升級的總體要求和原則
總體要求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進程,堅持控制總量、淘汰落後、降低能耗、減少排放、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技術創新、套用新技術新工藝;積極推進高耗能產業延伸產業鏈,提高附加值,向精細化、集約化、規模化方向發展。要堅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策引導,綜合手段推進。加強產業政策引導、信貸政策支持、財稅政策調節,充分發揮生產要素價格槓桿的作用,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嚴格執行環保法規,提高安全、技術、土地和資源綜合利用等市場準入標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調整最佳化高耗能產業結構。
(二)堅持區別對待,促進扶優汰劣。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分類指導、有保有壓。堅持扶優與汰劣結合,升級改造與淘汰落後結合,兼併重組與關閉破產結合,進一步最佳化產業布局,促進產業向園區集中。
(三)堅持機制創新,最佳化資源配置。著眼於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和市場競爭力,最佳化資源配置,優先發展技術含量高、資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產業鏈長的精深加工產業。
(四)堅持總量平衡,推進結構最佳化。大力促進相關產業的融合與循環滲透發展,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結構最佳化、技術先進、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具有可持續發展和競爭力的產業集群。
二、大力發展國家鼓勵類產業,推進產業升級的主要方向
(一)依託資源優勢,壯大提高特色支柱產業。加大水電和鹽湖鎂、鋰等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著力推進鹽湖化工、石油天然氣化工、有色金屬精深加工等產業融合發展,建設形成黃河上游水電基地、鹽湖化工系列產品生產基地、有色金屬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和區域性石油天然氣化工基地。
(二)大力發展新型材料工業。加快發展高性能鋰離子電池、電子級單晶矽、聚苯硫醚、鋁鋰合金等材料產業,努力把煤及煤化工、矽材料及太陽能等產業培育成新的特色支柱產業,形成在全國有一定影響力的產業發展基地。
(三)大力發展新興可再生能源產業。以我省太陽能、風能等優勢可再生資源和多、單晶矽等關聯產業為基礎,通過引進和開發先進的用能技術,優先發展太陽能綜合利用和風力發電產業,形成規模化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基地,逐步提高新興可再生能源比重,進一步最佳化能源結構。
(四)大力發展裝備製造產業,加快調整特色傳統產業。著力推進資源整合、結構最佳化和企業重組,積極推進冶金、機械、建材產業的結構調整。大力發展風力發電機組、電動汽車等新興裝備製造業,加快建設裝備製造工業園區。
(五)大力發展輕紡工業,加快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加快發展具有地域特色的動植物加工產業、具有特色文化內涵的民族紡織業和手工業,建設藏毯、崑崙玉加工基地。
(六)大力發展高原特色生物產業。立足青藏高原生物資源純天然、綠色無污染的特點,加快發展特色農畜產品加工,積極推進生物產品、特色中藏藥、食品保健品等高原特色生物產業開發,培育行業龍頭企業,擴大優勢產品生產規模,加快新產品和提取工藝技術研發,建設形成具有高原特色的生物產業基地。
三、淘汰落後產能的主要措施
(一)認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後產能
1、按照國家現行產業政策,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嚴格執行國家淘汰落後產能的政策,限期淘汰能耗高、環境污染大、技術水平低的裝置,對淘汰的生產設備進行廢毀處理。電解鋁:2008年底前淘汰100KA及以下預焙電解槽;鐵合金:2008年底前淘汰6300KVA礦熱爐;電石:2008年底前淘汰5000KVA以下電石爐及開放式電石爐、排放不達標的電石爐,2009年底前淘汰12500KVA以下及開放式電石爐;水泥:2008年底前,淘汰濕法窯及直徑18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設備,2009年底前,淘汰直徑3米及以下的機立窯。
2、在執行國家現行產業政策的基礎上,提高淘汰標準,強力淘汰高耗能限制類產能。鐵合金:2010年底前,淘汰12500KVA以下礦熱爐;碳化矽:2010年底前,淘汰6300KVA以下的冶煉爐;水泥:2010年底前,淘汰所有機立窯。
(二)提高高耗能產業準入門檻,控制高耗能、高排放產能規模
1、為加強對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投資控制,從2008年10月起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項目一律實行省級投資管理部門核准制,州、地、市投資管理部門不允許自行辦理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的核准。省級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等部門要相應調整上收項目審批許可權,州地市及以下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等部門不得辦理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的行政審批手續。項目建成且經省級有關部門驗收和認證,相關手續齊全並符合要求,才能正式投入生產。
2、清理整頓在、擬建高能耗、高排放項目。根據市場準入、土地供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產業政策,對在建、擬建高能耗、高排放項目進行清理整頓。對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管理程式的項目,一律責令其停止建設。
3、暫停鐵合金新建項目的核准,對已列入省級規劃內的重大項目,須對所需能源、資源進行平衡並報經省政府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對主動淘汰的產能,按照等量替換的原則,經省級投資管理部門審核後,可以在工業園區內建設18500KVA以上生產裝置(精煉爐除外),鼓勵建設25000KVA以上大型生產裝置。
4、停止單獨的電石爐項目備案,對利用電石進行醋酸乙烯、1,4丁二醇、乙醛、PVC等下游產品開發並聯產電石渣水泥的綜合開發項目,經省級投資管理部門審核後可以進行項目備案或核准。鐵合金礦熱爐等礦冶爐改造為電石爐,視同新建電石生產裝置。
5、原則上停止水泥項目的核准,主要以消納電石渣、磷石膏渣等工業廢渣發展循環經濟的水泥綜合項目除外
(三)鼓勵技術創新,提升工藝裝備水平
鼓勵現有電解鋁企業進行以提高電流效率為重點的技術改造,進一步延伸鋁工業產業鏈,提高原鋁直接鑄軋比例,採用先進技術開發高精鋁板、帶、箔及軌道交通用大型鋁合金型材等高附加值產品。鼓勵以節能降耗、減少污染、綜合利用為重點,推廣爐外精煉新工藝、精料入爐技術、礦熱爐低壓補償技術、矽微粉回收和綜合利用技術以及煤氣回收、冶煉爐渣回收及濕法冶煉廢渣綜合利用等鐵合金、碳化矽生產技術。尤其要積極引入技術成熟的專業公司參與技術改造。
鼓勵支持現有鐵合金、碳化矽生產企業進行餘熱回收技術的開發和推廣套用,新建鐵合金、碳化矽及電石項目要預留餘熱、煤氣回收用地。鼓勵現有鐵合金、電石企業按照產業政策要求,研發和新建25000KVA以上大型電爐生產技術和裝備,開發生產矽鋁鈣、矽鈣鋇鋁等包芯線產品,以及化學級、太陽能級工業矽產品和其他特種鐵合金產品等。
鼓勵水泥生產企業積極推廣套用水泥低溫窯氣餘熱回收技術,統籌水泥工業與氯鹼工業、磷肥工業的發展;鼓勵以電石渣、磷石膏渣及其他以工業廢渣為原料生產水泥;鼓勵大型水泥生產企業將淘汰的機立窯改造為水泥粉磨站。大力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鼓勵銅、鉛、鋅、鎳等有色金屬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加快實施尾礦綜合利用。電力部門要支持企業利用餘熱發電,對企業利用餘熱發電而削減的用電負荷不得額外收費。
(四)加強污染控制,改善環境質量
鐵合金、碳化矽、電石、水泥等高排放企業必須配套建設環保設施,同步建設煙氣自動線上監控裝置,並與環保部門聯網,實施污染物達標排放。現有生產企業在2008年底未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必須限期停產整治。整治後仍未能達標的,一律實施關停。在建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對超出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或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的落後產能,要提前淘汰期限。
(五)積極推廣“契約能源管理”節能新機制
發揮節能服務公司(EMC)的“助推器”作用,充分利用節能服務機構的人才、資金、技術優勢,以契約能源管理模式推動高耗能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六)加快建立落後產能退出機制
嚴格執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7〕42號)規定,儘快出台“超定額標準用能加價政策”,對限制類和超標準用能產品生產實行加價管理。加大差別電價執行範圍,對160KA以下的鋁電解槽、6300KVA及以下鐵合金、碳化矽礦熱爐(精煉爐除外)、敞開式電石爐實行差別電價(差別電價水平、實施對象和實施時間由省物價部門商省工業經濟綜合部門確定)。
建立落後產能退出補償機制。省財政安排專項補助資金,對淘汰落後產能的地區和企業以獎勵的形式給予補助,對採用新技術進行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給予貼息或投資補助。補償標準根據各行業淘汰落後設備投資平均水平及規模、形式等相關因素確定,並按一定比例實施遞減性補貼政策。關停越早,補償越高,關停越晚,補償越低。
(七)加強綜合監督管理
對未經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預審、環保部門辦理環評審批、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辦理安全預評價、節能主管部門辦理合理用能評審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省級投資管理部門不予核准,建設部門不予辦理初步設計審查等相關手續,電力部門不予對其供電,金融部門不予發放貸款,質量監督部門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鐵路部門不予安排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