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決定的意見》 部門職責分工方案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決定的意見〉部門職責分工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加快技能人才培養,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對於加快我省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把加快職業教育特別是中等職業教育發展與繁榮經濟、促進就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構建和諧社會結合起來,明確責任,強化措施,切實落實分工方案所確定的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促進全省職業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一、第三條到2010年,全省中等職業教育年招生規模達到2萬人以上, 高等職業教育年招生規模達到06萬人以上,占高中階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招生規模的比例均達到40%左右。大力發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年培訓城鄉勞動者40萬人次,其中培訓在職職工3萬人次、培訓下崗失業人員24萬人次。(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
二、第五條充分發揮公辦職業學校的主力軍作用,通過東西部、城鄉間聯合招生、合作辦學等措施,推動公辦職業學校走規模化、集團化、連鎖化辦學的路子。(責任單位: 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
行業主管部門要將職業教育列入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推動行業職業教育發展。(責任單位: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等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
企業要強化職工培訓,有條件的要舉辦職業培訓機構,或與職業院校合作辦學,接受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責任單位: 省經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地稅局、省總工會)
其支付實習學生的報酬列入成本費用,在稅前列支,不進入職工工資總額。(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三、第六條按照市場對人才的多元化要求,整合各類教育資源,多樣化辦學,推進職業教育與培訓協調發展。職業院校要加強與省內外行業、企業、科研和技術推廣單位的合作,促進產學研緊密結合。大力推動校企合作,建立前校後廠(場)、校企合一的辦學實體,建立職業學校和行業、企業互為依靠、雙向參與的供需關係,形成行業指導、市場調節、學校自主發展的運行機制。(責任單位:省經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勞動保障廳、省總工會等相關行業部門)
四、第七條合理分流國中畢業生,擴大面向農牧區招收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規模,擴大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規模,擴大東西部、城鄉間中等職業學校聯合招生、合作辦學的規模。鼓勵辦學條件好、就業率高的中等職業學校到農牧區舉辦分校或教學點,鼓勵普通中學舉辦中等職業教育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學校發展遠程中等職業教育,使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比例趨於合理。到2010年,國家級和省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校均規模分別達到4000人和3000人以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
五、第八條實施技能型人才培養培訓工程。根據我省發展鹽湖化工、有色金屬、煤焦化工、旅遊、民族文化等特色產業和餐飲、商貿、物流等服務業對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以技能培養為核心,著力培養大批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急需的實用型人才。(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旅遊局、省扶貧辦等相關行業部門)
六、第九條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程。充分利用各類職業教育資源,繼續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大力開展以農牧區初高中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為重點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實現培訓一人、轉移一人、脫貧一戶的目標。(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扶貧辦、團省委、省總工會、省婦聯等相關行業部門)
七、第十條實施農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充分利用縣級職教中心(職業學校)、成人文化技術學校以及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等各類資源,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實用技術培訓。按照科技入戶工程的要求,依託綠色證書、新型青年農民科技培訓、農村優秀人才創業培植等工程,開展科技示範戶培訓,引導農牧民掌握實用技術,培養大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牧民,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服務。(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扶貧辦、團省委、省總工會、省婦聯等相關行業部門)
八、第十一條實施成人繼續教育和再就業培訓工程。以提高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就業能力、創業能力等為目的,構建覆蓋全社會的成人教育和再就業培訓網路,廣泛開展以提高職業技能為重點的成人繼續教育和再就業培訓。大力發展社區教育、遠程教育等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與培訓,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的學習需求,促進學習型社會的建立。(責任單位:省經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團省委、省總工會、省婦聯等相關行業部門)
九、第十三條建立起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相結合、全日制與半日制相結合,職前教育與職後教育相結合的辦學模式。鼓勵工學結合、校企合作、訂單培養,實行學分制等彈性學制,逐步建立半工半讀制度。職業院校要與用人單位緊密聯繫,學校的專業設定、教學計畫、課程結構、實習實訓、學生就業等要滿足用人單位需求。加強學生的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制度,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最後一學年到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實訓時間不少於半年。大力推進職業院校信息化建設,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在教學過程中的套用。(責任單位:省經委、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
十、第十四條將專業設定、幹部任用、教師聘任、招生錄取、經費使用等管理權交給學校。允許學校招收應、往屆初、高中畢業生及具有同等學歷的人員入學;允許學校根據市場和自身辦學條件自主確定辦學規模;允許學校根據企業和用人單位需求調整教學計畫、課程結構、學習方式等;允許學校按專業大類招生,學生經一段學習後再確定專業;允許學校跨省、跨地區招生。(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
十一、第十五條堅持先培訓、後就業,用人單位應優先錄用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培訓合格證書人員。勞動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門要加大對就業準入制度執行情況的監察力度。(責任單位: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工商局、省總工會)
取得職業院校學歷證書的畢業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中級職業技能鑑定時,免除理論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到2010年,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和有條件的高等職業院校都要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職業院校畢業生取得“雙證”的比例和一次性就業率達到70%以上。(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
十二、第十六條全省各級勞動和人事部門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社會職業供求預報體系和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職業院校要建立職業指導機構,配備專人,積極開展就業指導工作,鼓勵和幫助學生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充分利用省外優質職業教育資源和就業市場,大力開拓畢業生省外就業市場。(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
十三、第十七條加強縣(州)級職業教育中心建設。各自治州,西寧市和海東地區所轄各縣,格爾木市在現有職業學校基礎上組建職業教育中心,將各類培訓歸併到職業教育中心,實現政府統籌、部門聯辦、教育協調、多校一體。建立以職業教育中心為龍頭,農村中國小教育教學設施、遠程教育平台及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為基礎的縣、鄉、村三級職業教育與培訓網路。(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扶貧辦、團省委、省總工會、省婦聯等)
十四、第十八條加強示範性職業院校建設。在加強現有職業院校建設的基礎上,重點建設6所國家級、8所省級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和1—2所國家級示範性職業技術學院;建設30箇中等職業教育骨幹專業、8個高等職業教育示範專業,擴大職業教育資源總量。加大對辦學機制靈活、就業率高的職業院校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
十五、第十九條按照統籌規劃、財政引導、校企共建、投入多元的建設模式和通用、實用、開放的原則,在骨幹專業領域相對集中建成40個實訓基地,重點解決數量不足、實訓工位短缺等問題。鼓勵建有實訓基地的院校向其他院校和社會開放,實現資源共享,有效利用。鼓勵企業以資金投入、提供設備和實訓場地等方式,支持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與發展。(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
十六、第二十條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確定一批企業作為職業院校教師的培訓基地,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教師繼續教育進修和企業實踐制度,專業教師每兩年必須有兩個月以上時間到生產服務一線實踐,並作為晉級晉職的必要條件。支持專任教師在職提高學歷、學位層次,提升專業化水平。吸引非師範類本科院校畢業生到職業院校任教,可先辦理聘用手續,後取得教師資格;鼓勵企業生產一線的工程技術人員以及高級技師擔任專兼職教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雙師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條件,使雙師型教師占職業學校教師總數的50%以上。(責任單位:省經委、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
十七、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要根據職業教育發展需要,拓寬職業教育籌資渠道,逐步建立職業教育投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職業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不斷加大對職業教育的財政投入,重點支持職業院校實訓基地建設、師資培訓、農牧民和下崗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從2006年起,省財政新增職業教育專項資金2000萬元,重點用於中等職業學校師資培訓、實訓基地建設等。省級地方統籌的教育基建資金中,每年安排200萬元用於職業教育。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已普九地區不低於30%,其他地區不低於20%。(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逐步增加預算安排,加大就業再就業培訓資金、農牧區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資金的投入力度。農牧業發展資金以及扶貧、科技開發和技術推廣經費應適當用於職業教育與技能培訓。(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農牧廳、省扶貧辦)
落實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的規定,資金主要用於企業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責任單位:省經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工商局)
建立合理的職業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制定職業院校學生生均經費標準及學費標準。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公辦職業學校學費收入支出納入年度預算管理,確保學費收入全額用於學校發展。(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
十八、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經費,資助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貧困生。中等職業學校要從學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獎、助學金和學費減免,創造條件支持學生參加勤工儉學和半工半讀。(責任單位:省經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扶貧辦)
十九、第二十三條各級金融機構要優先為符合貸款條件的農牧區職業學校畢業生開展生產經營提供小額貸款。執行國家對教育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職業學校發展校辦產業和開展社會服務。社會各界通過政府部門或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對職業教育的資助和捐贈,在其應納稅所得額3%內允許扣除,個人將其所得通過政府或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對職業教育的捐贈不超過30%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學校建設征地、基建,免徵水電增容、商業網點、城市維護等配套費,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扶貧辦、省人防辦、省國稅局、省電力公司)
二十、第二十四條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傳職業教育和高素質勞動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引導各族民眾樹立正確的教育觀、人才觀、擇業觀。大力表彰職業教育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形成有利於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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