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提取和上繳費用暫行規定》是1993年8月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青島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提取和上繳費用暫行規定》是1993年8月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青島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提取和上繳費用暫行規定》是1993年8月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3-08-02 【生效日期】1993-08-02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
第十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1993年8月2日發布的《青島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提取和上繳費用暫行規定》同時 ...
《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收繳費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是青島市政府發布的一則規定。【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6-09-01 【生效日期】1996-09-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收繳...
現將《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在本辦法下達之前沒有繳納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應予補交。(一)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原屬固定職工的,企業應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份起按實有人數...
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管理暫行辦法由(1988年9月2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頒發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8-09-20 【生效日期】1988-09-20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從本市招聘的在職職工,原單位曾分配給自管房的,可根據該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房屋新舊程度向招聘職工的企業或職工本人收取補償費。收取補償費的具體辦法,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者可在投資的企業中...
八、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農村的由鄉鎮、村提供條件興辦的外資企業農業人口職工的社會保險、住房補助不適用本規定。其具體辦法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九、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三條,此條後增加“一方...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青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試行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具體地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方式,由中外雙方商定。第四條 青島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市...
《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辦法》在1990.08.1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0.08.16 實施時間 1990.08.16 ...
《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是山東省於1989年7月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於1989年7月2日生效。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7月2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
為改善外商投資環境,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和《安徽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場地使用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對依法批准使用的場地有使用權,其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第五條市國土局...
當年土地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憑土地管理部門開具的繳款通知單一月三十一日前交清,逾期交納的,按日加收土地使用費總額1‰的滯納金。第六條土地使用費標準調整。由各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的《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結合...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一、《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租賃房屋、場地的方式使用土地。第五條(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市建設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徵收集體所有土地:(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外商投資者設立...
為貫徹改革開放的方針,吸引更多的外商來我市投資辦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地作如下規定:一、外商獨資企業用地一律實行有償出讓的辦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