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青島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是發布於1987年-04-21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 發文日期:1987-04-21
  • 發文單位: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島市公安局
  • 生效日期:1987-04-21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4月21日青島市政府辦公廳轉發)
為加強對計畫外機動車輛交易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轉手倒賣,促進物資流通體制的改革,根據一九八五年九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汽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欲在本市出售、購買、串換各種在用的機動車(包括汽車、拖拉機、機車、機動腳踏客貨兩用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進入青島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交易。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在此列。
二、凡由物資部門設立的汽車貿易中心及其代銷點(以下簡稱“物資貿易中心”)或中國汽車工業銷售服務公司設立的青島貿易公司(以下簡稱“中汽貿易公司”)計畫外投放市場的新汽車,須憑正式發貨票進入市場辦理驗證手續。未經驗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髮照、立戶手續。
三、本市單位或個人從外地購進的機動車輛,已經當地機動車輛交易市場辦理驗證手續的,可直接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領照、立戶手續;未辦理的,應先到市機動車輛交易市場補辦驗證手續,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領照、立戶手續。
四、進入市場買賣機動車輛,應具備必要的證件。
1.所有交易車輛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驗審合格證,其中進口的新車應齊備合法證件。
2.出售車輛者應持有本單位出售車輛的證明,個體戶、專業戶須持營業執照或個體勞協的證明。部隊車輛須有其車輛主管部門的證明。
3.凡屬控購單發購買計畫外的或舊的小汽車、大轎車、機車等,須持有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核以的“準購證”。
五、車輛交易雙方,應本著舊不超新,按質論價的原則,協商議價,嚴禁哄抬價格,弄虛作假。
六、車輛成交後,應按成交額交納1%的手續費。出售的車輛,購車時間不足一年的,交納3%的稅金;超過一年的,不繳納稅金。手續費和稅金由買賣雙方各繳納一半。“物資貿易中心”或“中汽貿易公司”銷售的汽車,按成交額的1‰繳納驗證手續費。
七、車輛成交後,憑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部門出具的成交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過戶、移動手續。
八、凡違犯本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及沒收車輛等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揭發、檢舉違法交易行為的有功單位和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九、本規定適用於各縣(市、區)的機動車輛交易市場。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公安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