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215號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1年10月20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夏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通過時間:2011年10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2年3月1日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契約,由單幢房屋內業主或者結構相連的不同樓幢業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契約,由房屋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單元門、避雷針、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賬戶管理、使用監管和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
各區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申請受理、現場勘查、使用方案審核、參與竣工驗收等相關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
各區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第六條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購房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下同)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交存標準: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8%交存;未配備電梯的房屋以及配備電梯且未設地下車庫的底層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相關指標確定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準,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購房人應當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層房屋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第九條 商品房的購房人應當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屋預售契約時,同時將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應當將未出售房屋及拆遷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條 公有住房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購房手續時將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後,及時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一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餘情況,該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
第十二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的方式。
業主要求自主管理的,應當在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下召開業主大會,經由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未決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委託具有一定規模、資信良好的商業銀行,作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開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照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照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四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息,利息計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滾存使用。
第十五條 業主房屋戶門號分戶賬中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足額續交。
已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的續交方案組織續交;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續交。
第十六條 原有房屋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標準補建,具體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決定。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提交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證明。
業主未交存、續交、補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產權登記申請。
第十八條 已交存住房公積金的業主,經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請,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核准,可將業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具體提取比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研究確定。
第十九條 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進行經營所得收益及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應當主要用於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並按照建築面積分攤計入相關業主的分戶賬。

第三章

第二十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費用不得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頻數據傳輸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四)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五)其他不應當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遵循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屬單幢房屋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三)屬一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屬單元內一側房屋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側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四)相鄰業主共有部位的維修,由相鄰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十二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制定使用方案;
(三)業主委員會將使用方案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後,由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四)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為管理且實施物業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應當在小區明顯位置公示不少於7日,並經有利害關係的所占面積及戶數比例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物業服務企業將使用方案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核;
(四)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現場勘查後辦理備案手續,並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使用方案工程預算資金的70%從物業管理區域單位賬中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
(五)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邀請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相關業主代表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對工程決算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核,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七)經驗收合格後,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應付費用的剩餘款項。
第二十四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為管理且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式辦理使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維修和更新、改造內容;
(二)工程預算;
(三)涉及房屋戶門號及戶數;
(四)維修和更新、改造組織方式;
(五)驗收方式。
第二十六條 發生下列緊急情況的,屬於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的範圍:
(一)電梯故障經有關部門確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外牆牆面有脫落危險、屋頂滲漏等嚴重影響房屋使用和安全的;
(三)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消防設施損壞,消防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急使用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將應急使用方案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後,持備案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並組織維修。
(二)實行代為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實並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維修。
第二十八條 房屋維修時,可以採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並與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契約。
第二十九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單位賬和幢、戶門號分戶賬中按照規定相應核減。
第三十條房 屋滅失的,應當將戶門號分戶賬中結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第四章

第三十一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定期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規範和完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門應當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三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財政專用票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業主委員會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餘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其他有關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信息系統,業主可以隨時對其分戶賬中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餘額進行查詢。
業主和有關單位對查詢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覆核。

第五章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或者拒絕按照規定承擔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還應當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統一交存至專戶管理銀行,其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縣級市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參照本辦法建立本地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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