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衛生管理暫行規定》在1995.06.06由青島市建委, 青島市衛生局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提高文明施工和衛生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員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五區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綜合管理工作。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衛生管理及防病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必須在施工現場建設符合規定標準的食堂、宿舍、廁所等必需的生活和衛生設施。建立健全施工現場的各項衛生制度。

第五條 施工現場食堂衛生須符合以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06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建委, 青島市衛生局
(一)食堂內外必須保持整潔;
(二)食堂應距廁所、垃圾場(箱)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30米以外;
(三)食堂內外牆面應抹灰刷白,應抹水泥地面,安裝紗門和紗窗,不得有蚊蠅;
(四)按規定設定污水排放設施;
(五)食堂炊事用具和餐具放置有序,並及時消毒;
(六)食物的採購、製作、存放應符合食品衛生的規定,禁止食用腐爛變質食物;
(七)有防塵、防蠅、防鼠害設施。
食堂炊事人員應穿戴白色工作服(帽)。炊事和生活管理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查體,持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健康合格證上崗。
第六條 施工現場飲用水衛生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二)飲用井水的,要保護好水源,定期對飲用水井進行消毒;
(三)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溫開水桶、並加蓋加鎖,防止污染;
(四)施工人員不準喝生水,嚴禁共用一個器皿飲水。
第七條 施工現場宿舍衛生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其用工人員數量建好宿舍或租用活動板房;
(二)宿舍內外牆面應刷白,並符合堅固、保溫、通風、照明、防火、防潮濕、人流疏散等要求;
(三)宿舍應設定單人床或上下雙層床,禁止職工睡通鋪;
(四)在施工的建築物內不得安排人員住宿;
(五)宿舍應抹水泥地面或鋪貼地面;
(六)夏季應有防蚊蠅設施,冬季應有防寒保暖設施。
有條件的施工現場,應設文化娛樂活動室、淋浴間及更衣室。
第八條 施工現場廁所衛生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施工現場應建立水沖式廁所或租用活動廁所;
(二)廁所牆面應抹灰刷白;
(三)廁所衛生應設專人負責,定期進行沖刷清理、消毒,防止蚊蠅孳生;
(四)高層建築施工現場的作業區應有便溺設施,保持清潔衛生。
第九條 施工現場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被褥鞋襪應保持整潔,擺放整齊,不吃不潔淨的食物,不隨地大小便。
第十條 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堆放應整齊有序、場地平整、道路暢通、排水設施良好、無積存污水。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運,生活垃圾日產日清,施工現場圍檔外5米範圍內應保持整潔衛生。
第十一條 禁止在施工現場取暖或進行餐飲加工時燃用散煤。施工現場進行混凝土加工或清理現場垃圾時,應避免對周圍環境的污染。禁止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揚垃圾。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按規定指定施工現場衛生負責人和各項衛生制度的負責人,明確責任,做好施工現場衛生管理。
第十三條 衛生防疫部門應按規定定期對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炊事人員進行衛生防病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 衛生防疫部門負責施工現場衛生防病的監督檢測,對施工現場消毒、滅蠅、滅鼠、殺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來自疫區的人員進行預防接鐘、預防服藥和病源檢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照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落實好衛生防疫措施。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應立即報告衛生防疫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防疫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處理和對患者進行隔離診治,防止疫情擴散。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食堂、廁所、宿舍等臨建設施不符合規定衛生要求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施工手續。
第十七條 對執行本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建立健全衛生制度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無保溫開水桶,飲水不衛生,隨地大小便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施工現場違反規定造成對周圍環境污染,影響衛生整潔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四)施工現場燃用散煤影響衛生整潔的,每發現一處,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五)食堂及周圍環境不講衛生,防蚊蠅、防塵設施不齊全,炊具餐具和食物不衛生,食堂工作人員不符合健康衛生要求或不穿工作服的,責令停工整頓,並處以2000元至3000元罰款;
(六)宿舍內外衛生不整潔,安排施工人員睡通鋪及正在施工的建築物內住宿的,責令停工整頓,並處以2000元至3000元罰款;
(七)廁所糞便不及時清理、消毒,有蚊蠅孳生的,責令停工整頓,並處以2000元至3000元罰款;
(八)施工現場無圍擋,建築材料及工具等亂堆放,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及時清理,有污水、污物的,責令停工整改,並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九)施工現場食堂宿舍、廁所等臨建設施,達不到規定的衛生標準而擅自開工的,責令停工整頓,並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十)不配合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現場衛生監督、檢查和不如實反映情況以及不按照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落實傳染病控制措施的,責令停工整頓,並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十一)施工現場髒、亂、差,造成人員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傳染病流行的,對本市施工企業降低企業資質等級,外地施工企業限期停接工程任務,取消本市施工資格。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青島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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