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獎罰辦法

《青島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獎罰辦法》是1992年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獎罰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1月13日
  • 發布單位:青島市政府
  • 生效日期:1991年1月1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條款數目:十一條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1-13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獎罰辦法
(青政辦發〔1992〕4號 1992年1月13日)
第一條為了全面合理地考核《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的執行情況,實事求是地評價各縣級市、區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市土地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條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的主要考核內容:
(一)耕地面積控制指標;
(二)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的執行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土地開發復墾指標;
(四)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五)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指標、鄉鎮企業用地有償使用指標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情況;
(六)土地管理機構的建設;
(七)土地管理基礎工作情況。
第四條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中的有關工作指標逐項、逐級分解落實到有關責任單位,建立定期檢查制度。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規定的指標、進行全面自查考核,並將自查考核結果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在次年一月上旬組織有關部門成立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檢查考核組,對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完成《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中規定指標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檢查考核組除對被檢查單位的自查考核書面報告,完成各項指標的資料和數據進行審查外,還應按一定比例抽樣到現場檢查考核。
第七條考核採取計分法(計分標準見附表)。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總分二百分為滿分,一百二十分為及格;其他各區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對完成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指標好的單位頒發獎狀,並按下列等級和獎金標準,發給獎金:
(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
一等獎:總分為一百九十分至二百分,獎金三千元;
二等獎:總分為一百八十分至一百八十九分,獎金二千元;
三等獎:總分為一百七十分到一百七十九分,獎金一千元。
(二)其他各區:
一等獎;總分為九十五分至一百分,獎金一千五百元;
二等獎:總分為九十分至九十四分,獎金一千元;
三等獎:總分為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獎金五百元。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所得獎金的百分之十獎勵分管市長、區長,其餘獎勵有關土地管理人員。
獎金由市財政撥付。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對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指標考核不及格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總分為一百分至一百一十九分,罰款一千元;自九十九分起,每下降十分,罰款一千元。
(二)其他各區總分為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罰款五百元;自四十九分起,每下降五分,罰款五百元。
對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罰款的百分之十,由分管市長、區長支付,其餘由有關土地管理人員支付。
罰款繳市財政。
第十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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