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獎罰辦法》是1992年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獎罰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1月13日
- 發布單位:青島市政府
- 生效日期:1991年1月1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條款數目:十一條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1-13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耕地面積控制指標;
(二)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的執行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土地開發復墾指標;
(四)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五)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指標、鄉鎮企業用地有償使用指標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情況;
(六)土地管理機構的建設;
(七)土地管理基礎工作情況。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土地管理目標責任書》規定的指標、進行全面自查考核,並將自查考核結果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
(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
一等獎:總分為一百九十分至二百分,獎金三千元;
二等獎:總分為一百八十分至一百八十九分,獎金二千元;
三等獎:總分為一百七十分到一百七十九分,獎金一千元。
(二)其他各區:
一等獎;總分為九十五分至一百分,獎金一千五百元;
二等獎:總分為九十分至九十四分,獎金一千元;
三等獎:總分為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獎金五百元。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所得獎金的百分之十獎勵分管市長、區長,其餘獎勵有關土地管理人員。
獎金由市財政撥付。
(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總分為一百分至一百一十九分,罰款一千元;自九十九分起,每下降十分,罰款一千元。
(二)其他各區總分為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罰款五百元;自四十九分起,每下降五分,罰款五百元。
對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罰款的百分之十,由分管市長、區長支付,其餘由有關土地管理人員支付。
罰款繳市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