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獎懲暫行辦法

《青島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獎懲暫行辦法》在1998.04.2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獎懲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4.28
  • 實施時間:1998.04.28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考核指標體系,第三章 考 核,第四章 風險抵押與獎懲,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益,增加國有資本積累,促進國有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市)監管的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
第三條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實行分級負責的辦法。
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對市監管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企業集團(以下統稱市受託機構)等單位的考核工作。
市受託機構負責考核其受託範圍內的企業,並將考核結果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對本區(市)監管企業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指標體系

第四條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體系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淨資產收益率、成本費用利潤率、資產負債率、折舊提足率和潛虧掛帳遞減率六項指標。其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是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主指標並作為國有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提取新增效益工資的否定指標,其他指標是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輔助指標。
第五條 考核指標計算公式:
(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100%。
(二)淨資產收益率=(淨利潤÷平均淨資產總額)×100%;平均淨資產總額=(期初淨資產總額+年度內每月末淨資產總額)÷13。
(三)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100%。
(四)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五)折舊提足率=(實際提取的折舊額÷應提折舊額)×100%。
(六)潛虧掛帳遞減率=〔(期初潛虧掛帳額-期末潛虧掛帳額)÷期初潛虧掛帳額〕×100%。
第六條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等於100%,為國有資產保值;大於100%,為國有資產增值;小於100%,為國有資產減值。

第三章 考 核

第七條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責任期一般為3年,考核獎懲分年度進行。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或縮短考核期的,由國有資產管理局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八條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的確定,以考核期內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年檢表中國家所有者權益價值扣除土地入帳價值後的餘額為依據核定基數,並核定環比增長率,暫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及物價變動因素的影響。
第九條 被考核單位依據本單位產權登記核定的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總額,在考核年度開始後90日內向考核單位申報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及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條 考核單位根據被考核單位申報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及具體實施方案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以及被考核單位前兩年國有資產增值水平,核定被考核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確定後,被考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與考核單位簽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抄送有關部門和本單位監事機構。
第十一條 考核年度終了,被考核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保值增值指標的完成情況和資產運營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分析,並在考核年度終了後60日內將總結分析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報送考核單位,同時抄送本單位監事機構。
第十二條 被考核單位監事機構對本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負有監督責任,並負責對本單位有關年度報告的審查工作。
第十三條 被考核單位監事機構收到本單位考核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及相關證明資料後15日內,向考核單位提交對本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審查報告。
第十四條 考核單位根據被考核單位監事機構提交的審查報告,對被考核單位報送的有關證明資料進行審核,並提出對被考核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完成情況的確認與評價意見。
國有資產管理局的確認與評價意見,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市受託機構的確認與評價意見,應當報經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十五條 在考核期內,由於下列客觀因素而影響國家所有者權益變化的,年度終了時應當作相應調整:
(一)國家投資及政策優惠按規定應當增加的國家所有者權益;
(二)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增加或減少的國家所有者權益;
(三)無償劃轉增加或減少的國家所有者權益;
(四)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減少的國家所有者權益;
(五)其他應當調整的因素。

第四章 風險抵押與獎懲

第十六條 被考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在簽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書後30日內,按規定的標準(市受託機構交納標準見附表)向考核單位交納風險抵押金。
第十七條 風險抵押金一般由被考核單位法定代表人交納,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與本企業其他領導人員共同交納。具體交納範圍由被考核單位決定。
採取法定代表人與其他領導人員共同交納的,法定代表人交納比例不得低於30%,並按交納風險抵押金比例承擔相應的獎懲責任。
第十八條 風險抵押金應當以現金一次性交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支付。
風險抵押金由考核單位專戶存儲。考核期內風險抵押金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考核期終了一次性結算。
第十九條 考核單位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被考核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確認與評價意見,決定對被考核單位的獎懲。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獎金在國有資產收益中列支,具體辦法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對市受託機構按下列規定獎懲:
(一)凡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的,一類受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當年企業職工平均實發工資水平的5倍計發個人獎金;二類的,可以按4倍計發個人獎金;三類的,可以按3倍計發個人獎金;四類的,可以按2倍計發個人獎金。受託機構其他領導人員可以比照上述規定的80%計發獎金。凡本辦法第五條(五)、(六)項輔助指標未完成的,還原計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主指標;
(二)凡超額實現國有資產增值的部分,以當年國有資產超額增值淨額計算,增長幅度在5%及其以下的,每增長1%,按超額增值部分0.9%的比例提取超額獎金;增長幅度在5%以上的部分,每增長1%,按超額增值部分0.8%的比例提取超額獎金;提取超額獎金採取分段累加方法再乘本類提獎調整係數計算,其計算公式:所得超額獎金=本段國有資產超額增值部分×本段計獎比率×本類提獎調整係數(本段計獎比率=本段超額增值率×本段計獎比例)。第五條(二)、(三)、(四)項輔助指標每少完成一項,扣減應得超額獎金的10%;
(三)凡本年度國有資產減值的,按本條(二)項公式計算處罰金額扣減風險抵押金,直至扣完為止。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領導人員未予變動繼續經營的,應當補足風險抵押金。
對市受託機構獎懲規定需要調整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考核的單位,其風險抵押金交納標準和獎懲規定,由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市受託機構負責考核的單位,其風險抵押金交納標準和獎懲規定,由市受託機構制定,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超額獎金的分配原則:凡實行董事會領導體制的單位,由董事會決定;凡實行經理(廠長)負責制的單位,由本單位領導機構聯席會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個人應得超額獎金不直接兌現給個人,由考核單位按記名方式單獨立帳專戶儲存。待考核責任期結束時,其本息全部兌現給個人。
第二十五條 被考核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的,由考核單位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被考核單位國有資產運營情況進行審查,對無新增潛虧和其他損害國家所有者權益及其遺留問題的,考核單位應當將風險抵押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領導人員。對有新增潛虧及其遺留問題並造成國有資產減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未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除按規定實行經濟處罰外,考核單位可以對其任用提出調整建議。
第二十七條 對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青島市人民政府轉發市企業改革與組織結構調整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對企業經營者獎懲意見的報告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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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類 別 | 一 類 | 二 類 | 三 類 | 四 類 |
| | | | | |
|----------|------|------|------|------|
| 國有資產總額 | | | | |
| | 12以上 | 8-12 | 3-8 | 3以下 |
| (億元) | | | | |
|----------|------|------|------|------|
| | | | | |
| 提獎調整係數 | 0.9 | 0.8 | 0.7 | 0.6 |
| | | | | |
|----------|------|------|------|------|
| 風險抵押金 | | | | |
| | 7 | 6 | 5 | 4 |
| (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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