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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本市對外友好往來和經濟貿易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派員(包括派遣團組或人員,下同)臨時出國執行公務(以下簡稱因公出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因公出國必須堅持“少、小、精”的原則,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到目的明確、任務具體、人員精幹、準備充分、經費節省、手續完備。
第四條
因公出國工作由市政府統一管理。
市政府外事、對外經濟貿易、財政、國家安全以及外匯管理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因公出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因公出國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事項之一的,單位可申請派員出國:
(一)已經批准立項或草簽契約(協定、下同)且成交額較大的引進項目的技術、設備考察;
(二)經項目審批機關同意,或已列入經濟建設和利用外資計畫的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出國洽談;
(三)已簽訂契約且契約明確約定的技術、業務出國培訓;
(四)經國家引進國外智力管理部門批准並提供資助的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的先進技術出國學習;
(五)由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或享有進出口業務經營權的企業組織的出國考察市場、洽談貿易,訂夜凶參加、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
(六)由科學技術部門組織的對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以及有外貿企業的外銷業務人員參加的國外科學技術展覽會;
(七)由旅遊部門或涉外旅行社、涉外賓館組織的出國洽談旅遊合作業務;
(八)經國家批准出國舉辦和參加文斷舉化展覽會、文藝演出,參加體育比賽;
(九)出國出席無危害我國統一問題的國際會議;
(十)由國家、地方或單位安排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出國留學、進修,並且已被國外接受單位錄取;
(十一)全市對外交往及對內對外宣傳所需要的出國新聞採訪;
(十二)由外事部門對外聯絡商定的出國友好訪問。
第六條
因公出國人數應根據出國任務的實際需要確定。
單項經濟技術考察團組最多不超過四人;重大建設項目的考察團組最多不超過六人;參加展覽會每一個參展攤位不超過二人;友好訪問團組原則上不超過五人。各類專業性較強的出國團組須配備懂出訪國語言的翻譯人員。
第七條
出國人員的在外期限應根據出國任務的需要確定。
一般考察團在出訪一個國家不超過十天;出訪兩個以上國家的,在每個國家的期限不超過七天。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出國技術業務培訓、研修人員在外期限按契約規定執行,但普通工種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特殊工種最長不超過半年。超過上述期限者,按外派勞務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必須根據出國任務的需要選派出國人員,不得派與出國任務無關的人員出國。
出國人員應是政治可靠、身體健康、具備完成出國任務能力的在職人員。
已經離休、退休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有特殊專長、身體健康的專業技術人員,離休、退休後受聘繼續工作或由有關單位臨時借用,確係工作需要,可派遣出國。
各級黨政機關負責人出國,應是執行自己煮淋白主管的公務或組織上決定臨時階段主管的公務。不得以任何藉口和名義占用下級單位的出國指標進行與自己職級身份不相稱的出國活動。同一地區、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不得同團出國,不得同時或短期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個或鄰近國家。
黨政機關幹部和業務主汗霉簽才管部門的人員不得參加企業組派的專業性較強的團組出國。
第九條
全市範圍內派員出國,由下列部門歸口組織派遣:
(一)舉辦、參加經濟貿易展覽會或考察市場、洽談貿易,由市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組織;
(二)考察、洽談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由市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會同有關經濟部門組織;
(三)進行經濟貿易業務培訓,由市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組織;進行人才培訓由市人事部門會同引進國外智力管理等部門組織;
(四)進行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舉辦和參加科學技術展覽會以及國際學術會議,由市科學技術部門組織;
(五)舉辦、參加文化展和鑽鞏覽會和文藝演出,由市文化部門組織;
(六)舉辦、墊局遙懂參加旅遊展銷會、招徠客源,由市旅遊部門組織;
(七)參加體育比賽,由市體育運動管理部門組織;
(八)進行友好訪問,由市政府外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
享有進出口業務經營權的企業,可以組采射蜜織本企業經營範圍內出口商品供貨單位或進口商品用戶單位的人員,出國進行經濟貿易活動。
除上述部門和企業外,其他單位只能組織本系統、本行業的人員出國執行業務,不得跨系統、跨行業派員出國執行公務。
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組織的出國團組,除上述歸口組織派遣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只能對口派員參加,不得跨行業參加;凡是全市範圍內已統一組織參加的,其他單位不得另行派員參加。
第三章 出國任務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
因公出國任務由市政府審批或審查上報。
市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外辦)和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貿委)是本市因公出國任務的審理機關。經濟技術貿易出國任務由市經貿委審理;非經濟技術貿易出國任務由市外辦審理。
第三章 出國任務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
經濟技術貿易出國任務包括:出國進行經濟技術考察、培訓、研修,業務洽談,產品推銷、採購、售後服務、勞務合作,學習管理經驗,進行對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參加和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科學技術展覽會、旅遊展銷會等。
非經濟技術貿易出國任務包括:出國留學、進修,出席國際會議,參加體育比賽,新聞採訪,參加和舉辦文化展覽、文藝演出以及出國友好訪問等。
第十二條
出國任務的審簽手續:
(一)市直各部門(含局級事業單位和行政性公司,下同)副局級和各縣級市(區)副縣(區)級以上幹部參加的赴建交國家的出國任務,由市出國任務審查機關審理後呈市政府審批;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的出國任務,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審理後呈市政府審查上報。
(二)除前款規定之外的出國任務,屬經濟技術貿易的委託市經貿委審簽;屬非經濟技術貿易的委託市外辦審簽;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工業園的,分別委託上述區、園管理委員會審簽。
(三)享有進出口業務經營權的企業和機電產品出口基地企業、擴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商務人員以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商務人員,經批准後年度內再次赴建交國家執行經濟技術貿易任務,由企業自行審批,抄報市經貿委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因公出國請示事項按行政隸屬關係逐級申報。市直各部門的,由市直部門向市政府申報;各縣級市(區)的,由縣級市(區)政府向市政府申報。其中經濟技術貿易方面的抄報市經貿委審理,非經濟技術貿易方面的抄報市外辦審理。
第十四條
全市範圍內組團出國,按第九條規定由市歸口組織派遣部門向市政府申報。
本市所屬數個單位聯合組團出團,由主辦單位商有關單位同意後,按主辦單位行政隸屬關係申報。派遣離休、退休人員出國,由聘用單位商原所在單位同意後,按聘用單位行政隸屬關係申報;其中仍在國際組織或國際學術機構任職的離休、退休人員出國,由原所在單位按其行政隸屬關係申報,其他離休、退休人員,如外方邀請出國並提供費用,按因私出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市單位邀請中央、省屬單位及外地人員參與組團出國,必須先函商邀請人員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書面證明後申報。在本市工作滿一年的外地人員的出國事項,由本市聘用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申報。
第十六條
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通知本市所屬單位派員參加其組團出國的,本市派員單位須按第十三條規定程式申報,經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後方可提報出國人員名單和支付出國經費。
參加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組團出國舉辦和參加展覽會,其參展規模、參展單位的確定及參展人員的選派,須按第九條規定報市歸口組織派遣部門審定;未經批准,不得發運展品和支付參展經費。屬外商向本市的屬單位招徠參展的,須按第九條規定報市經貿委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承諾應邀參展,不得發運展品和支付參展經費。
第十七條
由本市單位為主要組團出國執行本市公務的,均按本市規定程式申報,不得徑報省或中央部門審批,也不得通過旅遊途徑派出。公費派員出國必須按因公出國規定程式申報,禁止按因私出國規定辦理;嚴禁組織公費出國旅遊或變相公費出國旅遊。
第十八條
出國任務獲準後,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派出的,須向原批准機關報告;申請延期派出或改派、增派出國人員,改變或增加出訪國家、地區,延長在外期限等,均需按程式報原批准機關審批;少派出國人員或整個團組不再派遣須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出國團組或人員在境外申請參加出訪國家和地區、改變活動路線、延長在外期限、追加出國經費,由團組負責人報告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因特殊情況來不及請示國內原批准機關的,須徵得我駐外使、領館同意並取得其書面證明。
第二十條
申報出國任務須留出充足的申報時間。出國申報的內容應完整、清楚、準確,所附檔案與申報事項相符,手續完備。嚴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第五章 出國經費管理
第三十一條
凡是從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出國經費的單位,每年須編制下半年度出國經費預算計畫,按行政隸屬關係報區政府或市直部門審查同意後,分別報市外辦或市經貿委審查匯總,經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後報財政部批准執行。
第三十二條
引進技術設備單位在與外方簽訂的引進技術設備契約中,不得訂有在契約金額中向外方支付我方出國考察、培訓人員出國經費的條款。受託代理簽訂契約的外貿企業,不得為招徠生意和迎合用戶心理而在契約中訂有上述條款。契約審批機關必須嚴格審查把關,對有上述條款的契約,不予批准生效。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和各專業銀行應加強監督,對上述款項拒絕對外開證付匯。
第三十三條
出國人員應按照出國任務批件所列經費開支項目,在國家規定標準內開支,不得突破。由國外接待單位承擔費用並將外幣直接支付出國人員自行使用的,各項開支也應該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凡與原批准開支項目重複的或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均不得開支,節餘外匯須全部帶回交公。出國人員不得擅自借用、調用我駐外機構的外匯,不得擅自將外匯存放國外。嚴禁套匯、逃匯。
第三十四條
出國人員回國後須在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外匯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核銷出國經費。違反規定的開支一律不得報銷。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外匯管理部門和各專業銀行應加強對出國經費開支的監督管理。申辦或匯付出國經費須憑本市下達的出國任務批件或確認件和出國人員審查批件。外匯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出國人員國外開支費用須嚴格審查核銷,並按季度將出國用匯情況報市政府,抄送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
第六章 出國教育、紀律和總結檢查
第三十六條
出國人員應接受國家安全、外事紀律、保密紀律、財經紀律及愛國主義等方面的教育。國家安全教育,由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實施;其它教育、由派員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七條
出國人員應做到:
(一)忠於祖國、保守秘密、自覺維護國家、民族利益;
(二)在外期間主動接受我駐外使、領館的領導,遇到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報告,對未授權事項不隨意表態和承諾;
(三)遵守出訪國家的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講禮貌、守信用、舉止大方,體現中華民族的道德風尚;
(四)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力爭取得最佳出訪效果;
(五)不向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索借財物,嚴格執行對外贈
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
(六)不擅自延長在外期限、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改變活動路線;回國後,認真總結報告在外工作情況,辦結未盡事宜。
第三十八條
出國團組回國後必須認真總結在外工作情況,並在十日內書面報告派遣單位;有副局級或副縣(區)級以上幹部參加的出國團組,須向市政府報告,抄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各派員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須及時檢查考核,並將考核意見和出國團組工作總結一併轉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
第三十九條
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須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檢查出國管理工作情況,包括出國人員在外工作情況、執行紀律情況、用匯情況等,收集典型事例,表彰先進,糾正不良傾向,按季度向市政府綜合報告情況。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條
在因公出國管理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涉外工作方針政策和本規定及模範遵守外事紀律、圓滿完成出國任務成績顯著的,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報請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出國申報事項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違反外事紀律對外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因瀆職未能完成出國任務導致國家經濟損失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單位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
違反護照、簽證有關管理規定的,由市外辦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違反出國經費管理規定的,由外匯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因公出國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嚴重失職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出國管理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市各單位因公派赴香港、澳門地區的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本市每年度因公赴香港地區人員的控制指標由市經貿委統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七條
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青島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和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於一九九O年十月十日發布的《青島市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1993年9月3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檔案青政發〔1993〕14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編者註:本規定已被2004年9月1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發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青島市城鎮單位招聘使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辦法〉等11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廢止。
出國人員應是政治可靠、身體健康、具備完成出國任務能力的在職人員。
已經離休、退休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有特殊專長、身體健康的專業技術人員,離休、退休後受聘繼續工作或由有關單位臨時借用,確係工作需要,可派遣出國。
各級黨政機關負責人出國,應是執行自己主管的公務或組織上決定臨時階段主管的公務。不得以任何藉口和名義占用下級單位的出國指標進行與自己職級身份不相稱的出國活動。同一地區、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不得同團出國,不得同時或短期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個或鄰近國家。
黨政機關幹部和業務主管部門的人員不得參加企業組派的專業性較強的團組出國。
第九條
全市範圍內派員出國,由下列部門歸口組織派遣:
(一)舉辦、參加經濟貿易展覽會或考察市場、洽談貿易,由市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組織;
(二)考察、洽談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由市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會同有關經濟部門組織;
(三)進行經濟貿易業務培訓,由市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組織;進行人才培訓由市人事部門會同引進國外智力管理等部門組織;
(四)進行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舉辦和參加科學技術展覽會以及國際學術會議,由市科學技術部門組織;
(五)舉辦、參加文化展覽會和文藝演出,由市文化部門組織;
(六)舉辦、參加旅遊展銷會、招徠客源,由市旅遊部門組織;
(七)參加體育比賽,由市體育運動管理部門組織;
(八)進行友好訪問,由市政府外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
享有進出口業務經營權的企業,可以組織本企業經營範圍內出口商品供貨單位或進口商品用戶單位的人員,出國進行經濟貿易活動。
除上述部門和企業外,其他單位只能組織本系統、本行業的人員出國執行業務,不得跨系統、跨行業派員出國執行公務。
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組織的出國團組,除上述歸口組織派遣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只能對口派員參加,不得跨行業參加;凡是全市範圍內已統一組織參加的,其他單位不得另行派員參加。
第三章 出國任務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
因公出國任務由市政府審批或審查上報。
市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外辦)和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貿委)是本市因公出國任務的審理機關。經濟技術貿易出國任務由市經貿委審理;非經濟技術貿易出國任務由市外辦審理。
第三章 出國任務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
經濟技術貿易出國任務包括:出國進行經濟技術考察、培訓、研修,業務洽談,產品推銷、採購、售後服務、勞務合作,學習管理經驗,進行對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參加和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科學技術展覽會、旅遊展銷會等。
非經濟技術貿易出國任務包括:出國留學、進修,出席國際會議,參加體育比賽,新聞採訪,參加和舉辦文化展覽、文藝演出以及出國友好訪問等。
第十二條
出國任務的審簽手續:
(一)市直各部門(含局級事業單位和行政性公司,下同)副局級和各縣級市(區)副縣(區)級以上幹部參加的赴建交國家的出國任務,由市出國任務審查機關審理後呈市政府審批;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的出國任務,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審理後呈市政府審查上報。
(二)除前款規定之外的出國任務,屬經濟技術貿易的委託市經貿委審簽;屬非經濟技術貿易的委託市外辦審簽;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工業園的,分別委託上述區、園管理委員會審簽。
(三)享有進出口業務經營權的企業和機電產品出口基地企業、擴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商務人員以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商務人員,經批准後年度內再次赴建交國家執行經濟技術貿易任務,由企業自行審批,抄報市經貿委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因公出國請示事項按行政隸屬關係逐級申報。市直各部門的,由市直部門向市政府申報;各縣級市(區)的,由縣級市(區)政府向市政府申報。其中經濟技術貿易方面的抄報市經貿委審理,非經濟技術貿易方面的抄報市外辦審理。
第十四條
全市範圍內組團出國,按第九條規定由市歸口組織派遣部門向市政府申報。
本市所屬數個單位聯合組團出團,由主辦單位商有關單位同意後,按主辦單位行政隸屬關係申報。派遣離休、退休人員出國,由聘用單位商原所在單位同意後,按聘用單位行政隸屬關係申報;其中仍在國際組織或國際學術機構任職的離休、退休人員出國,由原所在單位按其行政隸屬關係申報,其他離休、退休人員,如外方邀請出國並提供費用,按因私出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市單位邀請中央、省屬單位及外地人員參與組團出國,必須先函商邀請人員所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出具書面證明後申報。在本市工作滿一年的外地人員的出國事項,由本市聘用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申報。
第十六條
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通知本市所屬單位派員參加其組團出國的,本市派員單位須按第十三條規定程式申報,經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後方可提報出國人員名單和支付出國經費。
參加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組團出國舉辦和參加展覽會,其參展規模、參展單位的確定及參展人員的選派,須按第九條規定報市歸口組織派遣部門審定;未經批准,不得發運展品和支付參展經費。屬外商向本市的屬單位招徠參展的,須按第九條規定報市經貿委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承諾應邀參展,不得發運展品和支付參展經費。
第十七條
由本市單位為主要組團出國執行本市公務的,均按本市規定程式申報,不得徑報省或中央部門審批,也不得通過旅遊途徑派出。公費派員出國必須按因公出國規定程式申報,禁止按因私出國規定辦理;嚴禁組織公費出國旅遊或變相公費出國旅遊。
第十八條
出國任務獲準後,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派出的,須向原批准機關報告;申請延期派出或改派、增派出國人員,改變或增加出訪國家、地區,延長在外期限等,均需按程式報原批准機關審批;少派出國人員或整個團組不再派遣須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出國團組或人員在境外申請參加出訪國家和地區、改變活動路線、延長在外期限、追加出國經費,由團組負責人報告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因特殊情況來不及請示國內原批准機關的,須徵得我駐外使、領館同意並取得其書面證明。
第二十條
申報出國任務須留出充足的申報時間。出國申報的內容應完整、清楚、準確,所附檔案與申報事項相符,手續完備。嚴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第五章 出國經費管理
第三十一條
凡是從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出國經費的單位,每年須編制下半年度出國經費預算計畫,按行政隸屬關係報區政府或市直部門審查同意後,分別報市外辦或市經貿委審查匯總,經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後報財政部批准執行。
第三十二條
引進技術設備單位在與外方簽訂的引進技術設備契約中,不得訂有在契約金額中向外方支付我方出國考察、培訓人員出國經費的條款。受託代理簽訂契約的外貿企業,不得為招徠生意和迎合用戶心理而在契約中訂有上述條款。契約審批機關必須嚴格審查把關,對有上述條款的契約,不予批准生效。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和各專業銀行應加強監督,對上述款項拒絕對外開證付匯。
第三十三條
出國人員應按照出國任務批件所列經費開支項目,在國家規定標準內開支,不得突破。由國外接待單位承擔費用並將外幣直接支付出國人員自行使用的,各項開支也應該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凡與原批准開支項目重複的或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均不得開支,節餘外匯須全部帶回交公。出國人員不得擅自借用、調用我駐外機構的外匯,不得擅自將外匯存放國外。嚴禁套匯、逃匯。
第三十四條
出國人員回國後須在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外匯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核銷出國經費。違反規定的開支一律不得報銷。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外匯管理部門和各專業銀行應加強對出國經費開支的監督管理。申辦或匯付出國經費須憑本市下達的出國任務批件或確認件和出國人員審查批件。外匯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出國人員國外開支費用須嚴格審查核銷,並按季度將出國用匯情況報市政府,抄送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
第六章 出國教育、紀律和總結檢查
第三十六條
出國人員應接受國家安全、外事紀律、保密紀律、財經紀律及愛國主義等方面的教育。國家安全教育,由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實施;其它教育、由派員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七條
出國人員應做到:
(一)忠於祖國、保守秘密、自覺維護國家、民族利益;
(二)在外期間主動接受我駐外使、領館的領導,遇到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報告,對未授權事項不隨意表態和承諾;
(三)遵守出訪國家的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講禮貌、守信用、舉止大方,體現中華民族的道德風尚;
(四)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力爭取得最佳出訪效果;
(五)不向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索借財物,嚴格執行對外贈
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
(六)不擅自延長在外期限、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改變活動路線;回國後,認真總結報告在外工作情況,辦結未盡事宜。
第三十八條
出國團組回國後必須認真總結在外工作情況,並在十日內書面報告派遣單位;有副局級或副縣(區)級以上幹部參加的出國團組,須向市政府報告,抄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各派員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須及時檢查考核,並將考核意見和出國團組工作總結一併轉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
第三十九條
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須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檢查出國管理工作情況,包括出國人員在外工作情況、執行紀律情況、用匯情況等,收集典型事例,表彰先進,糾正不良傾向,按季度向市政府綜合報告情況。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條
在因公出國管理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涉外工作方針政策和本規定及模範遵守外事紀律、圓滿完成出國任務成績顯著的,由市出國任務審理機關報請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出國申報事項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違反外事紀律對外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因瀆職未能完成出國任務導致國家經濟損失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單位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
違反護照、簽證有關管理規定的,由市外辦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違反出國經費管理規定的,由外匯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因公出國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嚴重失職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出國管理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市各單位因公派赴香港、澳門地區的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本市每年度因公赴香港地區人員的控制指標由市經貿委統一管理使用。
第四十七條
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青島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和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於一九九O年十月十日發布的《青島市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1993年9月3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檔案青政發〔1993〕14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編者註:本規定已被2004年9月1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發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青島市城鎮單位招聘使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辦法〉等11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