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是2013年省財政廳、省外事辦聯合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 地區:吉林省
吉林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吉林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代表團組的省級以下(含省級)出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第三條 各地、各部門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團組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最佳化經費結構、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計畫管理
第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
(二)各地、各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硬約束,認真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五條 出訪團組實行計畫審批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地、各部門應當認真貫徹中央和省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科學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認真履行因公臨時出國計畫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明確責任,誰派出、誰負責。
(二)因公臨時出國應當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三)各級外事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畫的審核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第六條 各地、各部門出國經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第七條 各地、各部門應當建立因公臨時出國計畫與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見附1)和《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用匯開支預算表》(見附2),由單位外事(人事)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簽意見,明確審核責任。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
第八條 處理境外突發事件、勞務糾紛和國家有明確要求或省委、省政府臨時決定的非經常性重大境外活動等特殊情況,所發生的出國經費在本辦法外個案處理。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一伙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一伙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
第十條 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於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當事先報經單位外事(人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鏡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二)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並儘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人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註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四)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五)省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廳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定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上述人員發生的國際旅費據實報銷。
(六)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十一條 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畫中列明,並報本單位外事(人事)和財務部門批准。未列入出國計畫、未經本單位外事(人事)和財務部門批准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准的計畫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 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人事)和財務部門批准。經批准,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三條 一伙食費和公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一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乾使用。包乾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乾的出訪團組,其一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乾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一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一伙食費和公雜費。
(四)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第十四條 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畫一併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一伙食費標準掌握。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五條 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人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具體標準,按照我省黨政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六條 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人事)和財務部門批准後,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七條 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用匯核銷表》(見附3)。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經辦人簽字,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核銷。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財務報銷審批的具體規定,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提交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八條 省財政繼續沿用中國銀行及其各市(州)分支機構作為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用匯業務。省直各部門及各市州財政局應按照中國銀行辦理因公出國用匯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組團單位應當採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財經紀律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髮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部門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外事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外事辦轉發《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財外〔2001〕164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
2.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用匯開支預算表
3.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用匯核銷表
4.各國家和地區住宿費、一伙食費、公雜費開支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