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境外招商活動管理規定

山東省境外招商活動管理規定第一條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以及山東省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十條實施辦法》精神,進一步規範全省境外招商活動,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省級領導外事工作的若干規定》(魯辦發〔2013〕18號)和《省外辦、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廳局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3〕20號),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以及山東省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十條實施辦法》精神,進一步規範全省境外招商活動,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省級領導外事工作的若干規定》(魯辦發〔2013〕18號)和《省外辦、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廳局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3〕20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境外招商活動是指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赴境外舉辦的以吸收外商投資為目的的各類招商引資洽談會、說明會、推介會、發布會、交流研討會等經貿活動。
第三條 境外招商活動應按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嚴格控制在境外舉辦大規模綜合性招商活動。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四條 境外招商活動實行計畫管理。各市各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招商活動的統籌協調,科學制訂年度招商計畫,按有關規定報送商務部門備案,與年度因公出訪計畫一併報送外事部門審核。活動計畫內容包括: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內容、帶隊領導、團組規模、在外天數、經費預算及來源等。
第五條 全省性境外招商活動,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定計畫方案,報省政府同意後方可對外開展工作。未經同意不得對外作出承諾,外事部門不予審核審批。
第三章 招商團組
第六條 境外招商活動應重點組織有合作項目的省(市)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負責人參加,團組人數根據任務需要從嚴控制。省、市領導帶團或參團應根據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安排。出訪領導和部門不搞上下對應,不安排與任務無關人員出訪。企業人員不列入出訪代表團正式名單,其出訪須嚴格執行企業任務,不得全程隨訪。
第七條 境外招商團組在活動開始前2個月按程式報外事部門審批,組團單位根據出國(境)任務批件辦理人員護照和簽證手續。
第八條 境外招商團組須有外方業務對口部門或相應級別人員邀請,邀請單位和邀請人應與出訪人員的職級身份相稱。
第九條 出訪地應限於舉辦招商活動的國家(或港澳地區),如無實質任務需要,不得安排順訪或經停其他國家(或港澳地區)。
第十條 團組在外時間根據工作任務從嚴掌握。出訪1國(或港澳地區)不超過5天(含離抵當日,下同),出訪2國不超過8天。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出訪1國不超過6天,出訪2國不超過9天。
第十一條 出訪任務嚴格限定在組團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內,參加招商引資、項目洽談等實質性公務活動時間應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既定公務活動應精心準備、周密安排,不得敷衍應付、隨意調整或取消,不得隨意改變已經批准的出訪日程、路線,每天詳實記錄團組出訪日誌。
第四章 活動實施
第十二條 精心設計安排境外招商活動,嚴格控制活動規模、人數和費用,杜絕追求排場和鋪張浪費。簡化活動儀式,原則上不搞大型宴會、招待會,確有必要安排聯誼用餐時,應本著節儉務實原則,儘量減少開支。
第十三條 不在高檔場所舉辦境外招商活動,不安排與招商主題無關或無實質性內容的活動,不組織與招商活動無關的人員參會,不安排文藝演出、煙花燃放,不邀請娛樂界明星、名人參加招商活動。會場布置因地制宜,遵循當地商務活動慣例。對參加活動的客商、嘉賓不贈送紀念品。
第十四條 走訪拜訪活動應根據需要確定陪同人員,嚴格控制隨行工作人員。禮品贈送按對等原則,提倡禮品互免。確需贈送的,應選擇具有山東文化底蘊和地方特色的紀念品、手工藝品和宣傳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第五章 食宿交通
第十五條 招商團組境外食宿、交通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不入住高檔豪華酒店,省級領導住宿安排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用餐提倡工作餐,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團組人員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六條 招商團組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公務活動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用車數量。
第六章 宣傳報導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省委宣傳部《進一步改進省委常委出席會議和活動新聞報導工作實施細則》(魯宣發〔2013〕8號)。境外招商活動的宣傳報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安排記者隨團出訪。
第十八條 對境外招商活動的宣傳要突出主題,創新形式,注重實效。重點宣傳報導山東經濟社會發展成就、良好營商環境、產業發展重點、山東對外合作項目以及活動預告和成果發布等。實事求是發布招商引資成果,不虛報、不漏報。
第七章 紀律要求
第十九條 境外招商活動資金使用管理按照財政相關規定執行。境外招商團組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不得向下屬單位、企業和地方攤派、轉嫁出訪費用。
第二十條 境外招商團組必須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保密規定,做好對外發布材料的審查工作,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工作資料,做好安全防範。
第二十一條 出訪團組不搞迎送,不準組織餞行、接風等活動。嚴禁在境外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活動,嚴禁變相公款旅遊。
第二十二條 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應建立出訪成果跟蹤落實機制,對出訪期間達成的契約協定和做出的承諾確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切實抓好後續落實。出訪報告應予團組回國(境)後15日內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出訪成果落實情況應於年度末報省商務廳和省外辦。當年出訪報告和成果落實情況將作為下年度境外招商活動計畫審核的重要參考。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商務部門負責加強對境外招商活動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外事部門負責加強對境外招商團組因公出國(境)的任務審批和護照、簽證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對獲得財政補助的境外招商活動的資金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負責加強對招商活動經費支出的審計。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加強對境外招商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各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
第二十四條 省有關部門每年年底前對各市各部門當年境外招商活動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按照“誰把關、誰負責”的原則,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進行嚴肅查處,並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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