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區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青山區審計局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青山區審計局編制《青山區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根據工作需要和情況變化適時更新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山區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實施單位:青山區審計局
一、政府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區審計局主動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1.區審計局領導及分工,區審計局工作機構設定及職能; 
2.以區審計局名義制發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民政業務規範性檔案; 
3.區審計局年度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及政府採購信息; 
4.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形式
(一)主動公開 
1.公開形式 
青山區審計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通過青山區政府入口網站網上公開。
2.公開時限
屬於青山區審計局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條例》向本行政機關申請獲取青山區審計局相關政府信息。
1.提出申請
向青山區審計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填寫《青山區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人可到青山區審計局領取、自行複製或下載《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並按要求真實填寫有關內容,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便於受理機構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委託他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證明材料、委託人及受託人身份證明。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時,應當推選1名代表,並提供推選證明材料、推選人及被推選人身份證明。
(6)申請人及受託代理人承諾對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在《條例》範圍內使用,不作任何惡意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2.申請方式
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一事一申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交(如有委託申請或推選申請的,應當一併提交相關委託手續或推選手續):
(1)當面提交。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可直接到青山區審計局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郵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上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政府入口網站申請。申請人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提交線上申請時請根據頁面提示提供真實信息,並確保提供有效聯繫方式。
(4)本行政機關暫不受理通過電話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可申請人可通過電話方式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諮詢。
3.申請處理
本行政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身份證明是否真實、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備等。
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4.申請時間的確認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期限,自本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採取國家郵政渠道向青山區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青山區審計局辦公室郵寄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本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或者將申請寄送至青山區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以實際流轉至青山區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未提供聯繫電話或提供的聯繫電話無法接通的,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式並起算期限;
(3)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要求按期補正的,答覆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5.申請處理
(1)本行政機關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本行政機關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需徵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將向申請人書面說明。
6.申請答覆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行政機關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本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7.申請部分特殊情況處理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6)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本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適當形式。
(7)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諮詢等活動或其他不符合《條例》有關規定的,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向當事人說明相關情況,當事人應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8)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本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本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9)本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行政機關將按照相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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