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布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明確的行政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檔案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決定予以保留並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
負責機構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的審批部門是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標準條件
備註:1.鑒於投資體制改革正在進行,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仍按國務院現行規定辦理。
2.按規定應當由國務院決定的事項,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3.按規定應當由其他部門決定或者應經其他部門審核的事項,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政策變動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