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15)是2015年9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15)規定了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的工作制、電壓等級、型號命名、要求、檢驗規則以及標誌與標識等。《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15)適用於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驅動電機、驅動電機控制器。對僅具有發電功能的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可參照該標準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 外文名:Drive motor system for electric vehicles—Part 1: Specification
  • 標準號:GB/T 18488.1-2015
  • 發布日期:2015-02-04
  • 實施日期:2015-09-01
  • 全部代替標準:GB/T 18488.1-2006
  • 標準類別:產品
  • 中國標準分類號:T35
  • 國際標準分類號:43.040
  • 歸口單位: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執行單位: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性質:推薦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修訂背景,編制進程,修訂依據,修訂情況,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修訂背景

車用驅動電機系統作為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的核心零部件,受到了社會的關注和人們的歡迎,許多企業紛紛投入到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的研發和生產中。隨著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產品研發和生產的不斷深入,需要有相應的標準來進行規範和引導。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的檢測,在技術條件方面一直採用《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06),該標準對中國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導和促進作用,然而,隨著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相關技術的不斷發展,該國標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試驗項目不夠完整、某些技術要求不盡合理等。因此,需要對《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06)進行進一步修訂。

編制進程

2009年7月31日,國家標準計畫《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20090041-T-339)下達,項目周期36個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由TC114(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為了使該標準修訂更科學、全面全面,吸收行業內有代表性的相關企業和研究機構(包括檢測機構、電動汽車企業、電機企業),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動車輛分技術委員會於2009年組織成立了“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標準研究工作組”,系統開展驅動電機系統標準制修訂工作。工作組由5家單位組成。後來根據工作需要,同時應中國國內相關的整車和電機企業要求,將工作組範圍擴大到20餘家。
2009年8月19日,在天津召開了標準工作啟動會,會議對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標準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標準草稿進行了討論。之後,又分別於2009年12月7-8日在北京、2010年1月19-20日在湖南長沙、2010年4月14日在天津、2010年7月5-6日在北京、2011年4月26-28日在河南洛陽、2011年11月3-4日在天津,圍繞標準修訂進行了多次討論,各次會議後分別進行了多次完善。經過多次討論和修改完善,於2011年11月15日完成了該標準徵求意見稿。
2015年2月4日,國家標準《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15)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15年9月1日,國家標準《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15)實施,全部代替標準《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06)。

修訂依據

國家標準《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15)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修訂情況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15)與《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06)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1.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
  2. 修改了“工作制”的規定,由原規定的S1~S9工作制改為“由製造商與用戶參照GB755制訂”;
  3. 修改了“電壓等級”的規定,在原電壓等級的基礎上增加了“60V、72V、80V、650V、700V、750V”六個等級,並將“144V、288V、312V、336V、384V、600V”規定為優選等級;
  4. 增加了“驅動電機及驅動電機控制器型號命名”的規定;
  5. 修改了“驅動電機控制器殼體機械強度”的規定,由“30cm×30cm的面積上加100kg質量所產生的重力”改為“不低於10kPa的壓強”;
  6. 修改了“液冷系統冷卻迴路密封性能”的規定,將反映密封狀態的壓力限值由“(40±5)kPa”改為“不低於200kPa”;
  7. 修改了“驅動電機定子繞組對機殼的熱態絕緣電阻”的規定,規定“按式(1)計算的絕緣電阻低於0.38MΩ時,則按0.38MΩ考核”,且將原公式中“額定電壓”更改為“最高工作電壓”;
  8. 增加了“驅動電機定子繞組對溫度感測器的絕緣電阻”的規定;
  9. 修改了“驅動電機控制器絕緣電阻”的規定,由原規定的“熱態絕緣電阻不小於1MΩ”修改為“冷態和熱態絕緣電阻均不小於1MΩ”;
  10. 修改了“驅動電機繞組的匝間衝擊耐電壓”的規定,對驅動電機電樞繞組、驅動電機勵磁繞組、有刷直流電機電樞繞組分別進行了具體規定;
  11. 增加了電機繞組對溫度感測器的工頻耐電壓的規定;
  12. 修改了“驅動電機繞組對機殼的工頻耐電壓”及“驅動電機控制器工頻耐電壓”的規定,將“額定電壓”的文字改為“最高工作電壓”;
  13. 修改了“溫升”規定,引用標準從“GB 755-2000”改為“GB 755-2008”,同時,刪除了對控制器溫升的規定;
  14. 修改了“電壓波動”,將“電壓波動”改為“工作電壓範圍”,並修改了工作電壓範圍的規定,將“驅動電機系統在電源電壓為125%額定電壓值下及降為75%額定電壓值時”改為“驅動電機系統工作電壓範圍應符合產品技術檔案規定”;
  15. 增加了“持續轉矩”“持續功率”“峰值轉矩”“峰值功率”“驅動電機系統最高效率”“驅動電機系統高效工作區”“轉速控制精度”“轉矩控制精度”“轉速回響時間”“轉矩回響時間”“驅動電機控制器持續工作電流”“驅動電機控制器短時工作電流”“驅動電機控制器最大工作電流”的規定;
  16. 修改了“再生能量回饋特性”,將“再生能量回饋特性”改為“饋電特性”;
  17. 增加了“驅動電機控制器支撐電容放電時間”的規定;
  18. 增加了“低溫貯存”的規定;
  19. 修改了“低溫工作”的規定,低溫限值由“-20℃”改為“-40℃”,由“低溫下能夠正常運行4h”改為“試驗後,箱內複測絕緣電阻”;
  20. 增加了“高溫貯存”的規定;
  21. 修改了“高溫工作”的規定,高溫限值由“+40℃”改為“+55℃”,並規定“若有特殊要求,宜按表3規定的溫度限值,並按用戶與製造商協商確定的試驗要求追加試驗”;
  22. 修改了“濕熱”的規定,由“應能承受40℃,相對濕度為95%,48h的恆定濕熱試驗”改為“應能承受(40±2)℃,相對濕度為90~95%,48h的恆定濕熱試驗”,並規定“恢復常態後,應能在額定電壓、持續轉矩、持續功率下正常運行”;
  23. 修改了“耐振動”的規定,刪除了“定頻振動”,增加了“隨機振動”的規定;
  24. 修改了“防水、防塵”的規定,將“GB/T 4942.2”改為“GB 4208”;
  25. 修改了“鹽霧”試驗的持續時間,由16h改為48h;
  26. 修改了“電磁輻射”的規定,將“電磁輻射”改為“電磁輻射騷擾”,將限值改為“由產品技術檔案規定”;
  27. 修改了“電磁輻射抗擾度”的規定,將“電磁輻射抗擾度”改為“電磁輻射抗擾性”,將限值改為“由產品技術檔案規定”;
  28. 修改了“檢驗規則”的規定,將“型式檢驗2套樣機”改為“送樣3套,2套供型式檢驗,1套保存備用”,對型式檢驗的2套樣機進行了相應試驗項目的分組規定;
  29. 修改了“標誌、包裝、運輸、貯存”的規定,改為“標誌與標識”,增加了“引出線和接線端”的規定,增加了“危險警告”的規定,刪除了“包裝、運輸、貯存”的規定;
  30. 刪除了“整車工況”的規定;
  31. 刪除了“電機的功率定額、控制器的容量定額”的規定;
  32. 刪除了“電機繞組及接線板等絕緣件對機殼的衝擊耐壓”的規定;
  33. 刪除了“堵轉電流”的規定;
  34. 刪除了“接觸電流”的規定;
  35. 刪除了“噪聲”的規定;
  36. 刪除了“振動”的規定。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上海電驅動股份有限公司、南車株洲電力機車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北京理工大學、天津清源電動車輛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捷能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長安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中山大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貢俊、郭淑英、賈愛萍、李益豐、王征宇、宋強、竇汝振、傅振興、李波、肖偉、畢榮華、黃炘、應紅亮、孟祥峰、林偉義、彭能嶺。

標準目次

前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1
4工作制、電壓等級和型號命名
3
5要求
3
6檢驗規則
10
7標誌與標識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驅動電機及驅動電機控制器型號命名
12
附錄B(規範性附錄)檢驗分類
15
參考文獻
17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15)規定了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的工作制、電壓等級、型號命名、要求、檢驗規則以及標誌與標識等。《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15)適用於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驅動電機、驅動電機控制器。對僅具有發電功能的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可參照該標準執行。

引用檔案

GB 755-2008 旋轉電機—定額和性能
GB 1971 旋轉電機—線端標誌與旋轉方向
GB/T 2423.17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Ka:鹽霧
GB 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GB/T 2900.25 電工術語—旋轉電機
GB/T 2900.33 電工術語—電力電子技術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4942.1 旋轉電機整體結構的防護等級(IP代碼)—分級
GB/T 19596 電動汽車術語
GB/T 28046.3-2011 道路車輛—電氣及電子設備的環境條件和試驗—第3部分:機械負荷
GB/T 29307-2012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可靠性試驗方法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15)以中國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生產和套用情況為依據,以適應中國電動汽車的需求為目標,通過修訂和實施該標準,規範和引導企業的生產行為,有利於促進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該標準限值的確定與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相關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具有先進性和指導性,有利於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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