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補充規定

2021年12月,東北能源監管局會同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和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主管部門印發了《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補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東北能源監管局會同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和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主管部門
內容解讀
《規定》印發標誌著東北區域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修訂實現了區域全覆蓋。將推動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政策在東北區域落地見效,促進電力市場平穩有序運行和今冬明春電力保供工作。
《規定》中明確除居民、農業、公益性事業外的其他類電力用戶原則上全部放開進入電力市場,不再確定準入名單目錄;明確電力市場中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按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結算;規定高耗能用戶原則上都要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不得退出市場交易,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高耗能用戶、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用戶,按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結算。同時,結合東北區域電力中長期市場實際,提出了有關要求。
一是明確偏差考核標準。規定了發電企業、批發用戶(售電公司)契約電量免偏差考核範圍,對低於免偏差考核範圍的少發、用電量,及超過免偏差考核範圍的多發、用電量的考核標準進行了確定;規定若因電網企業原因導致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執行偏差考核,由電網企業承擔偏差費用。
二是限制電力市場操縱。為杜絕售電公司濫用市場操縱力、不良交易行為等違反電力市場秩序,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含關聯企業)所屬或實際控制的售電公司,年度交易電量不應超過本省區年度市場化用戶交易總量的固定百分比限額。
三是銜接峰谷分時電價。為緩解高峰電力短缺、低谷電力浪費情況,改善電力用戶的用電方式,提高用電效率,實現削峰填谷,規定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電力用戶,在參加市場化交易後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契約中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現行對應時段峰谷電價價差,若低於現行峰谷分時電價價差的,按現行峰谷分時電價價差執行。
下一步,東北能源監管局將持續關注東北區域《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補充規定》執行情況,督促各電力交易中心積極落實新《規定》,發揮好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推動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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