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決策部署,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就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發布的通知。於2021年7月26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價格〔2021〕1093號予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6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文字號:發改價格〔2021〕1093號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1〕1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現就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適應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等新形勢新要求,持續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場化分時電價信號。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目錄分時電價機制,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二、最佳化分時電價機制
(一)完善峰谷電價機制。
1.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將系統供需緊張、邊際供電成本高的時段確定為尖峰時段,引導用戶節約用電、錯峰避峰;將系統供需寬鬆、邊際供電成本低的時段確定為低谷時段,促進新能源消納、引導用戶調整負荷。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慮新能源發電出力波動,以及淨負荷曲線變化特性。
2.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系統峰谷差率、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3:1。
(二)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電力系統最高負荷95%及以上用電負荷出現的時段合理確定,並考慮當年電力供需情況、天氣變化等因素靈活調整;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熱電聯產機組和可再生能源裝機占比大、電力系統階段性供大於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參照尖峰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強化尖峰電價、深谷電價機制與電力需求側管理政策的銜接協同,充分挖掘需求側調節能力。
(三)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係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分季節劃分峰谷時段,合理設定季節性峰谷電價價差;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統籌考慮風光水多能互補因素,進一步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豐、枯時段應結合多年來水、風光出力特性等情況合理劃分,電價浮動比例根據系統供需情況合理設定。鼓勵北方地區研究制定季節性電採暖電價政策,通過適當拉長低谷時段、降低谷段電價等方式,推動進一步降低清潔取暖用電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潔取暖需求。
三、強化分時電價機制執行
(一)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各地要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執行分時電價用戶的平均用電價格),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不得自行暫停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範圍,嚴禁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為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尖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程式推廣居民分時電價政策,逐步拉大峰谷電價價差。
(二)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各地要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淨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地方要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合理設定限價標準,促進市場形成有效的分時電價信號,為目錄分時電價機制動態調整提供參考。
(三)完善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要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契約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於目錄分時電價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契約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四、加強分時電價機制實施保障
(一)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複雜性,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具體措施,有關落實情況請於2021年12月底前報我委。
(二)做好執行評估。各地要密切跟蹤當地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動態掌握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深入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效果,發現問題及時按程式研究解決。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分時電價機制,宣傳分時電價機制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提升系統運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
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內容解讀

《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明確了完善我國目錄分時電價機制的具體措施,有利於在“雙碳”目標綠色約束以及電力體制改革加快推進下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中國電力報 評
就《通知》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什麼是分時電價機制,為什麼要實施分時電價機制?
答:電能無法大規模存儲,生產與消費需要實時平衡,不同用電時段所耗用的電力資源不同,供電成本差異很大。在集中用電的尖峰時段,電力供求緊張,為保障電力供應,在輸配環節需要加強電網建設、保障輸配電能力,在發電環節需要調動高成本發電機組頂峰發電,供電成本相對較高;反之,在用電較少的低谷時段,電力供求寬鬆,供電成本低的機組發電即可保障供應,供電成本相對較低。
分時電價機制是基於電能時間價值設計的,是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一項重要機制安排。分時電價機制又可進一步分為峰谷電價機制、季節性電價機制等。峰谷電價機制是將一天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季節性電價機制是將峰平谷時段劃分進一步按夏季、非夏季等作差別化安排,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使分時段電價水平更加接近電力系統的供電成本,以充分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儘量在尖峰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從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升系統整體利用效率、降低社會總體用電成本。
問:現行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如何,發揮了什麼作用,存在哪些問題?
答: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我國逐步在各地推行分時電價機制。截至目前,已有29個省份實施了分時電價機制,各地分時電價機制在具體執行上有所不同。例如,各地普遍按日劃分峰、平、谷時段,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部分省份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尖峰時段;四川等地按月劃分豐水期、枯水期,對電力供應緊張的枯水期進一步執行豐枯電價;上海等地按季劃分夏季、非夏季,對盛夏用電高峰期執行更高的季節性電價。總體來看,各地分時電價機制實施,有力促進了需求側移峰填谷,在緩解電力供需矛盾、保障電力安全供應、提升電力系統經濟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電力消費結構加快變化,用電負荷呈現冬夏“雙高峰”特性,電力生產側與消費側雙向大幅波動,保障電力安全經濟運行面臨更大挑戰,對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提出了迫切要求。各地現行分時電價機制已實施多年,在形勢明顯變化後,存在時段劃分不夠準確、峰谷電價價差仍有拉大空間、尖峰電價機制尚未全面建立,以及分時電價缺乏動態調整機制、與電力市場建設發展銜接不夠等問題,需要適應形勢變化進一步完善。
問:當前,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何積極意義?
答:當前,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無論對短期保障電力安全穩定經濟運行,還是對中長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都具有積極意義。
近年來,我國能源消費結構快速變化,用電負荷對氣溫變化更加敏感,電力系統負荷夏、冬兩季尖峰化特徵日益突出。據統計,各地夏季最熱、冬季最冷時段的全年累計時間普遍低於60個小時,但對應的尖峰電力需求可較平時高出1億千瓦以上,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面臨更大挑戰,去年以來部分地方已不得不實施有序用電。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特別是最佳化峰谷電價機制、出台尖峰電價機制,有利於充分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錯峰用電,儘可能少地啟動有序用電,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降低經濟社會運行成本。
同時,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特別是合理拉大峰谷電價價差,有利於引導用戶在電力系統低谷時段多用電,並為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發展創造更大空間,這對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加快發展、有效消納,著眼中長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積極意義。
問: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主要完善了哪些內容?
答:此次主要從六個方面對現行分時電價機製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最佳化峰谷電價機制。要求各地結合當地情況積極最佳化峰谷電價機制,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新能源裝機占比等因素,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3:1。
二是建立尖峰電價機制。要求各地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主要基於系統最高負荷情況合理確定尖峰時段,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可參照尖峰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
三是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和豐枯電價機制。要求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係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合理確定時段劃分、電價浮動比例。
四是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要求各地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範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
五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要求各地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淨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六是加強與電力市場的銜接。要求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契約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問: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最大的亮點是什麼?
答:剛才講到,此次主要從六個方面對現行分時電價機製作了進一步完善,亮點不少,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合理拉大了峰谷電價價差,這為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促進儲能加快發展釋放了清晰強烈的價格信號。
合理的峰谷電價價差,對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非常關鍵。此次完善,對合理設定峰谷電價價差提出了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電力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3:1;二是要求各地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電力系統最高負荷95%及以上用電負荷出現的時段合理確定,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
上述安排,既可確保電力系統峰谷差大、安全穩定運行保障難度大的地方,能夠形成有效的峰谷電價價差,引導用戶在尖峰時段少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並為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系統調節能力加快發展提供更大空間,促進新能源的生產和消納;也兼顧到了系統峰谷差相對小的地方的實際情況,避免不必要的拉大峰谷電價價差影響用戶正常用電。
問: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企業用電成本有何影響?
答:此次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繼續堅持了一項基本原則,即保持電網企業的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也就是說,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社會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電網企業不會因此“多收錢”。具體看,由於合理拉大了峰谷電價價差,尖峰時段的電價會有所上調,低谷時段的電價會有所下調,能夠錯峰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下降,在尖峰時段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有所上升,即需要承擔尖峰時段增加的供電成本,這符合“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考慮到部分商業用戶錯峰用電難度大,同時明確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各地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
需要指出的是,分時電價機制的實施,可有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輸配電、發電資源投入,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和經濟性,有利於從總體上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
問: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居民用電價格有影響嗎?
答:此次完善,明確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程式推廣居民峰谷電價機制,逐步拉大峰谷電價價差,引導居民用戶在尖峰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發揮削峰填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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