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為最佳化電價峰谷時段和峰谷價差,進一步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工商業用戶錯峰用電,更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2023年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通知,居民用電價格不受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2023年 
發展歷史,通知內容,

發展歷史

2023年,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內容

一、背景和意義
1.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是落實國家要求的具體舉措。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各地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並對執行範圍、峰谷時段、峰谷價差等提出具體要求。
2.分時電價有利於提升電網整體利用效率。分時電價機制基於電能時間價值,將每天的時間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以充分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儘量在尖峰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從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升系統整體利用效率。
3.本市分時電價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本市是全國最早實行分時電價機制的省級地區之一,多年來,多次拓展峰谷電價執行範圍,調整峰谷電價時段,較好發揮了引導資源合理配置和利用的價格槓桿作用。隨著能源結構的最佳化,電力消費結構的調整,本市分時段電力負荷特點也在不斷變化,需要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二、主要內容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結合北京市具體情況,經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充分研究論證後,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現行分時電價進行完善:
01. 明確執行範圍
本市分時電價政策執行範圍為除捷運、無軌電車、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所有工商業用戶;尖峰電價政策執行範圍為變壓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電壓等級在1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
02. 最佳化時段劃分
全年峰谷時段按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將尖峰時段由原來白天5小時、晚上3小時調整為白天3小時、晚上5小時,谷段維持不變;並在夏季(7、8月)、冬季(1、12月)各執行每天3小時的尖峰電價。
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03. 調整峰谷價比
單一制用電峰平谷電價比例調整為1.71:1:0.36(不滿1千伏)和1.8:1:0.3(1千伏及以上),兩部制用電峰平谷電價比例統一調整為1.6:1:0.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三、政策影響
總體看,分時電價機制的完善,對社會總用電成本影響較小,電網企業收入維持不變,銷售電價總水平保持基本穩定。
具體來看——
一是居民用電價格不受影響
本次分時電價方案調整範圍為工商業用電,居民用電成本不受影響。
二是農業用電成本穩中有降
取消農業用電峰谷分時,進一步降低農業用電成本。取消峰谷分時後,農業用電按照平段電價執行,度電成本降低約1分錢,年均降低成本1800萬元。
三是中小微商戶電費保持基本穩定
考慮到中小微商戶調峰能力較弱,將不滿1千伏工商業用戶峰谷價比維持原較低水平,且暫不執行尖峰電價,確保多數用戶電費保持基本穩定。
由於此次合理拉大了峰谷電價價差,能夠錯峰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下降,反之則需要承擔尖峰時段增加的供電成本。也就是說,如果廣大工商業用戶在調峰能力範圍內主動最佳化自身用電行為,還將進一步降低電費負擔。舉2個例子——
例:年用電量為3500萬千瓦時的某商場,峰、平、谷電量比例分別為40%、35%、25%,尖峰電量為2%,屬於城區1-10千伏的單一制用電模式。
政策調整前:每年電費支出約3304萬元。
政策完善後:如該商場用電習慣維持不變,每年電費支出約3346萬元,增加1.3%。
如該商場有調峰意願,通過積極調整用電習慣、節能改造、儲能等方法,將5%的峰段電量調整至谷段,那么該商場每年電費支出降為3234萬元,可減少112萬元,降幅3.4%。
例:年用電量為5萬千瓦時的某餐飲店,峰、平、谷電量比例分別為40%、35%、25%,屬於郊區不滿1千伏的單一制用電模式。
政策調整前:該商戶每年電費支出約4.71萬元。
政策完善後:若保持用電習慣不變,電費支出約4.68萬元,減少0.03萬元,降幅0.6%,其中,峰谷價比調整影響電費支出約0.02萬元,尖峰時段和價比調整影響電費支出約0.01萬元。
如該餐飲店有調峰意願,積極通過調整用電習慣、節能改造、儲能等方法,將5%的峰段電量調整至谷段,那么該商戶每年電費支出可以下降至4.55萬元。
分時電價機制的進一步完善,能夠更好引導用戶錯峰用電,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降低經濟社會運行成本,同時有利於綠電消納、並為儲能行業發展提供更大空間,無論對短期保障電力安全穩定經濟運行,還是對中長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都具有積極意義。
各非電網直供電主體應嚴格按照電力市場化交易價格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峰谷分時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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