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價局關於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11月0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物價局關於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價管〔2014〕124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05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擴權縣(市)物價局,國網河北省電力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
為引導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促使用戶削峰填谷,實現電力資源有效配置,全面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網企業供電營業區域內的電力用戶(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見附屬檔案)均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對大工業用戶和受電變壓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業用戶實行尖峰電價;擁有電蓄熱採暖和電蓄冰製冷設備的用戶,其低谷用電執行“雙蓄”電價。
二、供電企業要嚴格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納入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範圍的用戶,必須裝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峰谷分時電能表。對已具備條件尚未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2014年底前必須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對不具備條件的用戶,要抓緊做好分時電能表安裝工作,並儘快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峰谷分時電能表由供電企業免費安裝。
三、供電企業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和電價附加費,以及兩部制電價中的基本電價不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發電企業機組啟動、調試階段的購電價格按照大工業平段電度電價標準執行,今後不再計收功率因數調整電費。
供電企業因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產生的增(減)收金額,本著損益平衡的原則實行動態調整,並納入下一年度電價調整方案統一考慮。
四、省級電網企業要做好對各地供電企業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督導工作,組織做好對電力用戶性質和變壓器等級甄別工作。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管工作,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附屬檔案:河北省暫不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範圍
附屬檔案:
河北省暫不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範圍
一、鐵路、行政機關、學校(不含校辦工商企業)、部隊(含武警)、監獄(含勞教所、看守所,不含生產經營企業)、醫院、城鄉供水(供熱、供氣)、城鄉路燈和農業生產用電。
二、廣播電視站無線發射台(站)、轉播台(站)、差轉台(站)、監測台(站)。
三、暫未推行峰谷分時電價試點的居民用戶,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的非居民用戶。
四、商場(含商業綜合體)、超市、餐飲店(館)和賓館用戶(自願選擇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除外)。
五、商業用電、非居照明用電不實行尖峰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