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河北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是河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 屬性:通知
內容
《通知》明確了最佳化時段劃分的具體情況
夏季(6、7、8月)
河北電網:
低谷:0—8時;
平段:8—11時、18—21時、22—24時;
高峰:12—16時、17—18時;
尖峰:11—12時、16—17時、21—22時。
冀北電網:
低谷:0—7時、23—24時;
平段:7—10時、12—14時、18—19時、21—23時;
高峰:11—12時、14—17時、19—20時;
尖峰:10—11時、17—18時、20—21時。
冬季
河北電網: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
冀北電網: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份
河北電網:
低谷:0—7時、23—24時;
平段:7—9時、12—17時、22—23時;
高峰:9—12時、19—22時;
尖峰:17—19時。
冀北電網:
低谷:0—7時、23—24時;
平段:7—8時、9—10時、11—14時、20—23時;
高峰:8—9時、10—11時、14—17時、19—20時;
尖峰:17—19時。
其他季節
河北電網:每年3—5月及9—11月;
冀北電網:每年2—5月及9—10月
河北電網:
低谷:0—8時;
平段:8—9時、12—15時、20—24時;
高峰:9—12時、15—20時。
冀北電網:
低谷:0—7時、23—24時;
平段:7—9時、12—15時、18—19時、21—23時;
高峰:9—12時、15—18時、19—21時。
如遇極端天氣等特殊情況,由河北省統一調整峰谷時段。
通知提出,平段電價按市場交易購電價格或電網代理購電平均上網價格執行,高峰和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5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河北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契約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於本通知分時電價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契約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本通知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河北省發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河北省電力系統用電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動態掌握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深入評估執行效果,發現問題及時按程式研究解決。電網企業要對峰谷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公司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採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電價政策,強化輿論引導,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
河北省暫不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範圍:
一、鐵路(含電氣化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行政機關、學校(不含校辦工商企業、不含執行居民電價的用電)、部隊(含武警、消防、應急指揮,不含執行居民電價的用電)、監獄(含勞教所、看守所,不含生產經營企業,不含執行居民電價的用電)、醫院、城鄉供水(供熱、供氣)、發電企業的購電、城鄉路燈用電。
二、廣播電視站無線發射台(站)、轉播台(站)、差轉台(站)、監測台(站)。
三、商場(含商業綜合體)、小區物業非電網直供電主體、超市、餐飲店(館)和賓館用戶及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農產品冷鏈物流的冷庫用電(自願選擇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除外)。
四、商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不實行尖峰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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